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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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1版)责任清单分数配比条款数1. 证照管理322. 制度落实1263. 人员管理644. 场所设备设施1245. 采购验收2086. 贮存管理547. 现制现售1058. 标识管理16119.网上超市9510. 其他要求7411.加分项105合计11058浙江省大中型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1版)项目序号责任清单配分检查细则及评分规范依据1. 证照公示 3分1.1营业执照、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合法有效,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21.未在总服务台店或门店醒目位置公示
2、,扣1分;2.证照超过有效期,扣2分;3.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事项不一致,扣2分。4.有外设仓库的,未在副本上载明仓库具体地址,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11.2张贴并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1现场未张贴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的,扣1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 制度落实 15分2.1建立、健全各项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做好日常安全防范工作。3查阅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
3、管理员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每少1项制度扣1分,扣完为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2.2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以及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并于每年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一份年度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投诉举报处理、潜在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以及处置措施等情况。31.完全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3分;2.没有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及记录方式等要求自查,扣2分;3.没有按照要求
4、提交自查报告,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2.3建立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的记录。2查阅超市相关的记录,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培训记录、食品安全自查记录、进货查验记录、不合格处置记录、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废弃物处置记录、销毁记录、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检查记录或应急演练记录等记录;缺少一个记录扣0.5分,扣完为止;备注:具体的记录不完整、不规范扣在后面相应条款,如人员培训记录缺失,扣在3.1或3.2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四十八条
5、。2. 制度落实 15分2.4建立并实施消费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做好消费者的投诉信息记录。21.没有制度,没有记录,扣2分;2.没有制度,有记录,扣1分;3.有制度,没有投诉记录,扣2分;4.有制度,投诉记录不完整,缺少投诉人信息、投诉情况说明、处理结果等,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2.5食品经营者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11.不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扣1分
6、; 2.未采取封存问题食品,暂停销售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扣1分;3.未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条2.6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应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11.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未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关不安全食品信息, 扣1分;2.未做好停止经营、召回和
7、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记录, 扣1分;3.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记录不完整,缺少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等规定信息的,扣0.5分; 4.未将召回和处置结果通报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3. 人员管理 6分3.1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21.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扣2分;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培训和考核记录,扣2分; 3.有培训和考核记录,但培训时间、考核等不符合要求,扣1分;4.有禁止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工作的,扣2分。以上累计
8、扣分不超过2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43.2定期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保存培训记录。1 随机抽取一名关键岗位操作人员(如专间、专用操作区操作人员)和两名其他岗位人员,不能提供培训记录的,每人扣0.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2随机抽取3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任意一名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包括过期、人证不符等)
9、,扣2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3.4现制现售人员、散装食品(即食或无需清洗即可加工)销售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着装规范。工作场所不得存放私人物品。11. 存在蓄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戴外露饰品,手表等有碍食品安全行为,每人扣0.5分;2.未遵循良好的着装规范:穿着工作服、帽子,现制现售食品加工人员未规范佩戴口罩,散装食品(即食或无需清洗即可加工)销售人员未规范佩戴一次性手套和口罩;每人扣0.5分。3.食品储存、加工、销售场所存放私人物品,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GB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8.64. 场所设备设施 14分4.1
10、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布局合理,经营场所环境整洁。31.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地面、墙面、天花板等明显破损,扣1分; 2.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未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未分开,扣1分;3.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未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未分开,扣1分;4.经营散装食品区域未相对独立或无隔离措施,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未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分区设置,扣1分;5.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地面、墙面有明显的污渍、积垢、虫鼠害等,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4
11、.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4根据实际经营食品品种的需要: 1.未配备必要的洗手设施,或洗手设施不完整(洗手液、洗手水池、干手设施、洗手流程图、消毒设施(针对加工即食类产品),扣1分; 2.未配备必要更衣设施,扣1分; 3.未配备必要的工器具消毒设施或设施无法运行,扣1分;4.未配备必要的采光、照明设施,裸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等未安装防护措施,扣1分; 5.未配备必要的虫害控制设施,或设施无法运行,裸露食品正上方安装有电击式灭蝇灯,扣1分;6.未配备必要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垃圾桶无盖子,扣1分;7.未配备必要的水池:原料清洗水池、清洁用具水池与加工用具水池未分开,扣
