工资纠纷和解协议书工资补偿协议书(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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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资纠纷和解协议书工资补偿协议书(七篇)2023年工资纠纷和解协议书(推举)一 住址:_四川省兴文县大河苗族乡大田坎村五组 被告:_广州_实业进展有限公司 地址:_广州市番禺区_镇民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_ 案由:_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恳求:_ 一、恳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3318元,治疗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共计217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0元。 二、恳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20691元。 三、恳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连续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共计
2、10000元。 四、恳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鉴定费用735元。 以上四个方面共计75314元,被告已支付29049元,还应支付46265元。 五、恳求判令被告担当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_ 原告朱_于2022年10月入职被告广州_实业进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前身为广州_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3日进展了企业变更登记),双方之间有着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2022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朱松在上班期间工作时,被公司倒退的叉车压伤右腿,随即被送往榄核镇人民医院和何贤医院承受治疗。 2022年7月24日,经番禺区劳动局番劳社工认字20_第1183号工伤认定打算书确认原告属于工伤
3、。 2022年4月3日,原告第一次治疗后出院(共住院114天),遵医嘱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其次次手术治疗。 2022年6月12日至2022年7月25日,原告朱松到何贤医院承受其次次手术治疗,共住院44天,两次住院共计158天。 原告朱松的工伤劳动力量鉴定,先后经番禺区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和广州市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两次鉴定,最终被确定为伤残捌级,医疗终结期共计11个月零4天。 现在原告朱松在其次次手术出院后,同意在被告就原告的工伤进展合理赔偿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但是由于原告朱松遵医嘱在一年之后还须进展一次取钢板内固定手术,需要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加上误工损失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5
4、000元,因此被告在此次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工伤连续治疗费和其它费用不低于10000元。 综合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自己本案中应当得到的赔偿工程及金额如下:_ 1、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318元(30元/天_70%_158天) 2、治疗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前期间工资21780元(工资标准按1089元/月计算,时间自2022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开头,至2022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止,共计20个月。即:_1089元/月_20月=21780元) 3、住院期间护理费7900元(50元/天_158天)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0元(1089元/月_
5、10个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20691元(1089元/月_19个月) 6、工伤连续治疗费用10000元(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误工费5000元) 7、劳动鉴定费用735元(由原告支付的,有票据凭证)。 由于原告与被告就工伤赔偿事宜屡次协商后,仍无法达成全都意见。2022年8月,原告朱松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2日作出了穗番劳仲字20_第2070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对原告在仲裁申请中提出的:_ 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工资; 2、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 3、支付工伤连续治疗费; 4、被
6、告担当全部仲裁费用等恳求事项不予支持。 原告对此仲裁裁决书不服,认为该裁决书对原告的部份恳求不予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理由是:_ 1、原告在提起仲裁申请之前,双方未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仍旧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治疗期间和休息期间,公司未予安排工作,原告应同样享受工资待遇;2、原告朱松在两次住院期间,因都是手术治疗,生活无法自理,确需护理人员,因此被告单位应负责护理人员的工资,况且被告单位已认可应支付亲属护理费,并且已实际支付护理费4342元; 3、原告在一年之后还必需做一次取内固定手术,在此次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一次性赔偿之后,原告已不便于再向被告索取有关费用。并且原告在本案中提
7、起工伤连续治疗费用有医疗证明作为依据,依据法律规定,对原告提出的支付工伤连续治疗费的诉讼恳求可以在本案中予以支持; 4、本案的劳动鉴定费用和仲裁费用是依法应当由被告担当的。 由于被告现在既担心排原告工作,又不合理支付工伤待遇,至使原告现在流落异乡,生活无着落。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予起诉,恳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 20_年月日 2023年工资纠纷和解协议书(推举)二 甲方(公司):xxxxxxxx 乙方(员工):xxxxxxxx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全都,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因甲方存在未向乙方
8、缴纳相应社会保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事宜,现乙方依法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经双方全都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 二、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处(特指乙方在甲方广州、上海、青岛、西安等经营门店挂靠的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其他实际状况,甲方自愿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社保补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三、甲方需在本协议书签字生效当日一次性向乙方(或其特殊授权代理人)支付上述款项,乙方(或特殊授权代理人)收款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条。 四、乙方承诺自本协议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主见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
9、纠纷。 五、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上述商定事项,若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本协议商定事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担当违约金xxxxxxxx元。 六、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甲、乙(或特殊授权代理人)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备案乙方代理人处,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xxxxx乙方: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2023年工资纠纷和解协议书(推举)三 辩论人:xx市xx物业效劳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
10、经理 地址:略。 被辩论人:黄xx,男,xxxx年x月x日诞生,住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 辩论人于xxxx年6月11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南劳仲通字(xxxx)1xxx号应诉通知书和被辩论人黄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辩论人诉辩论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辩论人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被辩论人诉称辩论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45087.05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 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
11、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理由详细如下: (1)依据劳动合同书第七条:“,详细标准和方法为:根本工资680元+提成+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置意外损害医疗保险,试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置社保金。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置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担当,与甲方无关。其中单位应缴局部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局部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辩论人的根本工资是68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
