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公司法 第五章 股东与股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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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7 公司法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法律专业第五章 股东与股权一、本章框架v股东 1、股东的概念 2、股东的法律地位 3、股东资格及取得与丧失 4、股东的权力与义务v股权 1、股权的种类 2、股权的法律地位 3、股权的内容 4、股权行使的代理 5、股权滥用的限制 6、股权的保护与救济诉权的行使二、股东股东的概念概念: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它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指在公司成时向公司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依法继受取得的股权,对分公司享有权利和享有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指公司设立时或者设立后合法取得股份,度公
2、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辨识内涵注意:发起人与股东 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自然转化为公司股东,但是:公司的股东并不局限于发起人股东股东的法律地位v 股东享有股权 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股权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具体化,又是对股东具体权利义务的抽象概括v 股东地位平等 股东地位平等是维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关系的主要原则,其具体内涵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按所持有的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资格的限制对自然人股东资格的限制 对法人的股东资格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公司发起人,但是可以作为股东法律对特
3、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不得参与营利性活动,但是离职后可以恢复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者住所的限制:半数以上需在中国国内居住原则上公司不得投资于公司,禁止国家机关取得股东资格,但是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特定的组织代表国家进行投资,但是股东资格应与一般自然人、法人地位平等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资格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善意取得1、基于公司设立而向公司投资取得股东资格,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的股东资格继受
4、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者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进而取得股东资格;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或者股东资格;条件1、股票本身有效;2、股份具有即可处分性;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4、取得主观上的善意;5、以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式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6、法律 规 定的其他形式,如 赠 与、纳 税、被善意取得5、股份被公司依法收回4、股份被人民法院 强 制 执 行3、股 东 将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2、自然人股 东 死亡或者法人股 东终 止1、公司法人 资 格消失
5、,如解散、破 产、被合并股东资格的丧失股东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权利股东义务狭义广义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即股东向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股东向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1)遵守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调整着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外部经营活动,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2)缴纳出资。股东应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如期向公司缴纳股款。出资义务是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3)不得抽逃出资。我国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6、依刑法第159条规定,如果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股权股权的种类以为自己利益或是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以股东权性质不同为标准自益权共益权为自己利益而独立主张权利为权利股东利益而独立主张权利如:请求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权、股份转让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体现的主要是财产权,也是股东投资的本来目的所在。如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等,体现的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该种权利行使所获得的利益股东只能间接获得。固有股权法定股权,是股东依股东权身份而享有的法定权利非固有股权依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限制或可剥夺的权利自益权
7、多属于非固有股权;共益权多属于固有股权。以股东权利行使的方法为标准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少,单个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只有持股数额达到一定比例才能行使的权利自益权从性质上讲,均属于单独股东权;而共益权,则有的为单独股东权(如表决权),也有的为少数股东权(如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与主持权)以股东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的不同为标准普通股股权特别股股权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特别股(如优先股和劣后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股权股权的法律性质一方面,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让渡出资财产所有权所换取的对价,体现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股权作为股东基于出资取得的公司成员资格的标志,体现了
8、股东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股权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股权股权的内容财产权利 润 分配请 求 权(核心)股份或出资 的 转让权优 先 购买权异 议 股份回 购请 求权剩余 财产的分配 请求 权股权股权的内容财产权相关法规(一)1-1、公司法第167 条第4 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 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1-2、公司法第75 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不分红的议案投反对票的股
9、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2-1、我国公司法第7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在第138 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却规定得非常宽松,几乎没有限制,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3-1、公司法第35 条和第134 条分别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时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股权的内容财产权相关法规(二)4-1、我国公司法第75 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1)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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