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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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2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企业对金融效劳的需求不断增大。然而,一般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准时、有效地从金融机构猎取贷款的现实状况,进一步加剧了企业间借款活动的发生。由于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态度不一,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只有确定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才能更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司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然而,我国
2、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制止企业间借款行为的明确规定。只是在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中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进展罚款并予以取缔。其他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则多散见于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司题的解答、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司题的批复及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司题的答复、银行治理暂行条例等文件中。当时,之所以制止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理由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相悖,“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富强我国的市场经济,相
3、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规划的贯彻执行,减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但是该理由所依据的银行治理暂行条例早已于2023年被依法废止。 现行法律标准不仅没有关于企业间借贷行为的制止性规定.还在局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间接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展的借款行为赐予了爱护。 篇二: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法律效力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涵义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资金拆借作为特地金融业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资金的信用活动,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 本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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