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模板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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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度: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模板六篇_租赁合同纠纷_工程合同纠纷 共享到 空间 微博 微信 好友 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举证规定 借款合同纠纷 担保合同纠纷 工程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管辖 建筑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 2023.09.29 工程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 月度推举: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最新模板六篇。 在平常需要交易的时候就会使用到合同,签合同也有许多有留意的地方,不然也简单让自己上当。是时候对自己现在需要的合同进展签订了,可以更好的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所以,你是否知晓我们的合同又有怎样的形式呢?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
2、理的月度推举: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最新模板六篇,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义务赠与合同纠纷1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也称附负担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肯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肯定的给付义务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特别的赠与,在受赠人获得较大利益,负担较小义务的同时,满意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因而成为赠与合同的主流形式。本文从附义务赠与的概念特征、效力、合同双方的义务以及合同的解除对附义务赠与合同进展了具体的解读,盼望对您有所帮忙。 一、附义务的赠与的概念及其特征 生活中常常遇到某人将某物赠与他人,同时要求受赠与人履行肯定的义务,这就是附义务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
3、,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肯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承受赠与后负担肯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别的赠与。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利,不担当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肯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担当肯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肯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一般状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也无不行。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商定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商定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商定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
4、务,依照当事人的商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局部,而不是另外的独立合同。 二、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假如超出赠与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假如赠与的财产缺乏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就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
5、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假如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局部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担当与出卖人一样的瑕疵担保责任(详见后述)。 三、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达在赠与人的义务。一般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商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全部权。尽管在一般状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
6、交付赠与物。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照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假如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四、赠与合同中受赠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1.受赠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义务。 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2.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 赠与本为无偿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赠人获益。所附义务假如超出赠与
7、财产的价值,则使受赠人蒙受不利,也与赠与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假如赠与的财产缺乏以抵偿其所附义务的,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换句话说,假如赠与所附义务超过赠与财产的价值,受赠人对超过赠与财产价值局部的义务没有履行的责任。 3.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内,应当担当与出卖人一样的假疵担保责任。 义务赠与合同纠纷2 1、因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纠纷的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弄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缘由,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根底上,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向受损失的一方供应肯定的补偿,并催促双方
8、依法补签劳动合同,台双方无意连续合作,则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代签的缘由,并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对内容合法的,责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签劳动合同;对内容不合法的,应宣布合同无效。 发生对于芝者隐瞒真实状况,导致用人单位误会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用人单位查明事实真相后,对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打算,应当予以维持。 发生对于不符合合法有条件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宣布劳动合同无效,然后视违法程度责成任方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生对于订立方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分别状况作出
9、处理。内容合法,只是订立方式不合法后般应认定合同有效,并催促双方补签劳动合;内容和订立方式均不合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进展处理。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对于不履行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搞清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缘由,对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催促劳动者依照有关规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在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同时,可以裁定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对于履行劳动合同中一方违约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对不履行俣同的劳动者首先应说服教育,催促其履行劳动合同,对仍拒不履行劳动俣同的劳动者,应依法追究其
10、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应当依法裁定其连续履行劳动合同。 对于因赔偿问题引起劳动合同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劳动合同中的赔偿条款是否合法,并对合法的内容予以爱护。 对于第三方干预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引起芝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追究有过错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 3、因变更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单方面要求用人单位变更其劳动岗位、工种或不符合劳动合同商定的上岗条件而要求上岗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驳回劳动者的申诉,维持用人单位对此作出的处理打算。 对于用人单位擅自打算转变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工种的,对于正常的工作调动,应依法
