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民营化改制的均衡模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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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均衡模型 本文是来自于中国近年来实行民营化改制实践的一个理论结晶。该研究在中国特定的渐进改革基础上,讨论了民营化发生的原因和阻力,以及国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在改制过程中的利益权衡行为,并根据它们的相互关系和目标行为建立了民营化的均衡模型。模型的核心是企业家的最优目标函数,这是关系到企业能否实现成功改制的关键。模型的约束条件反映了利益相关者的基本利益保障,不会由于改制而受到损害。因此,均衡条件的满足表明了最优化改制的实现。通过对模型的分析发现,能够满足民营化最优均衡的退出条件,就是国有企业退出的最佳时机选择。企业净资本价值、企业家对股权的收购值与职工补偿值之间的合理比例的区间,是形
2、成民营化均衡模型的最优解的取值范围。模型的政策含义在于纠偏作用,尤其是政府实际的退出时机与改制均衡的最佳退出时机的不一致,对于职工利益的损害或缺乏企业家最优目标行为的改制,都是脱离了最优轨道的结果,需要进行纠正。 中国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形成了较大规模的竞争性市场,也造就了一大批竞争性企业。 在这个竞争市场上,所有企业的经营效果都必然受到市场的检验和裁决,它们的经营运行也必然由市场规则来支配。在这个市场上,竞争这个裁判,越来越多地把所有的企业,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都纳入到一个框架之中,大量的企业不得不受到竞争的驱使,不同程度的、逐步的收敛于某种最适合于市场竞争的所有权模式。因为市场竞争通常只是
3、把更好的回报给予那些更加努力的企业,而能够激励企业付出更多努力的剩余控制权的机制就这样应运而生地发展起来了。 然而,名义上的法律法规通常总是跟不上实际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因而必然落后于实际所有权关系的潜在变化。在大批的国有企业中发生的潜移默化的所有权关系,实际上正是适应市场竞争的结果。这种变化的实质就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掌握了企业的实际剩余权,国家只是企业的名义所有者,而这也正是在某种程度上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制度源泉。 这种名义国家所有权和实际企业所有权的分离,并不等同于一般市场经济中的两权分离。 后者是有着严格的私有产权市场的规范约束,而前者则是以国家的产权名义,行企业或个人利益之实。这种不规
4、范的产权分离体制虽然具有某种积极的意义,但是它的弊病也越来越多,它不仅为寻租者提供了机会,破坏了公平竞争,而且,即使从纯粹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也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因为不被法律承认的企业实际所有权往往会产生大量短期行为,过度的在职消费和收益分配,不合理的资本交易和消耗等等,这些都会损伤企业的真实竞争力和持续的发展后劲。 因此,把不合理的名义国家所有权的外壳脱去,转变为名符其实的“企业所有权”(注:这里的企业所有权是一个经济学上的范畴,而不是法学的范畴。按照产权经济学理论,企业所有权是指剩余索取权或者剩余控制权,参阅Alchian 和Demsetz (1972)Grossman和Hart(198
5、6)。),实际上是反映了新生产力要素要求摆脱某种旧有桎梏,获得更大发展空间的愿望,也反映了公平市场竞争的要求。这是许多国有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行一种普遍的民营化模式(注:关于民营化的概念有各种提法,有的称为“私有化”,有的称为“民有化”,其实质都一样。本文采用民营化的提法是为了与目前大家约定俗成的用法相一致。民营化是个较广泛的范畴,在本文它特指的是某一种方式的民营化,即主要由经营者购买企业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方式。它与通常的MBO 方式类似,不过在这里,它与上市公司的MBO 是不同的。)的主要原因。 一、中国民营化的特征和基础:利益相关者的半自发行为 我们的研究假定竞争的市场,竞争的企业,
6、在其中,一般的国有企业很难得到垄断收益,或得到某种转移的额外收益。消费者具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因而通常不存在其福利受到企业侵蚀或被剥夺的现象。因此,经过十几年的市场磨砺,企业的实力资源不再来自国家的计划分配,而是来自于市场的配置,取决于自身的竞争能力。 竞争市场使得企业的兴亡盈亏都局限于企业自身,搞得好自己得益,搞不好自己倒霉。 因此,我们研究的这种企业民营化,首先要看到它们是立足于这样的市场,具有这样的自负盈亏机制的基础。在这样的机制下,民营化所产生的企业权益的再分配就必然主要地局限于企业自身的利益相关者。这种以企业利益相关者为基础的民营化,是过去20多年市场竞争下形成的既定利益格局在逻辑上发