12、1分; 8.未配备必要的存储设施(货架、仓板等),扣1分;9.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防护措施, 扣1分;10.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专用器具取用食物, 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四十四条4.3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销售。31.未按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扣2分; 2.冷藏冷冻设施、热柜不能正常运行,无可正确
13、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控设施,扣2分; 3.食品未在规定条件下贮存、销售;扣2分; 4.冷藏(冻)柜未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整洁;扣1分; 5.没有做好温度监控记录(含贮存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扣1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5.4、6.4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9.2、11.2、12.14.4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包装材料的材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便于清洗消毒。2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扣1分;2.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与
14、食品的接触面不平滑、有凹陷或裂缝,破损、生锈等,扣1分;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5. 采购验收 20分 5.1采购验收: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31.所有食品均应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进口冷链食品应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验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及冷链食品溯源码; 2.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 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 门店可
15、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3.包括现场制作的原料供应商、贮存食品服务提供者、运输服务提供者、委托生产食品企业。随机抽取5个产品(米、面、油、乳制品等),每有一种产品无法提供供应商档案的扣1分,每有一种产品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照和检测报告的扣1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11.2、12.1、14关于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5.2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
16、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41.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发票)或每笔送货单。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2.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 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 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随机抽取5个产品(米、面、油、乳制品等),多抽非大仓统一配送的产品
17、:(1)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的,每种产品扣1分,扣完为止;(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如缺少规格、生产日期等,每个产品扣0.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5. 采购验收 20分5.3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者资质证照,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21.留存食用农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证书复印件,进口冷链食用农产品应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验合格证明、消毒证明及冷链食品溯源码,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2.从屠宰企业采购的,还需留存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
18、猪定点屠宰证(生猪)或其他定点屠宰证复印件;3.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 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 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随机抽取5个产品(多抽猪肉、牛肉、禽类产品),一种产品未建立供应商档案的扣1分,一种产品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明材料的扣1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关于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全受控、无遗漏”闭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5.4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留相应的进货凭证。31
19、.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2.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销售企业,明确以下主要内容:总部和各门店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方式、 内容及责任分工等要求;经总部统一开展进货查验记录的, 门店可仅保存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随机抽取5个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水产、蛋);1.不能提供进货台账、购货凭证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如进货日期、供货者名称等,每个产品扣0.5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20、六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0.15. 采购验收 20分5.5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并录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2随机抽查5个批次的畜禽类产品:1.生猪产品没有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或畜禽类产品实际收货数量大于动检证数量,每批扣1分,扣完为止(生猪产品是指猪肉、猪内脏、猪板油、猪血、猪骨等来源于生猪的可食用产品); 2.除生猪产品外的其他畜禽类产品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畜禽类产品实际收货数量大于动检证数量;3.未按照规定将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信息录入
21、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每批扣1分,扣完为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4月3日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2021修订版第二十一条5.6采购进口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查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抽取进口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和进口生猪产品各1种,无法提供有效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第九十二条第三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5.7采购散装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22、保留相应的进货凭证。2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随机抽取2个产品,一种产品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照、检测报告、进货凭证的扣1分,扣完为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并参照第五十条5.8冷藏冷冻食品在收货时需要检查和记录产品的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拒收。2抽查5个冷藏冷冻食品,不能提供相关的测温验收记录的,每个产品扣0.5分,扣完为止。冷藏冷冻食品装卸货期间食品温度升高幅度不超过3 ,每个产品扣0.5分,扣完为止。GB31621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4.1食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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