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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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1版)责任清单分数配比条款数一、市场开办者54161. 经营条件512. 制度建设与风险防控1663. 人员管理和培训924. 信息公示315. 入场销售者管理216二、市场内销售者46136. 经营条件1337. 经营过程控制2368. 包装与标签标示管理619. 补充条款43三、加分项10410. 加分项104合计11033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1版)项目序号责任清单配分检查细则及评分规范依据一、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54分)1.经营条件5分1.1市场开办者应按照食用农产品类
2、别实行分区销售;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落实有关公共环境卫生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农批市场人员健康防护,实行农批市场从业人员日常监测管理,督促从业人员自主申报健康状况;落实从业人员和消费者“亮码+测温+戴口罩”制度,控制农批市场人员密度;禁止持红黄码、体温高于37.3度、有异常症状等人员进入等;健全农批市场环境防控,实行日常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市场通风、垃圾处理、给排水、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配备,做好农批市场公共区域通风设施、下水道、电梯扶梯、门把手、垃圾盛装容器等表面清洁消毒。督促经营者健全日常保洁制度,强化对档口、案板、器具物表面、冷藏冷冻设
3、备、运输车辆等重点部位的清洁消毒,做好摊位内卫生环境的防护。落实塑料污染治理要求,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更新设施、设备和场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51.没有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如设立果蔬区、禽肉区、水产区、干货区、冻品区等,扣1分; 2.市场经营区域没有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扣1分。3.没有明确市场公共区域卫生职责,如排污下水道责任人的,扣0.5分。4.市场内公共区域,公共仓储设施,废弃物集中处理地点的环境没有保持卫生整洁的,扣0.5分。 5.没有定期巡查市场内的环境卫生状况,发现问题未立即整改的,扣0.5分。
4、6.市场内使用的与食用农产品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不是安全、无毒、无害的,扣0.5分。7.没有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设施设备的清理清洁和维护保养的,扣1分。8.未有效落实有关公共环境卫生与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扣2分。9.未能落实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的,扣0.5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10.设立门禁系统,对设施、设备和场所进行改造升级的,加1分。11. 对能提供证明显示有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或提供与政府或第三方固定处置场所处置签订不合格产品协议的,加1分。本条款最高得分为5分,(含加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
5、十条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5.1/8.1/8.2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2-1.制度建设与风险防控:食品安全自查6分2.1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21.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明确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的内容、人员、方式、频次等;(2)检查情况的记录方式等;(3)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4)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停止经营活动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及程序要求;(5)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1)-(5)点中任意一点缺少的,每点扣0.2分。2. 建立与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挂联制度,未提供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督查、约谈市场相关资料
6、的,扣0.5分。3.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批发市场年度自查报告,没有报告的,扣0.5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2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定期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21.按照检查制度规定的频次要求,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重点检查评价以下内容:(1)销售、贮存的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相关标准或标签标示要求保存并保持应有的质量安全状况;(2)场所环境、布局、设备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等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要求;(3)进货、验收是否按规定执行;(4)
7、是否销售、贮存禁止经营的食用农产品;(5)法律法规明确的各项责任义务是否履行到位;(6)上一轮检查、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第三方机构评审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有无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7)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不符合第(1)-(6)点中的任意一点的,扣0.2分,最多扣1分;2.接到监管部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风险预警通知或者抽检不合格通知后,没有立即进行检查的,扣0.5分。3.没有记录检查的相关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或没有保存记录的,扣0.5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3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
8、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1.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没有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的,扣0.5分。2.没有依照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处理的,扣0.5分。3.没有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扣0.5分。4.没有记录处理、报告等相关过程,或没有保存记录的,扣0.5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2.制度建设与风险防控10分2.4制度建设: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
9、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31.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追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退市销毁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等,每缺少1个制度扣0.5分,最多扣2分。2.制度内容应完整合理,切合市场开办者运营实际,可操作性强,不符合的扣1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9.1/10.1/10.22.5召回:市场开办者应当将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
10、况。31.市场内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且符合法规要求实施召回情形的,市场开办者应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的情况,并保存记录,不符合的,扣1分。2.没有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的,扣1分。3.没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扣1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2.6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
11、质量安全隐患。鼓励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鼓励市场和/或规模较大的入场经营户购买食品安全责任相关保险。41.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方案应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明确事故处置小组架构及人员职责、上报要求、处置程序、相关联络方式等信息,不符合的,扣1分。2.应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不符合的,扣1分。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不符合的,扣1分。4.市场开办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符合的,扣1分。5. 能提
12、供相关保险购买证明的,加0.5分。6.市场开展应急事故演练,并保留记录的,加0.5分。本条款最高得分为4分,(含加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评价细则(试行)第二条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3.人员管理和培训9分3.1主要负责人:市场开办者的主要负责人应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不应是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31.没有建立并落实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的,扣1分。2.没有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的,扣
13、1分。3.违规聘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人,如:(1)被吊销许可证未满5年的人员;(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的。扣1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3.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培训: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其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61.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扣1分。2.没有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扣1分。3.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
14、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不符合的,扣1分。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不符合的,扣1分。5.应制定针对入场销售者的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不符合的,扣1分。6.每户入场销售者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每次培训后应对其进行考核,确保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不符合的,扣1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9/104.
15、信息公示3分4.1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31.应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中的八个严禁内容等信息,不符合的,扣1分。2.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不符合的,扣1分。3.应当将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不符合的
16、,扣1分。4.设置电子公示屏每日及时公布入场食用农产品快检等信息的,加0.5分。本条款最高得分为3分(含加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浙江省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行动方案5.入场销售者管理21分5.1签订协议: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21.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允许其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
17、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2.协议应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与义务,如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主动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转往其他市场销售,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5.2管理档案:1.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2.鼓励建立入场销售者电子档案。31.应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一户一档),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18、,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2.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3.应对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不符合的,扣0.2分。4.已建立入场销售者电子档案的,加0.5分。本条款最高得分3分(含加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5.3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61.应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
19、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有不符合的,扣0.2分。2.应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2)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3)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4)入场销售者与其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食用农
20、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或承诺达标合格证;(6)入场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有任一不符合的,扣0.4分。3.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供货商销售凭证等证明文件,做到货证相符,随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进行判定,发现每家有任一不符合的,扣0.6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GB 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
21、十九条5.4市场准入(抽样检验):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71.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不符合的,扣2分。2.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原则上要求检测项目应不少于8种,少于8种的,扣1分。3.根据食用农产品的种类、特性、季节特点、风险等级以及监管的特殊要求等,制定年度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计划,确定频次,主要做好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等污染物检测,批发市场
22、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兽药、抗 生素、有害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残留的检测。其中,非农残检测项目应大于30%。不符合的,扣1分。4.市场开办者应当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不符合的,扣2分。5.委托检测的,应签订委托检测合同或协议,保存委托检测报告,不符合的,扣1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 浙江省农贸、农批市场食品安 全快速定性检测室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5.5印制销售凭证: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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