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gfxz.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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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一、2007 年主要政策变化n n 残疾人就业政策n n 1、扩大了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n n 2、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残疾人就业政策n n(三)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三)优化了鼓励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方式。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对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最低比实行最低比例和绝对人数限制
2、例和绝对人数限制,具体比例为,具体比例为2525(含)以上,(含)以上,且安置人数不少于且安置人数不少于1010人。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人。对达到上述安置比例的单位,在流转税方面,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单位,在流转税方面,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可享受的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每人每年3.53.5万元,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万元,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6倍确定;倍确定;残疾人就业政策n n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取消了直接减免政策,采取按残疾人工资成本
3、加计扣除的办法,并规定退减的流转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n n 同时,对各单位超过安置义务(1.5%)的残疾人员但低于25%,且残疾人员不少于5 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政策n n 4、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分别是n n 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n n 企业为安置人员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n n 企业向安置人员支付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n n 企业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基本设施和规章制度。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n n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企
4、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入 n n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
5、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n n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n n 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
6、收入n n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n n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n n 主管税务机关重点审核:n n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n n 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n n 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行业行业现行标准现行标准总局新标
7、准总局新标准我市新标准我市新标准农林牧渔农林牧渔663-103-1033商业商业664-154-1566交通运输交通运输667-157-1577建筑建筑998-208-2099饮食饮食998-258-2599娱乐娱乐191915-3015-301919制造业制造业665-155-1566其它其它9910-3010-301010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n n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n n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
8、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支付n n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n n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依照税收规定的工资税前扣除办法进行扣除。资税前扣除
9、办法进行扣除。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n n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n n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
1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金。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n n 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
11、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n n 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n n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 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 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 年12 月31 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
12、度改革的衔接问题n n(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 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n n(二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知(财企财企20051220051
13、2号号)转增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公积。n n(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关问题的通知财企财企200748200748号)号)三、中介机构鉴证范围 n n 审批扣除类n n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 号规定需要报批的财产损失(1 月15 日前报审)2、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 万元以上(含2 万元)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今年有开发产品完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中介机构鉴证范围n n 备案类n n“三新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n n 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n n“三项所得”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事项n n 备查类n n
14、本年度实现亏损5 万元以上(含5 万元)n n 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以上社会中介机构是构建和谐税收环境的重要力量。让我们携手同心,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三、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n n(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政策规定n n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 号)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n n 1 1、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救济性组织和国家机关的确、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救济性组织和国家机关的确定 定n n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5、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第250 250 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 400 号)的 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 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在
16、所得税税前扣除。n n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 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n n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
17、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府及其组成部门。n n 2、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n n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n n 3、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的资料n n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n n(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n n(2)由具有捐
18、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n n(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n n 4 4、本规定自、本规定自2007 2007 年 年1 1 月 月8 8 日起开始执行。日起开始执行。n n(二)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政策(二)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政策规定 规定n 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国税函 间的批复(国税函2007 2007 365 365 号)规定,国家税务总 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19、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 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税发2005 2005 129 129 号)第三十条关于 号)第三十条关于“本办法自 本办法自2005 2005 年 年10 10 月 月1 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 以及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 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 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 2005 年 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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