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六章优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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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六章第1 页,本讲稿共44 页第一节 概 述一、亲属的涵义 一、亲属的涵义(一)亲属的概念(一)亲属的概念 在当代法学中,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以及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 在当代法学中,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以及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亲属,有生物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之分。生物学上的亲属,是指以 亲属,有生物学上的亲属与法律上的亲属之分。生物学上的亲属,是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它上下各代延续无穷、范围很广。法律上的
2、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它上下各代延续无穷、范围很广。法律上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即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 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即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区别于其他 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其范围较窄。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社会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2 页,本讲稿共44 页 1.1.亲属的产生有特定的原因。这是指要发生亲属关系,必须具有婚姻关系、亲属的产生有特定的原因。这是指要发生亲属关系,必须具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之一。因婚姻而产生的
3、亲属,包括配偶和姻亲。血缘关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之一。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包括配偶和姻亲。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女等。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指基于甘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 姑与侄子女等。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指基于甘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即认为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抚养 律即认为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抚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被我国法律承认为拟制血亲。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被我国法律承
4、认为拟制血亲。2.2.法律确认的亲属之间互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即 法律确认的亲属之间互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父 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 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互有抚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我国现行法律确认互有抚养权
5、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当然,法律上无抚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皮侄、舅甥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当然,法律上无抚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皮侄、舅甥等,等,第3 页,本讲稿共44 页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亲,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 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亲,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婚的义务。综上所述,法律上的亲属同时具有以上三个特征,这使其与其他一般的社会 综上所述,法律上的亲属同时具有以上三个特征,这使其与其他一般的社会关系相区别,也与生物学的亲属区别开来。关系相区别,也与生物学的亲属区别开来。此外
6、,还须注意,亲属与家属及家庭成员的区别:此外,还须注意,亲属与家属及家庭成员的区别:1.1.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的礼法规定,亲属与家属的区别。家属是与家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古代的礼法规定,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没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实行家长制,每个家庭没有家长,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则为家属,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对于在家庭共同生活的奴婢、妾、主要包括家长的妻、子女、儿媳等近亲属。对于在家庭共同生活的奴婢、妾、童养媳等,因为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法律也认为是家属。国民党政府 童养媳等,因为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法
7、律也认为是家属。国民党政府1931 1931年施行的民法亲属编规定 年施行的民法亲属编规定“家置家长 家置家长”,法律强调家长的义务,并明文规定家长不分性,法律强调家长的义务,并明文规定家长不分性别,男女均可充当。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别,男女均可充当。但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实际上,就当时家制的作用 实际上,就当时家制的作用看 看 不过为封建社会的各种遗留物 不过为封建社会的各种遗留物 妾、童养媳、婢仆等 妾、童养媳、婢仆等 设置容身之地。设置容身之地。”必须指出,亲属与家 必须指出,亲属与家第4 页,本讲稿共44 页属的主要区别是,亲属的范围要比家属的范围广得多,家属不
8、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也不 属的主要区别是,亲属的范围要比家属的范围广得多,家属不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也不一定是家属。一定是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常政府的一切旧法律。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常政府的一切旧法律。我国 婚姻法 婚姻法 亦废除了家长制,无家长、家属的划分,改称家庭成员。虽民间习惯上仍然沿用家长、亦废除了家长制,无家长、家属的划分,改称家庭成员。虽民间习惯上仍然沿用家长、家属的说法,但其内涵已与古代的家长、家属不同。家属的说法,但其内涵已与古代的家长、家属不同。/比种称谓已无法律意义。同居一 比种称谓已无法律意义。同居一家的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
