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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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办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16篇】 1、县政协机关的财务活动实行统一治理,配备财务治理人员,进展独立核算。 2、财务支出实行预先报批制。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上的大项办公用品,由各委室造出规划交办公室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常常务副主席审核,报主席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购置;300元以下的急需、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维护,由办公室主任依据需要批准购置,而后报主席审批;探望、慰问、接待等所需食品、日用品等由办公室主任批条统一到指定地点记账购置,每月结算一次,向主席报告。5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需经主席(党组)会讨论打算。3、购置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原则上必需由两人以上经手,办公用品购入后,经保管人员验收
2、、登记造册,实行专人保管、发放。4、财务支出核销实行逐级把关审签制。对全部财务票据,先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再由常务副主席审核,最终由主席签字方可核销。公务接待支出核销,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常常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签字核销。5、实行周清月结制。本周发生的经济账目,当周履行审签手续,财务人员每月集中核销一次。6、财务支出单笔开支2023元以上的,原则上要转账结算,2023元以下的支出可以转账结算,也可以现金结算。7、财务现金严禁外借挪用。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确需借款的,要报主席同意,并在公事完毕后一周内报结手续。8、财务治理人员要严格财经纪律,严格遵守财务治理的有关规定,做到账目清晰,手续完备
3、,保证财务治理有序进展。每月财务报表分别报送主席阅存。9、机关全体同志要仔细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节省办事,严禁铺张铺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违犯上述规定的全部开支由经办人负责支付,影响恶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2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治理方法、县党政机关会议费治理方法、县党政机关培训费治理方法的通知等财务治理有关制度,仔细落实中心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省,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标准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治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其次条 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
4、”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讨论打算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需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第三条 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前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担当。第四条 外出参与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担心排车辆,由参训人员依据
5、详细状况选择来回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来回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第五条 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第六条 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选购规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置,属政府选购的按程序进展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置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第七条 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需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
6、,由公司董事会讨论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八条 根据“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展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修理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修理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3篇: 民办非企业财务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治理和监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安康进展,依据事业单位财
7、务规章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承受国家常常性资助的社会力气举办的一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气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根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应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精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省支出;建立
8、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治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掌握和监视,防范财务风险。 其次章财务治理体制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治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展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转变学校财务治理权。即在肯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治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详细实行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依据当地实际状况确定。 第七
9、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根据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效劳和经营等工程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治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依据教育事业进展目标和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规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根据规定使用的预算治理方法。 定额或
10、者定项补助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进展目标和规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根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进展的根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状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依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根据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
11、校预算由学校依据年度事业进展目标和规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依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掌握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标准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治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治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假如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规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治理资金以外局部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
12、,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依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精确,标准决算治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治理 其次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归还性资金。 其次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帮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
13、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根据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帮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其次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治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其次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14、收费范围、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根据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准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治理 其次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消耗和损失。 其次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帮助活动发生的根本支出和工程支出。根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工程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进展目标,在根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
15、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帮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根底上,进一步根据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其次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治理制度。 其次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
16、学校结合本校状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治理,根本支出、工程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工程支出应当根据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其次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根据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其次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工程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根据规定
17、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状况;工程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承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规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选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治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治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治理 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
18、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根据原用途连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治理,应当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根据规定结转下一年度连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局部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治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治理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根据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特地用途的资金。 专
19、用基金治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根据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肯定比例提取,并根据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根据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修理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根据非财政拨款结余的肯定比例提取以及根据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承受社会捐赠和根据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嘉奖、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
20、根据其他有关规定,依据事业进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治理方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根据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治理 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治理制度,加强和标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治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安康进展。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科学标准、从严掌握、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进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
21、五条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治理制度,加强资金监视治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准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准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
22、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治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设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名目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具体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状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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