7、展的必然结果。如果对于这样形成的利益格局完全否定,那么很可能会造成市场渐进改革的链条中断,造成大量的经济不稳定和已形成的合理的市场规则遭到破坏。 本文所讨论的国有企业的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是由作为所有者的政府,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和企业经营者及职工所组成。这4种相关者是构成企业利益缺一不可的主体部分。 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代表,是服从于现实约束条件的结果。因为具有行为能力的所有者只能是政府。银行之所以成为利益相关者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自从“拨改贷”以后,主要投资均来自银行,银行成为国有企业的最大出资者。在企业看来,银行贷款和国家拨款实质上都是国家投资,都是某种程度的软预算。至于经营者和职工,由于
8、他们的全部收益和福利均来自于企业的收益和积累,因而必然与企业有着十分密切的、息息相关的联系。 在实践中,政府往往把国有企业的产权权益关系的重组决策权下放给企业,主要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来进行协商讨论,确定基本的改制方案。这本身就是一种国有产权退出企业的姿态,就是给予企业民营化的充分自主权。在这样的政策导向下,只要存在足够的市场竞争压力,只要政策环境给予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以足够自由的空间,那么,企业就可能通过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关系的调整和重新组合来形成合理的产权机制。 那么,在民营化的改制中,政府为什么会采取了这样一种退出的姿态,让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自发地进行产权权益的重组呢? 从理论上讲,市
9、场化竞争导致的国有企业收益普遍下降和风险增加的结果,使得政府作为所有者最希望退出竞争企业。当它从国有企业那里已经得不到什么收益或利润,同时还要承担企业亏损的风险,承担几乎无限责任的各种债务或补偿时,这种负亏不负盈的不对称机制导致它们必然倾向于放弃这种名义产权。 然而,政府作为所有者和作为执政者的双重身份,使其在改制中往往具有相矛盾的动机和行为。政府作为执政者,要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就业和社会福利负有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政府在这方面的基本目标是财政或税收收入、经济发展和增长、就业、社会稳定等。这些目标与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身份的目标是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在计划经济时代,税收、经济增长和就业
10、自然主要是靠国有企业,因而执政者和所有者这两种目标具有较大的一致性。对于那些具有一定垄断收益的产业或企业来说,利润目标与税收就业目标也具有较大的一致性。然而,在市场竞争导致非国有企业大量进入的产业或领域,这两种目标之间就产生了矛盾。 在竞争性产业或市场,国有企业的财务利润基本上是围绕着零而波动的,(注:可以从理论上表明,国企零利润行为的原因或必然性(刘小玄,2003)。另外,我们的经验分析也能够支持零利润行为。)因此,所有者无利可图甚至是负支出,理性的反应是退出该领域。 但是,不像一般的非国有企业退出那样简单,只要将固定资本妥善处理就可以了。作为政府的基本社会目标,保持稳定和就业是其基本的责任
11、和义务。因此,政府不可能简单地把国有企业关门,让职工一走了事,否则由此会引发的大量失业必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正是这种稳定和就业的目标,与政府作为所有者的收益目标是相矛盾的。 因此,政府采取的能够兼顾两种目标的唯一方式就是寄希望于企业的民营化改制。政府试图通过由企业原有的利益相关者对所有者权益的重新调整和生产要素的重组,激发出潜在企业能量,不致使企业倒闭破产,达到既退出国有产权,又力求保全企业就业或部分就业的目标。 总之,政府在退出国有企业的政策导向下,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为基础进行产权权益关系的调整,表现为一种半自发特征的民营化改革,这是中国渐进性改革的企业基础,也是形成中国市场化和民营化转轨过
