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质安10-36doc-《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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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合建质安201036号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合建20105号)的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一、建设单位是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提倡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阶段,根据拟建工程的基础深度和周边环境基本情况(如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基础形式、埋深,各类管线的位置、埋置深度等),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合理
2、确定地下工程建设规模、控制开挖深度,有效规避建设风险。二、 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方案、勘察过程、勘察报告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勘察点数量、布置、勘测深度、勘察指标和精确度必须符合标准规范的规定。深基坑的勘察范围应包括以基坑边线起,外延至基坑开挖深度2倍的区域,深度应穿过最深潜在滑动面进入稳定层不少于5m,并应进入坡脚地形剖面最低点和支护结构基底下不少于3m。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工程,勘察单位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勘察报告应当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基坑施工对相邻设施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
3、应当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三、设计单位应充分了解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基坑使用期限,施工条件及周边场地使用要求等,在规范规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安全系数,制定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基坑正常使用期限,基坑结构及重要相邻设施变形允许值和预警值,相邻设施保护措施,基坑周围地面允许荷载,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检测要求和监测项目等。 四、深基坑工程采用土钉、桩锚、锚杆(索、钉)等支护方式时,其施工不得超越规划建筑红线。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严禁采用土钉墙或者复合土钉墙支护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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