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港口经营管理ixj.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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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港口局二一六年九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 经营管理条规定有关款解读。二、港口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2023/5/42主 要 内 容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有关条款:事项事项条款条款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港口经营许可管理港口法第三章中第22-25条和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四章港口经营中第28-32条港口经营许可制度、许可的原则和港口经营的范围;港口经营许可须具备的条件、许可程序;港口经营人变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应当履行相关义务;有关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资质认定的相关规定港口经营秩序监管港口法第三章中第26
2、-29条和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四章港口经营中第33-35条对港口经营人从事货物、旅客业务经营、港口作业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则和规范,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港口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义务性规定;优先安排港口作业的规定;港口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2023/5/43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有关条款:事项事项条款条款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港口经营人的义务和权力港口法第三章中第30-31条和江苏省港口条例第四章港口经营中第36-37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
3、营人的经营自主权法律责任港口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第48-51条、第56-57条和江苏省港口条例及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第54、55条对港口经营人关于违法从事港口经营业务或港口理货业务行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以及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未按照规定缴纳港口规费;未提供统计资料以及履行备案义务;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和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违法收取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23/5/44 港口法有关港口经营管理的条款为第三章港口经营中第22-31条
4、以及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第48-51条、第56-57条。第二十二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包括港口经营许可、许可的原则和港口经营的范围。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许可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是关于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从事货物、旅客业务经营和环境保护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七条:是关于优先安排港口作业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是关于港口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港口公平竞争的规定。第三十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提供资料和港口行政部门的义务性规定。第三十一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2023/5/4
5、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条款:2023/5/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条款:第四十八条:是关于违法从事港口经营业务或港口理货业务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九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以及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一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是关于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干
6、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和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违法收取费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江苏省港口条例有关港口经营管理的条款为第四章港口经营中第28-37条以及第五章 法律责任中第54、55条。第二十八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港口经营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第三十条:是关于港口经营许可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变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应当履行相关义务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作业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则和规范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有关禁止性
7、规定和环保以及抢险救灾物资作业的要求。第三十五条:是关于港口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报送统信息及为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是关于未按照规定缴纳港口规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是关于港口经营人未提供统计资料以及履行备案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2023/5/47江苏省港口条例有关条款:港口经营许可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2023/5/48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后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
8、、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第七条第(四)项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第十条(新增)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规定第十一条(增补内容)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第(一)(二)(四)(六)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港口经营许可规定2023/5/49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港口码头、库场
9、、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新增内容)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款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删除)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p 第一章:规定制定依据、
10、适用范围、港口经营的分类、港口行政管辖权限、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二章:从事港口经营及试运行期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受、应具备的条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结果公布形式、证书有效期及延续程序。第三章: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公用设施的职责,港口经营人维护固定基础设施、保障客运服务、保障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在疏港、建立应急体系和组织实施的职责,港口经营人服务和公平竞争、代收代征行政性收费的一般原则,统计和信息报送。第四章:港口经营监督检查的内容、实施单位、程序等。第五章:港口经营人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内容等等。第六章
11、: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确定、印制,港章报备,规定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之间的关系、交通运输部的解释权。2023/5/410港口经营许可规定概述:根据港口法、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港口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港口经营许可管理、港口经营秩序监管、港口规费征收等三个方面。在日常的具体管理过程中还涉及到船舶引航管理、港口经营人诚信经营考核、对港口经营人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内容。主要内容:港口经营的基本概念港口经营资质管理港口经营秩序监管船舶引航港口规费征收管理港口经营监督检查2023/5/411港口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一)港
12、口经营的基本概念港口经营 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港口经营人 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港口设施 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职责权限 港口经营管理工作由部、省、市、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2023/5/412(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港口经营许可业务分类港口经营许可业务分类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服务设施;(2)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在港区内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集装箱以及
13、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船员接送以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2023/5/413港口经营业务分类表-1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1.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2.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1.为旅客提供候船及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2.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三港口货物装卸、仓储和港内驳运服务1.在港
14、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2.水上过驳作业3.港内驳运4.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5.港区内车辆滚装服务6.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四港口拖轮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服务五港口理货服务理货业务2023/5/414港口经营业务分类表-2六船舶港口服务1.为船舶提供岸电2.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和生活品供应3.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淡水供应4.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5.船员接送服务6.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垃圾接收、船舶废旧物资回收、船舶油污水、洗舱水接收)7.围油栏供应七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
15、服务2023/5/415(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u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基于港口具有较强的区域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它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经营人必须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港口经营业务;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港口法第22条)在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应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14年10月发布的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第61项)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u港口经营许
16、可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港口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1、港口的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只能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外,原则上都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2、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三个要求:一是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二是不收取费用;三是必须接受社会监督。2023/5/416(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港口经营许可条件港口经营许可条件(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
17、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申请材料申请材
18、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4)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5)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7)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2023/5/417(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港口经营许可条件港口经营许可条件(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一名,专职管理人
19、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 从业资历;(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 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3)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2023/5/418(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港口经营许可条件港口经营许可条件(试运行期从事经营的试运行
20、期从事经营的):(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5.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6
21、.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2023/5/419(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试运行期从事经营的试运行期从事经营的):(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3)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4
22、)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5)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2023/5/420(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许可程序许可程序1、基本要求(1)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理货业务申请 20个工作日)作出予以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2、许可程序(1)收到申请材料并分情况处理(5种);(2)审查申请材料(含实质性审查);(3)利害关系人意见征询;(4)对符合申请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准予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应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
23、在因特网或者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否则出具不予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2023/5/421(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1、证书内容 证书编号、公司(港口经营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经营地域、准予许可的经营业务类型、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限等。证书规格分B3(正本)和A4(副本),为便于管理,各地可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2023/5/4222、证书样式:见下页。2023/5/423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3、有效期:3年 ,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累计不超过1年。4、外
24、商投资港口经营: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调整水运行业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取消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备案。取消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中关于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审批前到我部备案的规定。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将辖区内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审批情况汇总后报我部水运局。5、证书印制、发放和核发程序管理 交通运输部确定并公布式样,省级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和发放给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发给符合条件的港口经营人。6、地域管理 港口经营许可必须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区域相符,即港口经营人只能在本港口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不允许跨地区经营。2023/5/424
25、(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n港口经营变更管理港口经营变更管理1、变更经营范围: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经营变更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2、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2023/5/425(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n。2023/5/426(二)港口经营资质管理n延续港口经营活动延续港口经营活动1、时间: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 2、材料:(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延续前已发生变化的最新证明材料。n停止港口经营活动停止港口经营活动 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港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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