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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条文说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2009年6月三个专题 一、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 三、若干规定的条文解释 专题一 若干规定的制定过程制定目的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文09年4月13日已发,文号:苏建工2009112号)2008年下半年,中纪委副书记何勇、监察部部长马馼到江苏视察工作时,要求江苏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问题作一些专题研究,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减少和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制定过程 08年上半年形成初稿,并赴
2、连云港、淮安、常州开展了调研;08年7月底,在全省招标办、交易中心主任镇江会议上进行了研讨;各市提出了修改意见;徐厅长召集省建设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09年3月初在溧阳会议上进一步研讨。以上为第一阶段制定过程 3月12-13日,省纪委执法室、省招标办以及南京、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泰州等市招标办、监察局执法室的负责同志在常州对若干意见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调整,形成了现在若干规定的雏形。3月18日,省监察厅洪厅长、执法室许主任、建设厅徐厅长到省招标办对若干规定的修改完善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3月30日,省监察厅执法室许主任召集南京、镇江两市监察局、招标办的相关人员,在江宁对若干规定逐条研讨、修改。
3、制定过程 4月9-10日,21日,省纪委执法室、省招标办到南通、无锡、泰州组织召开由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若干意见的修改意见,听取他们的反映和呼声。4月28日,江苏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谢秀兰一行到省建设厅进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调研,并对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5月6日,若干规定由省纪委谢书记、省监察厅洪厅长、省建设厅江书记、徐厅长签发。以上为第二阶段制定过程 应当说,若干规定的出台,得到了省纪委谢书记、省建设厅江书记、省监察厅洪厅长、执法室许主任、省建设厅徐厅长的热情关心和大力支持,他们对规定逐条研究、逐句修改,
4、严谨细致,这使我们很受鼓舞。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全省执法监察系统和招标系统很多同志集体智慧的结晶,凝聚了很多同志的心血,常州、无锡、泰州、连云港、南通、江宁等很多市县也提供了大力支持。专题二 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特点之一 若干规定的很多措施是针对招标人的,是约束招标人的行为。因为我们约束的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这一特殊的对象。如:第5条,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开;第9条,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第13条,远程评标的规定;第14、15、16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还有第18、19条,尽管规定:“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但若招标人真的“不拒绝”,可能还是需要说说理由的。特点
5、之二 若干规定的很多规定是打击投标人串标围标、挂靠或出借资质的。如:第10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综合评估法中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第8条,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第1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进行答辩;第18条,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特点之三 若干规定的几条规定是具有很强的创新性的。如:第5条,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布;第10条,中标差额保证金的收取;第14条,远程评标的全面推行;第17条,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第2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限制其至少6个月投标权的规定;
6、等。特点之四 若干规定的条文是前后呼应、统筹兼顾、相互钳制的,不能片面孤立地理解,不能断章取义。如:第5条规定评标细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布,与第18条规定的无故放弃投标限制其投标,这两条是联系在一起的。第10条,合理低价中标与收取中标差额保证金,以及第19条的规定,是联系在一起的。第11条规定的奖项加分,与第22条,投标项目负责人变更,第23条,取消评奖资格,等都是联系在一起的。特点之五 若干规定最重要的特点,这个文件是省建设厅、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对其贯彻执行情况下半年还要安排专门的检查巡查,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应当是比较好的。专题三 若干规定的条文解释条文解释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
7、设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扩大内需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以及监察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条文解释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8、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三)国家融资资金;(四)其他政府性资金。条文解释 关于第二条适用范围的说明:本条文字来自于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第5条、第6条。唯独将第5条第(三)项“(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去除在外。这样,对照48号文,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范围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尽管本条规定,适用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
9、设备、材料采购等,但主要针对施工招标,很多条款都对此加了特别说明。如:第7、10、11、12、13、14、16条等。条文解释 第三条【招标代理委托】招标人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参考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信用管理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第四条【招标信息公开】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售、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网上免费公开。条文解释 第五条【评标细则公布】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格审查条件
10、和评标细则必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对已经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细则作出调整,则必须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第六条【资格预审信息公布】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和不合格的原因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布。条文解释 第七条【资格后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除“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外,不得选择苏建招2006372号文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可选条件
11、。说明:本条是“亡羊补牢”的,372号文对资格后审只作了简单规定,后来发现有人利用资格后审方式,设置过高、过多的合格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我们认为只允许将类似业绩作为可选条件,这样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条文解释 第八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帐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说明:1、“相应金额”,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省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
12、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践中,各地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包括递交的时间等,对此我们把此问题回避了一下。条文解释 2、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3第5号令)的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一个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只有一个,一般在其法人注册地;一般存款账户等其他账户就很多了,可以在本地,也可以在异地。3、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时,要验证其账户是否是“基本存款账户”,核验“开
13、户许可证”。4、关于“基本存款账户”被查封问题,这种情况正好符合:30号令第20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条文解释 第九条【投标保证金集中监管】各市、县(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应当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对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进行代收、代管和代退管理,收到保证金后应当出具证明,退还保证金应退至投标人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帐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委托上述机构代收、代管和代退投标保证金,并提供收款人、开户行、帐号等信息。条文解释 第十条【评标细则中价格因素的评审
14、】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格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的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人除应当按照各地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中标价与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之差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
