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集合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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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集合12篇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篇1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二、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坏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村、乡搞好扑救;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四、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五、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
2、生动植物案件。六、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七、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八、要保持通讯畅通,有火情要及时上报村委会、乡政府。九、完成乡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护林员岗位职责一、积极配合分场场长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二、按时上下班,做好责任山场竹木的守护巡查。三、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场情况,每月对巡山护林、失盗木竹情况进行自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四、认真做好看护山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巡视和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对分场的责任山场出现失盗情况,要及时反映汇报,保护现场,摸清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失盗原因。六、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书面请假,不
3、超假,模范遵守场规场纪。七、按规定在分场住宿,不擅自离场外出。八、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爱护公物,遵纪守法。九、团结互助,尊敬领导,做一名优秀的护林员。护林员岗位职责范文一、宣传、贯彻中国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引导当地群众提高森林保护意识;二、每月在站上班与住宿时间应达到场20天以上,正常休假不超过10天(含回家的时间,但进站必须在上午10时以前),如有法定假和年休假除外。三、巡护森林时,应检查进入林区人员是否携带火种或在林区野外违章用火。做到见烟就查,见火险隐患就整改,及时制止违法、违章行为,必要时,及时向分管场长汇报。四、保护好护林站房屋,生活用具设施,搞好护林
4、站房屋周边的卫生.五、发现火情及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做到第一时间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及时组织处置并立即报告。六、协助林场工作人员做好营造林调查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林木采伐管理;森林资源调查;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及森林病虫害灾情。八、保证做到责任区内无侵占林地,盗伐林木严重的事件发生,切实保护好管理责任区域内的一切资源。九、必须保证手机通讯的通畅,尤其在重点防火时期。十、应维护管护区林区便道的通畅,加强对来往车辆的检查,发现可疑车辆不能放行,并及时向场部汇报。十一、每月如实向场部书面报告一次管护区的管护情况,每季度书面总结本季度工作1次。十二、护林
5、员不得擅自离岗或空站,离岗或空站1次,予以经济处罚100元,2次予以经济处罚200元,3次予以转岗,具体落实到直接责任人。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
6、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第二章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末
7、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
8、)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权利第十四条:护林员主要职责(一
9、)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
10、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对盗砍滥伐、乱捕
11、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一)模
12、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
13、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第二十条:年末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篇3村护林员岗位职责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政策能力和管理水平。二、制止乱砍滥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坏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三、在森林防火期内,按照上级部门安排,着装上岗认真巡查,制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4、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协助村、乡搞好扑救;火灾扑灭后要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案件进行查处。四、负责巡查并报告管护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和防治工作。五、制止乱采滥挖和乱铺滥猎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案件。六、负责封山育林区域巡查,制止野外放牧。七、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服务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八、要保持通讯畅通,有火情要及时上报村委会、乡政府。九、完成乡政府、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护林员岗位职责一、积极配合分场场长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二、按时上下班,做好责任山场竹木的守护巡查。三、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场情况,每
15、月对巡山护林、失盗木竹情况进行自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四、认真做好看护山场的防火工作,加强巡视和防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对分场的责任山场出现失盗情况,要及时反映汇报,保护现场,摸清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失盗原因。六、严格考勤制度,做到有书面请假,不超假,模范遵守场规场纪。七、按规定在分场住宿,不擅自离场外出。八、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自己,爱护公物,遵纪守法。九、团结互助,尊敬领导,做一名优秀的护林员。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篇4一、坚持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吉林省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执行党和国家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用心宣传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二、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熟悉森林防火条
16、例,熟悉各管辖点、片的社会自然条件,做到心中有数。三、加强巡护杜绝火源,看护好火险区,要害部位,严格检查一切入山人员和车辆,防止火情火灾的发生。四、坚持请示汇报,做好各项记录。发现火情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采取用心措施及时扑救。五、对于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和各项林业政策法规的,要用心协助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发生的案件。村护林员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篇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
17、”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
18、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第二章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末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
19、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
20、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权利第十四条:护林员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
21、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
22、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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