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共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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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共3篇)(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三)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资质证(复印件);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3、设计总说明;4、基础接地平面图;基础结构图;5、屋顶防雷平面图;屋顶结构图;6、接地干线图;等电位连接系统图;7、建筑立面图;8、均压环结构图;玻璃幕墙结构图;9、全套低压配电系统图;全部配电干线图;10、消防控制机房、安防监控机房配电箱,计算机网络、电话、有线电视、弱电间等所有弱电系统机房的配电电梯、消防电梯、消防电气设备等配电柜,
2、楼顶空调、风机、航空灯(含楼外部照明)等电气设备配电柜的系统11、各弱电系统图;12、其它与防雷有关的施工图(水、燃气及消防管道,金属轨道等);13、设计采用的防雷产品(电涌保护器)相关技术资料;以上工程图纸需A4叠图,3-12项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四)提示与强调: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二、受理(一)受理条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1、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3、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
3、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二)受理岗位市和区、县气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三)岗位职责1、查验申请材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2、办理受理决定。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受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核机构。审核(一)审核标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2、防雷装置
4、设计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二)审核岗位职责审核岗位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审定机构。四、决定(一)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二)审定岗位职责1、按照审定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3、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后,提出书面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三)许可决定防雷装置设计经审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审。防雷装置设计经审定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
5、,按照原程序报五、告知市和区、县气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材料(三)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1、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资质证(复印件);3、防雷装置竣工图;4、防雷产品安装记录;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6、防雷产品测试报告;7、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四)提示与强调:1、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二、受理(一)受理条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1、防
6、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受理岗位市和区、县气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三)岗位职责1、查验申请材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逾期不告知的,收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2、办理受理决定。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受
7、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查机构。三、审查(一)审查标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1、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2、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的施工图施工。(二)审查岗位职责审查岗位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定机构。四、决定(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二)审定岗位职责1、按照审定标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与审查人员沟通后,提出书面意见,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告知申请单位。(三)许可决定防雷装置经验收合格的,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8、。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建设单位:()盖章申报日期第3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21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局长郑国光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
9、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
10、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
11、、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
12、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第十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3、即视为受理。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
14、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第三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第十六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
15、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第十八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
16、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九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第二十一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
17、书(附表13)。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的监督检查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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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防雷 装置 竣工 验收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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