9、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家的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2.2.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导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导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古代提倡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家庭成员往往由血缘关系较为密切的近亲属以及其配偶组 我国古代提倡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家庭成员往往由血缘关系较为密切的近亲属以及其配偶组成。我国现代家庭成员一般由配偶及父母子女等血缘关系极为密切的近亲属组成。随着社会 成。我国现代家庭成员一般由配偶及父母子女等血缘关系极为密切的近亲属组成。随着社会发展,家庭规模日益缩小,由父
10、母和未成年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日趋增多。可见,亲属与家 发展,家庭规模日益缩小,由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日趋增多。可见,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 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极少部分,亲属的范围要广泛第5 页,本讲稿共44 页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得多。因此,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而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二、亲属的种类 二、亲属的种类 亲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按不同的标准,划分的种类不同。亲属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按不同的标准,划分的种类不同。(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我国古代礼和
11、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我国古代礼和法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1.1.宗亲。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和其配偶,以及 宗亲。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和其配偶,以及“在室女 在室女”。它由以下三部分亲。它由以下三部分亲属组成。属组成。(1 1)出自同一祖先一父系男性血亲。如父、祖父、伯父、伯叔、兄弟、子、)出自同一祖先一父系男性血亲。如父、祖父、伯父、伯叔、兄弟、子、孙子等。这类亲属同宗同姓,在旧律中又称 孙子等。这类亲属同宗同姓,在旧律中又称“本宗 本宗”或 或“正宗 正宗”。(2 2)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第六男性血亲的配
12、偶。如母、祖母、妻、儿媳、伯母等。这些)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第六男性血亲的配偶。如母、祖母、妻、儿媳、伯母等。这些女性虽属外姓,但由于与 女性虽属外姓,但由于与“本宗 本宗”男性结婚而加入了 男性结婚而加入了“夫宗 夫宗”。第6 页,本讲稿共44 页旧律称之为 旧律称之为“来归之妇 来归之妇”。(3 3)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婚的女儿、姐妹、姑、侄女等。旧律称)出自同一祖先,未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婚的女儿、姐妹、姑、侄女等。旧律称之为 之为“在室女 在室女”。这些亲属一旦出嫁,就脱离娘家的宗族而成为其夫家宗族的宗亲。如果其。这些亲属一旦出嫁,就脱离娘家的宗族而成为其夫家宗族的
13、宗亲。如果其被夫 被夫“休弃 休弃”回到娘家,则又恢复其父亲宗族的成员身份。回到娘家,则又恢复其父亲宗族的成员身份。2.2.外亲 外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以下两类亲属:。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以下两类亲属:(1 1)以母亲血疑难相联系的亲属。旧律称为)以母亲血疑难相联系的亲属。旧律称为“母党 母党”或 或“母族 母族”,如外祖父母、舅、姨、,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2 2)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配偶和其所生的后代。如出嫁的女)出自同一祖先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配偶和其所生的后代。如出嫁的女儿、女婿、外孙子
14、女、姐妹夫、外甥子女、姑父、姑表兄弟姐妹等。旧律称之为 儿、女婿、外孙子女、姐妹夫、外甥子女、姑父、姑表兄弟姐妹等。旧律称之为“出嫁族 出嫁族”。3.3.妻亲,妻亲,即发妻子为中介联络的亲属。如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妻的伯叔等,旧律 即发妻子为中介联络的亲属。如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妻的伯叔等,旧律称之为 称之为“妻族 妻族”。第7 页,本讲稿共44 页 以上三种亲属中,宗亲的范围最广,关系最重要,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规 以上三种亲属中,宗亲的范围最广,关系最重要,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规定得最多。宗亲设有宗族组织。宗族定期举行会议,决定宗族大事,解决宗族 定得最多。宗亲设有宗族组织。宗族定期举
15、行会议,决定宗族大事,解决宗族纷争,奖惩宗族成员,成为封建统治制度下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而外亲、妻 纷争,奖惩宗族成员,成为封建统治制度下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而外亲、妻亲则是亲属中的次要部分,相互间基本无权利、义务。我国古代对于亲属的分 亲则是亲属中的次要部分,相互间基本无权利、义务。我国古代对于亲属的分类,不能科学地反映亲属关系的疏远近,是重男轻女,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 类,不能科学地反映亲属关系的疏远近,是重男轻女,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产物。这种分类法相沿数千年之久,至 度的产物。这种分类法相沿数千年之久,至 1930 1930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废 年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废除了
16、我国古代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的制度。除了我国古代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的制度。(二)现代亲属的分类(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亲属关系纵横交错,可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按亲属间的联系中介,可将亲属 亲属关系纵横交错,可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按亲属间的联系中介,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与女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按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分为男系亲与女系亲、父系亲与母系亲、直系亲与旁系亲、按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一般亲属;按亲属的辈分,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晚辈亲与 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一般亲属;按亲属的辈分,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晚辈亲与同辈亲;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