15、金(银行保函)。条文解释 关于第十条有关问题的说明:1、判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仍然是难题。2、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制度仍应保留和坚持。3、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技术标评分的,“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远程评标”(13条)。4、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每高出基准价格1%至少扣0.3分。在苏建招(2001)385号文中为1-3分,在苏建招(2002)27号文中为0.5-2分,现在改为0.3分,也是不鼓励企业报低价,具体分值各地、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能否起到这样的作用,还有待时间和实践检验。5、苏建法(2004)229号文中的评标细则框架,本规定没有修改的部
16、分仍应执行。6、中标差额保证金是个创新,其中的5%需要通过实践来验证。条文解释 第十一条【业绩奖项加分】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按以下规定增加奖项计分。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级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市优最高加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加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加1.5分,有效期三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
17、给予加分,其中:省辖市级最高加0.1分,省级最高加0.3分,国家级最高加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上述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其他奖项也不予计分。条文解释 关于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说明:1、业绩奖项加分不是必须加,招标人可以选择。2、加分仅限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企业获得的奖项不加分。3、省辖市级市优、省优中,也分别包括省辖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建筑装饰优质工程”。4、“加分时只针对上述奖项中的一个最高奖项计分。”可以这样理解,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在有效期内的最高奖给予计分。5、有效期应当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算起。若发证、发文时
18、间不一致,以发文的时间为准。6、“奖项不是投标人承接的工程,不予计分。”主要针对建造师工作单位变动的情况。7、其他奖项一律不予计分。条文解释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答辩】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分分值控制在2分以内。具体办法由各市另行规定。说明:1、原来规定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开标会议,要求他参加答辩也基本上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和效果。2、关于答辩内容,讨论中大家意见不一致,考虑到项目的差异,各地的习惯做法,交给各市另行规定。条文解释 第
19、十三条【远程评标的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且对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以下统称“技术标”)进行评分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异地远程评标。第十四条【远程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远程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必须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资深专家库中抽取,且在工程所在地的资深专家分库中最多只能抽取1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资深专家担任。说明:要注意“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新规定,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的话,则至少5人评技术。条文解释 第
20、十五条【招标人评委】招标人最多只能委派1名代表参与评标,但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资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说明:这一条应该是针对所有类别的招标。第十六条【评分统计】工程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在统计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时,必须在所有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进行平均。条文解释 第十七条【评标结果公开】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评标报告之外按照统一格式填写下列评标结果公开的内
21、容,在中标结果公示的同时一并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公布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工作日。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包括:(一)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二)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以及判定废标的依据;(三)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四)投标人企业及投标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等得分情况;(五)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六)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以上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可以根据具体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具体的评审因素作出适当调整。条文解释 关于第十七条的说明:1、各
22、市、县招标办、交易中心需要根据公布媒介情况,编制一个统一格式,交给评标委员会填写。2、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是比较全的,应该是最大限度的公开。3、技术标评委的姓名可以用A、B、等替代。第十八条【无故不投标的处罚】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网上予以公告3个月。在公告期间,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说明:这种情况在一些地区还是比较普遍的,处罚有些严厉,但对所有投标人也是公平的,也告诉投标人不要盲目参加投标报名和资格预审。实施期间投标人可能会拿出各种更样的应对措施。条文解释 第十九条【放弃中标的处
23、罚】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一)放弃中标项目的;(二)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三)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应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四)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说明:本条主要是为了确保合理低价法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
24、“罚则”。条文解释条文解释 第二十一条【两场联动信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身份证等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市场监管等部门。第二十二条【中标项目负责人变更】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25、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网上予以公布。条文解释 关于第二十二条的说明:1、关于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中推进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建设的指导性意见(苏建招(2005)580号)印发后,各地反映较好。但也出现了投标人以各种理由谋求变更项目经理,五花八门,难以辨别。另外,有关部门反映,项目经理不到位现象比较突出。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一个看似武断、实则标本兼治的办法。对于业绩加分条款也是一个补充和呼应。2、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的,以六个月计),原中标项目负责人
26、(总监理工程师)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条文解释 第二十三条【评奖资格规定】对于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当进场而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以及中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除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一律取消该工程项目省辖市级市优、省优、“文明工地”等奖项的评审资格。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监察机关或有关监察机关。第二十四条【对招标人违规的处理】招标人违反本规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招标人拒不改正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按规定对招标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
27、处理。说明:有人认为,对招标人而言,这条规定最有效。条文解释 第二十五条【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的处理】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代理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在网上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对评标专家违规的处理】建立资深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和动态考评办法。对动态考评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按照规定暂停其一定时期内评标资格;对于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弄虚作假、串通招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专家应依法将其清出专家名册,并作为不良行为在网上予以公告。条文解释 第二十七条【对监察、监管部门的规定】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及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八条【巡查制度】建立招投标动态巡查制度,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说明:巡查制度的文件已在起草,今年下半年第一次巡查的重点就是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条文解释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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