12、程的典型特征。竞争市场就是这样不断地促使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进行各种新的利益选择和重组,其行为的互动关系,则形成了某种有利于企业民营化的发展趋势。 二、民营化发生的原因及其阻力:各种不同利益的权衡 1.政府的选择 政府的民营化改制目标是为了摆脱亏损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政府是否或何时退出国有企业,则取决于政府对于其在企业的收益和成本的权衡。其中,成本GCc=F (资本投入,土地投入),收益GRc=F (企业利润,政府主管官员和经营者的寻租机会,职工工资)。 在成本既定的条件下,根据收益的变化,政府有如下的选择顺序:a )如果企业有较高利润率,能同时满足政府作为所有者和执政者的业绩要求。同时政
13、府管理者和企业经营者在其中也会存在较多的潜在利益,那么,政府通常不会选择退出国有企业。 b )当企业利润率为零时,政府预期其成本投入得不到必要合理的回报时,它就会选择退出国有企业。这是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基本行为动机,退出是作为所有者的必然选择。 c )然而,当企业名义利润率为零,但实际利润还存在时,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则有其寻租的机会。由于政府同时还有执政者的就业目标,它不是单纯只考虑作为所有者的利益目标,所以它处于某种可退或可不退的矛盾状态。这时,有关的寻租利益和职工就业目标,往往成为政府退出的重要阻力。不过,企业的实际利润空间越小,寻租可能性就越小,则退出的阻力也会越小。 d )当企业实际利润为
14、零,管理者和经营者亦无租可寻,但企业仍旧能够发出工资,故可在满足就业的目标下,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现状。这时,政府作为所有者的风险压力很大,愿意积极寻求尽快退出。然而,是否能够退出则取决于企业是否还有潜力,以及是否有人能够挖掘出这些潜在利润。如果无人接盘,企业为了就业还将不得不维持下去。 e )企业表现为持续负利润,甚至连就业和简单再生产亦无法再维持下去,政府必须尽快退出,不然将背负巨大的财政和债务负担。 可以看到,政府选择退出往往是接近最后的下策,只有当实际利润率为零时才会大大降低退出阻力。在这种依赖自发推动民营化的政策下,体制内的寻租机会和官员可能的政治风险都会导致民营化阻力的产生。在这种情形
15、下,政府作为所有者利益来考虑的权重,往往低于作为个人牟利目标和官员政绩目标的权重。这也是大量的竞争企业仍然不能实行民营化的重要原因。 总之,政府选择是否退出或是否民营化的直接原因就在于,权衡政府在企业的实际收益和成本的关系。民营化在很多情形下,并不是政府对于竞争企业的积极的首要选择,而只是一种消极无奈的选择,是无租可寻,不承担可能直接影响仕途风险下的选择。 2.经营者或企业家的选择 利润最大化通常是企业家的最基本目标,正是这个目标导致他们去推动民营化的改制,他们也是民营化的可能受益者之一。作为市场经济的一分子,他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也是与市场经济的规则相一致的,是有利于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的
16、。当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能够从竞争中获利也并非易事,这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而且,竞争市场的利润空间也很小,通常也不易获得高额利润。 因此,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是否愿意实行民营化的改制,也取决于其目标利益的权衡。追求利润最大化固然是每个企业家的基本目标,然而,对于以效用最大化作为自身利益目标的国企经营者来说,依靠民营化来获得效用最大化并不是唯一途径。当企业经营者还有其他机会获得利益的时候,他需要选择一种付出代价小而收获又较大的机会。 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函数如下:Max U=F (利润,隐性收益和效用,工资奖金,能力) 企业经营者的基本效用目标主要与企业利润正相关。利润越高,企业经营者的各种效用或附
17、加收益也就会越高。假定各个企业的市场状况、物质资本和员工素质都大致相当,决定利润的主要因素则是经营者的能力。然而,在不同的激励制度条件下,经营者能力受激励的释放程度是不同的。因此,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在不同的制度下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异。 假定在民营化的激励机制下,经营者的能力比民营化以前得到较大程度的释放,因而能够产生相对更大的利润收益。同时,过去的隐性收益,即不合法的收益或过度的在职消费也可以成为公开的合法收益。这些都有利于会使经营者有动机去推动企业民营化的实现。 经营者的选择与政府不同,他们主要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企业的实力来进行选择。通常来说,经营者能力越强的,往往越能发现企业的潜力,其对于民营
