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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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进展现代物业效劳业,妥当解决我县物业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效标准物业治理活动,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物业治理工作职责 (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立局(以下称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加大对物业企业效劳行为监管力度、搞好物业效劳诚信制度建立和物业治理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制定物业企业治理考核方法,对治理标准口碑良好的物业企业赐予嘉奖,并进展宣传推举,对治理混乱、消失重大问题的物业企业赐予处理。 (二)县发改(物价)、公安消防、环境爱护
2、、工商行政治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建立相关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对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准时作出处理,做好物业治理的有关工作。 (三)开发建立单位有责任会同相关部门讨论处理物业治理过程中消失的冲突和问题。 (四)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规划、扶持政策,实行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引导推动旧住宅区逐步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治理,促进我县物业效劳行业进展。 (五)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物业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本辖区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应设专人负责接待、调解处理物业治理纠纷和问题。 未实施物业治理效劳的
3、物业治理区域,镇(乡)人民政府应催促业主聘请物业效劳企业实施物业治理,在物业效劳企业进入前,要聘请人员进展日常巡逻、卫生保洁及共用设备的日常修理等效劳。 二、严格物业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前期物业治理。 1.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当供应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临时治理规约、住宅小区地上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并在商品房预(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内容。 2.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商定期限,应当自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之日起至首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生效之日止。 3.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30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省
4、物业工程承接验收治理实施方法的相关规定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物业效劳用房及相关资料的承接查验工作。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在承接收单上签字盖章,并报县物业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4.分期开发建立的物业工程,可以依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进展承接查验。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完成最终一期物业承接查验后,办理物业工程整体交接手续。 5.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效劳企业停顿效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治理大事,需要业主共同打算解聘、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建立单位会同业主在镇(乡)人民政府及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共同打算有关事项。 (二)标准物业效劳收费。
5、1.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担当。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担当,建立单位与业主另有商定的除外。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初期物业治理费,由建立单位担当。物业初期治理费,是由建立单位支付给物业企业,主要用于前期物业治理的物资配套及小区在不具备收取物业效劳费条件期间的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及其它费用。 初期物业治理费的标准按地上总建筑面积,即多层房屋3-5元/平方米,小高层房屋4-6元/平方米,高层房屋等5-7元/平方米计收,同时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得高于100万元,详细标准由双方在前期物业合同中商定。其中30%应在物业招投标开头前缴纳,其余70%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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