17、亲属 同辈亲;按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第8 页,本讲稿共44 页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最后一种分类是当代国家对亲属最基本的分类。现代各国大都 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最后一种分类是当代国家对亲属最基本的分类。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1.1.配偶。配偶即夫妻。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配偶关系即夫妻关系。配偶 配偶。配偶即夫妻。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配偶关系即夫妻关系。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它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在亲 在亲属关系中居于重要的核心地位,它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在亲属关
18、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属关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关于配偶能否为亲属的类别之一,现代国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规定,亲 关于配偶能否为亲属的类别之一,现代国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规定,亲属包括血亲和姻亲两类,未把配偶列入亲属的种类。如德国、瑞士的立法;另一种 属包括血亲和姻亲两类,未把配偶列入亲属的种类。如德国、瑞士的立法;另一种规定,亲属包括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类。如日本、韩国的立法。在法学理论上亦有 规定,亲属包括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类。如日本、韩国的立法。在法学理论上亦有两种主张:否定说认为,配偶仅为产生血亲和姻亲之源泉,而非亲属的本体,并且 两种主张:否定说认为,配偶仅为产生血亲和
19、姻亲之源泉,而非亲属的本体,并且配偶之间既无亲系可循,又无亲等可定。故配偶自为配偶,不能列入亲属种类之中;配偶之间既无亲系可循,又无亲等可定。故配偶自为配偶,不能列入亲属种类之中;肯定说认为,配偶既是血亲和姻亲之源泉,又是亲属本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配 肯定说认为,配偶既是血亲和姻亲之源泉,又是亲属本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配偶关系较其他亲属关系更为密切,故配偶理应列入亲属种类之中。偶关系较其他亲属关系更为密切,故配偶理应列入亲属种类之中。第9 页,本讲稿共44 页 从我国古代的礼、法看,均承认配偶是亲属。如 从我国古代的礼、法看,均承认配偶是亲属。如 礼 礼 丧服 丧服 曰:曰:“夫,至尊也。
20、夫,至尊也。”“”“妻,至亲也。妻,至亲也。”古代法律有关 古代法律有关“亲属相容隐 亲属相容隐”,“亲属杀害 亲属杀害”等律条中的 等律条中的亲属也是包括夫妻在内。我国现行法律,迄今尚无亲属种类的概括性规定。但 亲属也是包括夫妻在内。我国现行法律,迄今尚无亲属种类的概括性规定。但1988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1996 1996年 年3 3月 月17 17日修订后的 日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法 已明文规定配偶为近亲属之一。已明文规定配偶为近亲属之一。2.2.血亲。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又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以
21、下种类:血亲。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血亲又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以下种类:(1 1)从血缘的真假角度,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从血缘的真假角度,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 自然血亲。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伯叔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无论是婚生 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伯叔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子女等,不分父系、母系,无论是婚生或非婚生,也无论是全血缘(同父同母)的或半血缘(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都属自然 或非婚生,也无论是全血缘(同
22、父同母)的或半血缘(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都属自然血亲的范围。血亲的范围。在原始社会,自然血亲是组成社会生产、生活的单位 在原始社会,自然血亲是组成社会生产、生活的单位 氏族组织的基 氏族组织的基第10 页,本讲稿共44 页础。同一氏族的成员相互间都具有自然血缘联系。恩格劳动保护指出:础。同一氏族的成员相互间都具有自然血缘联系。恩格劳动保护指出:“劳动愈不发展,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中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 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中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的支配。”但就是在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大多
23、发生在自然血亲之间。但就是在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大多发生在自然血亲之间。拟制血亲。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为该种自 拟制血亲。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为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 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 定的,故又称“准血亲 准血亲”。我国现行。我国现行 婚姻法 婚姻法 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 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
24、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2 2)从血缘关系纵横联系的角度,可分为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从血缘关系纵横联系的角度,可分为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亲属以婚姻、血缘为基础,构成纵横交错,互相交织的亲属网络。除配偶外,一切 络系统。亲属以婚姻、血缘为基础,构成纵横交错,互相交织的亲属网络。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己 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己第1 1 页,本讲稿共44 页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
25、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上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上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和外高;祖父母等;己身所出的血亲,即 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和外高;祖父母等;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子、玄孙子女和 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子、玄孙子女和外玄孙子女等。这些亲属与己身有纵向血缘关系,因此,都是直系血亲。值得注意的是,外玄孙子女等。这些亲属与己身有纵向血缘关系,因此,都是直系血亲。值得注意的是,直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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