18、化的动机就越强;反之,经营者能力越弱的,往往越无法发现企业潜力,其民营化的阻力就越大。因此,在经营者的效用目标函数关系中,经营者能力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决定因素,它的强弱直接与制度变化相关,因而也与企业潜力大小相关,最终决定经营者能否从民营化改制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因此,经营者的选择和权衡主要是根据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本投入与相应的预期回报的关系来决定。在企业既定的物质基础上,如果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投入具有较好的预期回报,则会成为推动民营化的强有力的动机。所以,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促进民营化的动力也并不总是必然存在的。这种动力的强弱大小主要取决于经营者对其人力资本的未来价值的预期。 当然,如果原有的经营
19、者选择保持现状而不是进行改制,政府则可以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寻找新的经营者或企业家来推动企业民营化。从理论上来说,总是会找到这样的企业家,只要转让价格和转让条件合适。但是在实际中,由于存在诸多的限制条件,例如,职工对外来者的不信任不合作,原有管理层的抵制,信息的不对称和不透明,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收购后果的不确定和影响企业稳定发展等等因素,都会大大增加引进外部人进行民营化改制的难度。 那么,外部企业家在推进国有企业民营化方面的利益选择机制是怎样的?通常来说,他们愿意出资购买企业资本,但普遍不愿意接受原有职工。因为资本成本是确定的,可以买断的,而职工的劳动成本是不确定的,无法买断的,以后还需要
20、不断追加投入的。尤其是对于外部人来说,职工问题是最不透明的、最棘手的,不知道以后可能会出现什么麻烦。但是从政府角度来看,接受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职工是民营化改制的基本前提,否则无法解决大量的失业问题。因此,只有当这个矛盾能得到较好解决时,依靠外部企业家来推动民营化改制才能得到较大的发展。 3.职工的选择 职工主要权衡改制前后的收益福利状况,如果预期改制后的收益福利和效用低于改制前,则会反对改制。如果前者不低于或大致等于后者,他们会接受改制。如果前者大于后者,他们则会积极地支持和推动改制。 一般来说,即使民营化改制可以使得一般职工的工资和福利水平不变,但是从职工的效用来说,改制通常会加强管理,提高
21、劳动生产率,因而必然要增加职工的劳动强度。这实际上减少了职工原有的闲暇效用,是某种无形的福利损失。从市场风险来看,民营化改制使得职工直接面对劳动市场,就业不再受到国家的保护,因而从铁饭碗变成了泥饭碗,大大增加了职工失业的风险,这也是职工的一项福利损失。此外,从观念上来讲,职工也不太愿意接受其地位从“主人”变为“雇工”。从这些意义上来讲,职工是不支持改制的。不过,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市场竞争的加剧,迫使企业不断提高生产率,闲暇效用的逐步消失,破产压力的逐步增加,使得上述阻力也在逐渐减弱,各种阻碍民营化的观念也正在相应转变,因此,职工也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能够接受民营化。 对于那些发展前景还较好的企业
22、,对于那些不需要解雇很多职工的企业,职工预期的改制后收益也不比改制前少,因此,职工比较容易接受这些改制方案的施行。但是,发展前景不佳,需要解雇较大量职工的企业,当被解雇者预期的失业风险较大,预期失业时间较长时,民营化的阻力很大。可是问题恰恰在于,大多数需要改制的企业,都会涉及到大量的生产要素重组和裁减冗员。因此,对于职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不仅是归还国家对职工,尤其是老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的欠账,而且对于减少改制阻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许多企业,经营者为了增加改制推动力,往往与职工联合起来收购股权,这样可以增加职工的激励,同时也会提高职工的预期收益。通过职工持股,从而使得他们在改制后的收益,包
23、括工资和分红,可能高于改制前的收益,这样就会大大增加职工对于民营化改制的支持和推动。 4.银行的选择 当银行缺少足够的承受力来接受大量由于改制而需要豁免的债务时,银行宁可企业推迟还贷,也不愿接受企业民营化。因为国有企业不改制可以无限期地拖欠债务,而一旦改为非国有的民营企业,则不再能够拖欠。在这个意义上,银行欢迎保留债务的改制,这意味着企业将由实实在在的行为主体来承担债务,而不再存在那种在国有企业中“找不到谁是欠债主体”的现象,因而能够有效减少债务风险。所以,从本质上来看,从银行的利益关系来考虑,银行不愿意接受较高风险的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但是,不解决债务问题,企业改制往往无法进行。任何新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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