12、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状况。 (2)依据本案事实和证据,辩论人已告知被辩论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以及用工单位(邕宁区信用社)性质、劳动酬劳、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根本状况,被辩论人亦已对上述状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承受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工作安排。被辩论人的工作并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工种,仅是一名治安协管员员,此类工作只要是安康的成年人便可胜任,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治安协管员岗位的每月工资根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假如真的像黄xx诉称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没有休息,则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总额将到达约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当
13、于公司可以同时聘用6名一样岗位一样待遇的治安协管员同时上班。故而被辩论人诉称辩论人长期要求被辩论人加班的事实明显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xxxx年1月15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商定,乙方(即被辩论人)工作时间按每天6小时工作制执行。第四条:假如乙方受用工单位要求,在甲方(即辩论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单位(即xx区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费。第五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被辩论人供应的交接班登记本系由其本人单方制作,没有辩论人或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证明被辩论人有连续加班之事实存在。 再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
14、书商定加班须征得辩论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加之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确有加班事实存在的,由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费。故此,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支付加班费的恳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补缴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的主见不能成立。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商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置“社保金”,其中单位应缴部份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局部由乙方自己缴纳。所以,计算社保的时间起点应从xxxx年2月16日起算,被辩论人的根本工资为680
15、元/月,从其供应的银行流水账中可以看出,被辩论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都在12001760多元左右,证明单位应缴的社保金局部已经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被辩论人了。应当指出,被辩论人在与辩论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上自愿签名确认由其个人自行购置社会保险。如被辩论人仍要求辩论人为其补缴社保金,则应当将其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以工资形式领取的社保金退还给辩论人。 三、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37.50元和赔偿失业金损失4200元的恳求于法无据。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一条已明确商定,甲方(即辩论人)可以依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即被辩论人)的表现,合理调
16、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情愿听从。xxxx年5月15日辩论人通知被辩论人5月16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员的工作,要求被辩论人回公司报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但是被辩论人不听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值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辩论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依据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辩论人不应担当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失业金损失责任。恰恰相反,被辩论人没有正值理由无故离职,且到目前为止仍未与辩论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安服、工作证件、相关材料也未交回给辩论人,已造成了辩论人在治理及经济上的损失,被辩论人的诉求不仅不能成立,还应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17、 四、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支付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5条: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所谓“第三方合同年”,应当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被辩论人与辩论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展解释。结合到本案,首先在将被辩论人派遣至用工单位(xx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之前,辩论人既已与该用工单位建立了物业治理治安托付合同关系,在被辩论人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之后,乃至现今,辩论人与该用工单位的物业治理治安托付合同关系仍处在存续期间,该托付关系自始未发生中止、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故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所指向
18、“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固然也应认定始终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该合同期限是相对确定的。只有辩论人与用工单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终止托付关系时,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才会自动解除。并非如被辩论人所理解的当每同一个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时,都需要一一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重新签一次劳动合同。试想,假如当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再续签时,辩论人均需与其治理之下的数以百计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繁杂的工作必定会使企业治理陷入混乱,明显是不符合常理的。 应当指出,本案中辩论人与被辩论人、辩论人与用工单位、被辩论人于用工单位之间的三方民事法律关系始终处于稳定、持续的状态。只有在对劳动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单位、工
19、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等事项作出重大变更时,才的确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退一万步来说,如因用人单位的缘由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连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旧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连续履行。本案中,辩论人自xxxx年1月15日至xxxx年5月15日(自动离职之日)止,已到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期限。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案中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予以维护,这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因此,被辩论人认为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求辩论人支付二倍工资的主见,是没有事实
20、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辩论人黄xx不听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值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辩论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的行为存在严峻过错。其关于要求辩论人支付拖欠国家法定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损失,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恳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谨此,辩论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全部申诉恳求,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辩论人:xx市xx物业效劳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六月二十七日 2023年工资纠纷和解协议书(推举)四 辩论人:浙
21、江省* *市 * *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地 址:济南市经十西路 负责人:何* *,职务:经理 辩论人因与被辩论人借贷纠纷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被辩论人的起诉没有真实的证据,其用于起诉的两张借条是伪造的,辩论人从未向被辩论人借过款,本案的真实状况是被辩论人利用伪造的借条,并利用工作之便偷盖公章和人名章,虚构借款事实。盼望通过向贵院起诉到达其非法占有辩论人资金的违法目的。理由如下: 1、被辩论人供应的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标准和习惯,假如申请人借款,尤其是高达70万元的借款,借款双方确定要签订借款协议,在双方不了解的状况下必需有担保人或者抵押物,并由借款人签字确认
22、。然而,被辩论人所提交的两张借条通篇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更没有辩论人负责人* *的签字,明显是被辩论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够把握公司公章印鉴的便利条件伪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xx】文鉴字0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标称时间20xx年1月19日和20xx年6月27日的两张借条上“浙江省* *市*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应是标称时间段形成。两张借条上公章印文与20xx年4月20xx年9月的样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一样。前两次法庭调查时被辩论人均陈述:借款当时他把20万和50万元现金带到辩论人的办公室交给* *,然后* *交给他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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