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书(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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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书(七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书篇一 下文中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本协议所定条款及条件,依据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_ 第一条 释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_ 1.1.1 本协议,指_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_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_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 1.1.3 有限合伙,指本协议各方依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商定共同设立的_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 一般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1.1.6 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有限合伙出资并由一般合伙人打算接纳的人士,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7 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掌握的人,掌握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掌握于同一人的人。此处的“掌握“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或
3、重大影响力的关系。 1.1.8 治理团队,指一般合伙人负责治理本有限合伙的治理团队。 1.1.9 认缴出资额,指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缴付的、并由一般合伙人承受的现金金额。 1.1.10 实际出资额,指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依据本协议商定实际向有限合伙缴付的现金金额。 1.1.11 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自身担当的运营开支。 1.1.12 治理费,指作为一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供应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治理效劳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向一般合伙人支付的酬劳。 1.1.13 目标基金,指有限合伙拟对其进展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 1.1.14 子基金,指有限合伙已承诺投资且尚未退出的全部或任何局部股权
4、投资基金。 1.1.15 共同投资工程,指有限合伙与子基金共同对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司进展投资的工程。 1.1.16 临时投资,指本协议6.3条所述现金治理方式。 1.1.17 可安排现金收入,指有限合伙收到的来自子基金或共同投资工程的投资收入、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应归属于有限合伙的现金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及预留费用后可安排的局部,但该等现金收入不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人依据第3.4条规定支付的违约金。 1.1.18 有限合伙收益,指有限合伙收到的来自子基金或共同投资工程的投资收入、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应归属于有限合伙的现金收入扣除投资本钱和合伙费用后的局部。 1.1.19 有限合伙收益率,指有限合伙的
5、收益与有限合伙总实际出资额的比率。 1.1.20 有限合伙权益,指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的商定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权益:_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基于实际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本钱及取得收益安排的权利;对于一般合伙人而言,除上述基于实际出资额而享有的权利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治理权。 1.1.21 询问委员会,指一般合伙人根据5.5条组建的有限合伙询问机构。 1.1.22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1.1.23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24_元,若非特殊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1.2 标题 本协议各局部的标题
6、仅为索引便利而设,标题不应当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 限制或扩大范围。 其次条 有限合伙 2.1 设立 2.1.1 各方同意依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 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本协议商定的条款和条件。 2.1.2 各方同意并承诺,为有限合伙登记注册之目的,将签署所需的全部文件,履行所需的全部程序。有限合伙取得营业执照之日为有限合伙成立日。 2.2 名称 2.2.1 有限合伙的名称为_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最终工商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3 主要经营场所 2.3.1 有限合伙的主要经营场所为_市。 2.4 目的 有
7、限合伙的目的是,作为投资人主要投资于优秀治理人发起并治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猎取投资收益,为合伙人制造满足的投资回报。 2.5 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为:_股权投资业务,受托资产投资,代理投资,财务参谋,融资筹划和参谋,上市筹划和其他资本运作筹划业务。 2.6 期限 2.6.1 有限合伙的期限为_年。 2.7 权力 2.7.1 全体合伙人全都同意,一般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_ (1) 打算、执行有限合伙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代表有限合伙取得、治理、维持和处分资产; (3) 实行为维持有限合伙合法存续、以
8、有限合伙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 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参谋机构对有限合伙供应效劳; (6) 订立与有限合伙日常运营和治理的有关协议; (7) 为有限合伙的利益打算提起诉讼或应诉,进展仲裁;与争议对方进展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方的争议;实行全部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的财产安全,削减因有限合伙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一般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8)依据国家税务治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的涉税事项; (9)实行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0)代表有限合伙对外
9、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2.7.2 在2.7.1条规定根底上,依据询问委员会的打算,一般合伙人可对以下事项拥有执行权:_ (1)变更有限合伙的名称; (2)变更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 (3)批准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转让有限合伙权益; (4)处分有限合伙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学问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力;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当有限合伙的经营治理人; (6)其他本协议明确商定的一般合伙人独立打算事项。 2.8 授权 2.8.1 全体有限合伙人授权询问委员会,在任何时候以决议方式指令一般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以下文件上签字:_ (1)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协议。当修改内容为本协
10、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打算事项之相关内容时,一般合伙人凭到达代表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商定数量的有限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其他内容一般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有限合伙全部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文件。 (3)当一般合伙人担当有限合伙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2.10 合伙费用 2.10.1 有限合伙应直接担当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以下费用:_ (1)开办费,即有限合伙之组建、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筹建费用,注册场地租金,法律、会计等专业参谋询问费用等; (2)全部因对拟投资