11、确认用人单位的调动有效;对属于非法调动的,要求用人单位转变打算,恢复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并补偿劳动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确认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新协商详细变更事项。 4、因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不允许到期劳动合同终止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支持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恳求,对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没有实际履行的,有协议的,根据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的其他正值要求。 对于用人单位附加条件,不允许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明该附加条
12、件是否双方商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依据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的法律规定,裁定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续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根据依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状况下,可以续订合同的规定要求来处理,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法支持劳动者的恳求。 对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续订又不终止劳动合同引起劳动纠纷的,因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对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法律不予爱护,所以,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依法支持终止劳动合同的申请,由此而导致的其他争吵,则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5、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 6、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
13、确: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依据。 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稍微违纪未进展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假如一方有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7、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有了很明确的规定。
14、 在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从20xx年1月1日开头实施,用工之日从20xx年1月1日开头计算,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供应书面通知的证明,该证明应是经过员工确认的,如公告或是员工在通知上签字的,而不是只有单位盖章的证明(有虚假事后伪造之嫌),如用人单位同时证明是由于劳动者的缘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在该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15、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规定明确的作出了划分,在一个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如是因劳动者的缘由不签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该规定是法律在爱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假如是过了一个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谁的缘由而造成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而只看结果,如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 义务赠与合同纠纷3 甲方(赠与人):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全部的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全部权证明为:_(写明证明甲方全部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
16、财产的状况: 1名称:_ 2数量:_ 3质量:_ 4价值:_ 三、赠与目的:_ 四、乙方所负义务:_(写明乙方应担当的详细义务) 五、赠与物的交付 1交付时间:_(写明交付的详细时间) 2交付地点:_(写明详细的交付地点) 六、乙方应在_(写明详细的期间)期限内办理全部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商定其他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商定事项_。 十、本合同自_日起生效(
17、可以写详细的生效时间,也可以写自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义务赠与合同纠纷4 甲方(赠与方):_(姓名) 乙方(受赠方):_(姓名)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担当如下责任、义务: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_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承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商定,乙方应按商定履行义务) 5其它:
18、_。 甲方(签字):_乙方(签字):_ 住址:_住址:_ 电话:_电话: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义务赠与合同纠纷5 2023年5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中化*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化*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曼得铃船*有限公司(下称曼*铃公司)签订租船合同,商定曼*铃公司指派所属“丰-华”轮于6月2日至4日承运中化*司所属1150吨聚乙烯和聚丙烯从韩国蔚山港至莆田秀屿港,承租人保证在装卸港供应安全港口和一个安全泊位;装卸率为尽量速遣;运费在签发提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或最迟于开舱卸货前付清;由于货物文件或相关手续或运费而引起的船舶延期,承租人应支付日1,300美元;合
19、同还对其它事项作了商定,并商定合同未明条款参照1976年金康合同。合同签订后,“丰-华”如期抵港受载,6月6日开航,10日抵莆田秀屿港引航锚地。 5月31日,韩国政府宣布自次日起对中国大蒜进口实行保障措施,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6月7日发出紧急通知,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6月10日“丰-华”轮抵达秀屿港后被制止进港或开往国内其它港口卸货。“丰-华”轮被迫在秀屿港引航锚地等待。海关总署贸易管制处于6月21日通知福州海关,同意中化*司进口的聚乙烯暂存入保税区,但不得存入保税库,并要求在新的规定下达前不得为该批货物办理出区手续。 6月22日,中化*司打算将卸货港改为马尾港,并
20、要求曼*铃公司按其要求对提单作出相应修改以及电放货物。次日曼*铃公司复函称在未收到银行担保前,不予电放货物。6月23日,“丰-华”轮抵达福州马尾港并递交装卸作业预备就绪通知书,但因福州海关仍未放行该批货物,故仍无法进港卸货。6月26日,福州海关批准该批货物进关。次日“丰-华”轮开头卸货,28日卸货完毕。“丰-华”轮本航次停靠福州港期间,共产生港务费、理货费等合计46,669.53元。 曼*铃公司本航次的原始舱单系根据托运人韩国SKGlo*alCo.,L*d提交的订舱单记载的内容所制作。“丰-华”轮开航后,韩国*司与中化*司就贸易合同及信用证作了部份修改,而后通知曼*铃公司对舱单记载的袋数以及提
21、单记载的收货人作了相应修改。6月26日,因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与舱单记载不相符,福州海关不予报关。中化*司遂屡次要求曼*铃公司对舱单作出与提单相符的修改,曼*铃公司以舱单与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不符将被视为涉嫌走私为由拒绝修改。6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银行联合发文,对6月7日前(含当日)已开出信用证的上述进口货物的,银行向进口企业签发有关证明交外经贸部备案;进口地海关凭银行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上述货物的进口报关验收手续;对暂停进口后、本通知下发前已到港上述进口货物产生的滞报金,海关免予征收。 7月12日,中化*司再次曼*铃公司要求修改舱单,并声明不追究后果,未果。7月1
22、4日,中化*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丰-华”轮。该院裁定准许。当日,曼*铃公司向该院供应40万元现金担保后与中化*司达成意向,曼*铃公司按中化*司的要求修改舱单直至福州海关认为舱单与提单相符为止,由此产生的责任曼*铃公司不予担当。当日船舶获释。 中化*司进口的1150吨货物自6月28日至7月14日的堆存费为10,512.23元。 6月27日、6月28日、7月13日,中化*司分别以6,666.666667元/吨、6,581.196581元/吨、6,495.726496元/吨的价格售出部份聚乙烯;6月23日,分别以5,581.196581元/吨和5,555.555556元/吨两种价格售出部份聚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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