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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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_公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请大家参阅!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治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动城镇根本公共效劳常住人口全掩盖,不断增加我市聚拢人力资源的活力,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xx发xxxx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政发xxxx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心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为
2、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建立,积极引导农业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建立适应社会统筹协调进展的新型户籍治理制度。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人口效劳和治理制度,加快城区、镇区根底设施和效劳设施的配套完善,不断增加吸纳集聚承载人口功能,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xx年前,根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标准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到达65%,“十三五”期间努力实现新增1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它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 三、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对局部准予
3、迁入户口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1.购房类迁入户口:放宽购房迁入随迁子女年龄限制,随迁子女未婚的均可随迁。 2.投靠类迁入户口: (1)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未婚的均可投靠父母; (2)父母投靠子女的,取消年龄限制规定。 (二)增加准予迁入户口范围。 1.租赁类迁入户口: (1)公民在城区和建制镇镇区租赁政府部门的公租房、廉租房、直管公房等合法的住宅,该房屋未登记其它户籍户口的状况下,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均可在租赁地申请迁入; (2)在城区和建制镇镇区租赁已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自建房或商品房,经房屋全部权人同意,租赁人可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户口迁
4、入该房屋。 2.离婚回原籍迁入户口:凡婚前户口在我市的公民,因夫妻投靠迁出,离婚后经本人申请户口可迁回原籍。 3.凡合法注册登记、用工人员达50人以上、具备住宿条件、有协管人员的企业,可在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务工人员有迁入意愿的均可申请迁入集体户。 4.人才类迁入户口:凡我市历年来已在外落户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凡来我市创业(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回(来)我市落户的,可依据本人意愿,在本市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投靠落户。 5.投资类迁入户口:凡在我市投资经商、兴办企业的
5、,不受投资和纳税金额等条件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三)加快失地农夫到城镇落户。 对失去耕地的“城(镇)中村”和“城(镇)郊村”的村组,应将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其原有居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随迁不受婚姻状况限制。 四、创新完善人口治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表达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治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计、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完善人口信息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地登记制度,加强和完
6、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精确把握人口规模、人员构造、地区分布等状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计、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推动人口信息数据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效劳和治理供应支撑。 (三)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贯彻落实xx省流淌人口效劳和治理条例,取消暂住登记,实行居住证制度。流淌人口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根本公共效劳机制。依法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规划生育、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效劳、证照办理效劳等权利。积极制造条件,让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
7、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效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五、依法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加快推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现阶段,农业人口进城落户后,其依旧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安排权,转户不退地。加快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逐步实现农村产权公开、公正、标准交易,探究建立农村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有效机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的实现路径。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安排权作为农夫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根本公共效劳掩盖面。 保障
8、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依法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受教育权利。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子女入学保障措施,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政府教育进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承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惠性学前教育和异地中高考的政策。合理布局整合城镇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规划和建立部门要依据我市城镇化进程合理规划和新建城镇中小学校。教育部门要构建全市统一、各级贯穿的教育信息化平台,实现教育资源共享,要根据城镇学校的学生数依据国家规定标准将师资力气配备到位,要推动义务教育均衡进展,切实保障转移人口
9、适龄子女公平承受义务教育。 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失业登记治理制度,面对农业转移人口供应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效劳,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加快推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将进城落户农夫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完善、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等问题,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合理配置城镇卫生资源,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规划生育效劳体系,供应根本医疗卫生和规划生育效劳。 加快建立掩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效劳体系,促进根本养老效劳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逐步消退低保和优待抚恤
10、的城乡差异,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进展。 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它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根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根本公共效劳财力保障。 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城镇建立用地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机制。完善促进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根据地方事权划分担当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供应根本公共效劳的财力。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大冶市深化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发改、教
11、育、民政、财政、人社、建立、农业、卫计、规划、房产、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日常详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根据城乡一体化新型户籍制度的要求,制定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最大限度地简化户籍准入程序和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承受群众监视。 (二)落实经费保障。建立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加、市场主体运作的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切实保障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经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电视台、播送、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进展、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
12、重大意义,精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宣传各地区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供应根本公共效劳等方面的好阅历、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分散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 市政府户籍治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户籍治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户籍治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依据我市所处地理位置、人口迁入的流向等状况,依照省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治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和完善户籍治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进展,特提出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一、户籍治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
13、则通过户籍治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淌,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治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照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治理职能奠定根底。户籍治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三是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进展的原则。四是经济和社会进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力量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进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进展的原则。二、户籍治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根据实际居住地登记户
14、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规划指标,取消入市许可证及“农转非”规划治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治理制度。1、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治理构造。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人口统计口径上,城市市区、四县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统计为“城镇人口”,其它的统计为“农村人口”。使户口登记制度照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居住状况。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本户别栏内取消“非农业”或“农业”字样,直接注明“家庭户”或“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注明户口性质,迁往
15、外省的,可依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户口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或“非农业”长条章。3、对于人均缺乏0.1亩地的村庄,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学、就业、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宅、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根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1、对具有合法固定住宅、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迁入市区的只限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合法固定住宅是指购置、经批准自建住房、租住安排的公有住房或以贷款形式购置的房屋,且申请人或迁入人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或使用证,不
16、包括出租房屋。稳定职业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民)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市、县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治理部门核预备案的劳动合同,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兴办其次、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且经营两年以上的。迁入四县的,工作或经营一年以上即可。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定期存款、固定投资收益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以上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核本文 预备案的聘用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退休金、保险金、银行存款等凭证,户口证件或户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承受理核准办理准迁手续,迁入
17、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承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2、对到建制镇(含县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依据本人意愿,保存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夫根据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夫的耕地撂荒和非法转变用途。3、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的子女投靠父母,且申请人或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宅的准予迁入,否则不予迁入。对于本市区内、县内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由派出所随时办理户口迁移,市外或县外三投靠迁入的,申请人应持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或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户
18、籍证明、结婚证、诞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由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核准发放准迁证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4、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诞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它任何条件限制。公安派出所每月5日将 市政府户籍治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页 诞生落户状况通报同级规划生育部门,帮助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生育工作。新生婴儿一个月内应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诞生医学证明进展诞生登记。往年诞生未落户,且父母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应有另一方派出所出具孩子未落户
19、证明,方可落户。对于非婚生子女或多年未落户等疑难问题,派出所应准时上报县、区局对于事实清晰的,核准后予以落户。5、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无户口的可在派出所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直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诞生户口;发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凭上述证件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后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6、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调动人员状况登记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
20、件,产权证明或集体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市区的,应凭市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动)。从社会上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以上工作调动(含系统内调动)、录用公务员办理户口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承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承受理核发准迁证明。对于国家政策规定,正常安置落户的人员及其家属,没有固定住宅或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7、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发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
21、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8、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在本人完成出国、出境任务回国后,凭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的,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放的回国定居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国外定居或参加外国籍及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治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参加外国籍的证明注销其户口。9、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不再注销户口。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准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已注销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刑满解教后予以恢复
22、。10、对户口迁往农村地区的也要实行准迁制度。申请迁入人应出具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需开具准迁证明的,由县、区局核准办理准迁手续。(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方法。一般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录用本省或外省新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对于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按暂住人口治理。毕业后凭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户籍证件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已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后凭学校的派遣证迁往派遣地;无派遣证的,其户口保存到年底,仍不派遣的,由派出所将户口按生源地迁出。本市院校录用本市新生的,不再
23、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四)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进展效劳。国家成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进展做出特别奉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证明,相关学历证明、户籍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宅限制。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和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其中,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依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地,也可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假如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依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凭本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户籍地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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