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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调剂基本知识培训门诊西药房:赵婷第一章 药品调剂第一节 处方药品调剂系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医师处方调配和发售药剂的一项操作技术。一、处方的含义处方是由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二、处方的格式一般分为前记、正文和后记三大部分(一)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科别、病历号、患者姓名、年龄(或出身日期)、性别、婚否、住址(或单位名称)、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二)处方正文以Rp 或R 标识。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和用法用量。(三)处方后记医师签名、药师签名(包括审核、计价、调配、复核及发药五栏)、药价及
2、现金收讫印戳。三、处方的意义 法律意义:因处方书写或调配错误而造成医疗事故时,医师或药剂人员负有法律责任。技术意义:处方中写明了医师用药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及用法用量,为药剂人员配发药品和指导患者用药提供依据。经济意义:处方是患者已交药费的凭据及统计医疗药品消耗、预算采购药品的依据。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四、处方的印制麻醉毒性急诊处方 淡黄色儿科处方 淡绿色普通处方 白色淡红色药品处方五、处方书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四)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
3、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五)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六)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七)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八)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九)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十一)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
4、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六、药品名称通用名、化学名、商品名(一)药物的通用名 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是中国药品命名的依据,是以世界卫生组织推荐使用的“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为基础,结合我国情况制定的。(二)药物的化学名 准确的反映出药物的化学结构,作为药师应掌握药品的化学命名方法。(三)药品的商品名 得到注册保护,是生产厂家为保护其产品的生产权和市场占有权使用的名称。例如: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注册的络活喜,为苯磺酸氨氯
5、地平的商品名。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 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 2 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七、药品剂量与数量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
6、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八、处方的量与效期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
7、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两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三年。九、处方的留存处方保留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十、处方权 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进修医师由接收进
8、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二节 麻、精、放、毒药品 指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物。它与具有麻醉作用的乙醚、普鲁卡因、利多卡因等麻醉剂是不同的。一、麻醉药品的含义 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并依据对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二、精神药品的含义 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可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三、毒性药品 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四、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麻、精药品的
9、管理 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一)门(急)诊患者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1.一般资料麻醉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10、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超过15 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 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2.用量1).一般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 日常用量。2).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 日常用量。(二)住院患者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
11、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盐酸二氢埃托啡 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 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三节处方的调剂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除处方医师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遇缺药或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处方时,要交处方医师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字后才能调配。审方计价调配复核发药。在实际工作中,审方
12、往往不单独设岗,计价、调配和复核人员都负有审方的责任。一、处方的调配程序1.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一)审方2.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用量、用法;给药途径;是否有重复给药的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和妊娠禁忌;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3.药学技术人员经过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开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或用药失误,应拒
13、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配发代用药品。5.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或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二)计价 计价又称“划价”。在计价时应注意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计价不得随意估价和改价,做到计价准确无误。单价“分”以下尾数按“四舍五入”执行。(三)调配 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用药合理性 对临床诊断查处方 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 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 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四)复核 又称校对,是指对调配的药品按处方逐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对。在复核之前,应再次进行审方,无误后复核。调配好的药品是否与处方所开药品的品种和数量相符,有无错配、漏配、多配。复查人员检查无误后,必须签字,(五)发药 发药人员首先核对取药凭证,应问清患者姓名、工作单位、注意区分姓名相同相似者,防止错发事故。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耐心回答病人提出的有关用药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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