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连锁便利企业(学校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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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浙江省连锁便利企业(学校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1版)责任清单分数配比条款数一、总部50101.证照公示622.制度落实1423.人员管理1024.采购验收204二、门店45191.证照管理632.场所设施823.人员健康634.贮存管理835.标识管理1366.召回管理42三、其他要求51四、加分项84合计10834浙江省连锁便利企业(学校商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1版)项目序号责任清单配分检查细则及评分规范依据一、总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50分)1.证照公示6分1.1营业执照、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合法有效,
2、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51.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扣1分;2.证照超过有效期,扣2分;3.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实际经营情况与许可事项不一致,扣2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3.31.2张贴并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1现场未张贴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的,扣1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制度落实14分1.3连锁经营便利店总部应建立健全的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6制度每缺少1项扣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1.4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以及门店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保留自查记录。81.完全不能提供自查记录,扣8分;2.没有根据自查制度规定的频次、项目等要求自查,扣6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8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1.1、1.2、1.33.人员管理10分1.5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4、和考核。61.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扣8分;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培训和考核记录,扣6分; 3.有培训和考核记录,但培训时间、考核等不符合要求,扣4分;4.有禁止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扣4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5.2、5.41.6定期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基本知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并保存培训记录。4查看被评估门店的员工培训记录,每名员工缺少培训记录扣4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5、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4.采购验收20分1.7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供应商档案。61.门店直接采购的食品,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2.实行统一配送的,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相应档案。随机抽取5个产品(高风险食品、进口食品),一种产品无法提供完整有效证照和检测报告的,扣2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1.8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
6、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61.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发票)或每笔送货单。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2.进货查验记录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随机抽取5
7、个产品(1)不能提供购货凭证、进货台账的,每种产品扣2分,扣完6分为止,(2)进货查验记录、购货凭证,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如缺少规格、生产日期等,每个产品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1.9食盐经营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41.未查验、留存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或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 扣2分 ;2.不能提供食盐的进货凭证,扣1分;3.贮存区未保持干燥、清洁,食盐未与地面、墙面保持合适距离,扣1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1.10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1)液体盐(含天然卤水)(2)工
8、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3)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4)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5)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非食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41.销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的5项禁止规定的食盐,扣2分;2.碘盐的包装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不符合扣1分;3.低钠盐的产品标签应标识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体力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慎用。”发现低钠盐的产品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扣1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9、第十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2721-2015)二、门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45分)1.证照管理6分2.1食品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相符。41.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证照过期的,扣4分;2.经营范围与实际不符的,扣4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扣完为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2.2证照应悬挂或摆放在店堂醒目位置。1证照未公示在醒目位置,或被遮挡,扣1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3.32.3食品经营者应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1现场未张贴上次日
10、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的,扣1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场所设施8分2.4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污染源保持合适的距离。21.不具备与食品贮存、销售等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扣1分;2.场所环境不整洁,周边25m有明显的污染源,扣1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2.5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并且功能正常,清洁无破损。61.未配备足够的存储货架,食品落地存放,扣2分;2.未配备足够的冷藏冷冻设施和设备,冷藏冷冻食品脱离冷链,扣6分;3.冷藏冷冻和熟食制品销售设
11、施和设备损坏,无法正常运行,食品未有效防护的,扣6分;4.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包材不符合有关的食品安全标准,扣4分;5.设备设施(包括现制现售卖容器、工具)不清洁,破损,扣1分;6.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防护措施, 扣2分;7.熟食等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没有专用器具取用食物, 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6分,扣完为止。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二)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第五款3.人员健康6分2.6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2无法提供有效健康证,每人扣1分,扣完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2.7散装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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