11、工程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第三方费用; (3)有限合伙的审计费用,税务、法律、会计等专业参谋费用; (4)有限合伙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本钱; (5)合伙人会议、询问委员会的会议费用; (6)政府部门对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收益或资产、有限合伙交易和运作所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7)治理费; (8)托管费; (9)诉讼费和仲裁费;以及 (10)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应归入有限合伙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2.10.2 有限合伙成立之前,一般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有限合伙在成立并具备支付条件后马上予以报销或返还。 2.10.3 作为一般合伙人对有限
12、合伙供应治理及其他效劳的对价,各方同意,有限合伙在其存续期间,应根据如下商定向一般合伙人支付治理费:_ (1)在有限合伙的期限内,每年的治理费为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的_%,在有限合伙的延长期内,每年的治理费为有限合伙尚未退出子基金的投资本金的_%。 (2)治理费每一年一次性支付,于每年的首日预付该一年的治理费(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此前的最终一个工作日)。首期治理费于有限合伙成立后二十个工作日支付,计费期间自有限合伙成立之日起至所在一年度的最终一日;最终一期治理费的计费期间为有限合伙期限(包括延长后的期限)的最终一个年度开头之日至有限合伙期限届满之日。 (3) 如在任何治理费计费期间内,因合伙
13、人缴付出资或有限合伙投资退出而需要调增或调减治理费基数,则依据治理费基数调整的金额以及基数变化期间的天数计算治理费的调整额,并在有限合伙支付下一期治理费时增加或削减相应的金额。 2.10.4 有限合伙发生的以下费用由一般合伙人以治理费担当:_ (1)治理团队的薪酬,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与有限合伙的治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有限合伙注册场地除外)、办公设施费用; (3)其他有限合伙日常运营经费; 一般合伙人可在应收治理费的额度内指示有限合伙直接支出该等费用,并以抵扣应付一般合伙人的治理费。 2.10.5 合伙费用由有限合伙支付,应在全部合伙人之间依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一般合伙
14、人有权在合伙人已缴付出资中预留局部款项用于支付当期或近期可以合理预期的合伙费用。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 合伙人 3.1.1 有限合伙接纳个一般合伙人,为_。 3.1.2 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名称、住宅如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所列。 3.2 认缴出资 3.2.1 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_万元。 3.2.2 有限合伙成立时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所示,其中一般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_元。 3.2.3 全部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3.3 合伙人登记册 一般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及其他一般合伙人认为必
15、要的信息;一般合伙人并应依据上述信息的变化状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3.4 缴付出资 3.4.1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根据如下商定在有限合伙成立后_年内缴付:_ (1)第一期出资:_经一般合伙人提前_日发出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应向一般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账户缴付出资至其认缴出资额的_%; (2)第一期出资之后,经一般合伙人提前_日发出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应根据一般合伙人通知要求缴付后续出资,后续出资不超过次,每次出资不低于总认缴出资额的_%。 3.4.2 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按商定缴付第一期出资,则全体合伙人在此授权一般合伙人可独立打算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按商定缴付后续出资
16、,则一般合伙人可认定其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按如下商定担当违约责任:_ (1)自后续出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根据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或根据本协议商定获得豁免。一般合伙人有权独立打算从该违约合伙人将来可安排收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规定的违约金。并且, (2)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有限合伙造成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_1)有限合伙因未能按期履行对子基金的出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归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担当违约责任所受到的损失;2)有限合伙向违约合伙人追索违约金、赔偿金等所发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一般合伙人有权打算从该违约合伙人将来可安排收
17、入中直接扣除本款规定的赔偿金。并且, (3)如有限合伙人逾期出资达30日,一般合伙人有权独立打算:_ 1)该违约合伙人无权再作为合伙人缴付后续出资,其对本协议项下全部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并不被计入表决基数,并且代表该违约合伙人的询问决委员会(如有)应被视为自动去职。并且, 2)一般合伙人有权将违约合伙人应缴未缴的认缴出资安排给有意追加出资的守约合伙人或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或相应缩减有限合伙的总认缴出资额。并且, 3)自后续出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次有限合伙进展收入安排时,该违约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减按其原实际出资额的85%计算,该违约合伙人因此调减的收入在守约合伙人之间依据其出资额
18、按比例安排。 3.4.3 本3.4.2条规定的违约金作为有限合伙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违约金之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 3.4.4 尽管有本条前述规定,一般合伙人从有利于有限合伙整体利益的角度动身可独立打算全部或局部豁免违约合伙人的出资义务或违约责任;或与违约合伙人就追责事宜达成其他协议。 3.5 总认缴出资额的缩减 3.5.1 鉴于本有限合伙的主要投资方式为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各方确认,如合伙人缴付全部或局部出资后,子基金缩减基金规模,或发生其他依据一般合伙人的独立推断连续投资将不符合有限合伙利益的状况,一般合伙人有权缩减本有限合伙的总认缴出资额,将有限合伙人已缴付、尚未用于对子基金投资的出
19、资款按比例返还给有限合伙人,并自返还出资之日起在治理费基数中减去已返还的出资本金。 3.6 有限合伙权益出质制止 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出质。 第四条 一般合伙人 4.1 执行事务合伙人 4.1.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 (1)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境内注册的机构; (2)系有限合伙的一般合伙人。 4.1.2 符合上述4.1.1条规定条件的人士固然担当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有限合伙 仅可在一般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及依本协议商定转让权益时可接纳新的一般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_市公司被选定为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2 执行合伙事务 4.2.1 一般
20、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合伙人排他性的拥有有限合伙及其 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治理、掌握、运营、决策的权力,该等权力由一般合 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但本协议或修正案另有规定除外。 4.2.2 一般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之名义,在其自主推断为必需、必要、有利或便利的状况 下,为有限合伙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商定、承诺,治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之财产,以实 现有限合伙之经营宗旨和目的,但本协议或修正案另有规定除外。 4.2.3一般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以有限合伙名义对外从事借贷行为,除本协议5.5.7条商定情形外,不得违反或僭越投资委员决议或职权。 4.3 一般合伙人行为对有限
21、合伙的约束力 一般合伙人及其委派的代表根据合伙协议及其修正案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展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展交涉,均对有限合伙具有约束力。 4.4 无限责任 一般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4.5 利益冲突 4.5.1 一般合伙人在商业合理的原则下,可以同时发起多个与本基金一样的其他有限合伙 形式的人民币理财集合工具(“新基金“),但在投资时必需安排本有限合伙与其他新 基金根据可投资资金的比例进展平行投资。 4.5.2 一般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在治理本有限合伙同时,可能为目标基金的募集供应效劳, 在此状况下一般合伙人将本着诚恳信用原则尽可能为有限合伙争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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