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务筹划培训htuy.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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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消费税的税务筹划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 一般是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销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的计征,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选定、税率的高低、计税依据的大小及纳税环节。其中计税依据是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一、纳税环节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用于销售的,于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自己使用而没有 对外销售的,按其不同用途区别对待: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消费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
2、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消费品移送时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以委托方为纳税人,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但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的消费品在提货时已缴纳消费税的,若委托方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若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所纳税款允许按规定扣除。、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由货物进口人或代理人在报送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n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w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
3、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w 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 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 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 以企业A 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 每年要向企业B 提供价值2 亿元,计5000 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 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 共欠企业A 共计5000 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 的资产恰好也
4、为5000 万元。企业A 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 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 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 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 向企业B 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为:2000020%+500020.5=9000(万元)增值税:2000017%=3400(
5、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3)企业B 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假 定 药 酒 的 销 售 额 为2.5 亿 元,销 售 数 量为5000 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A 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B 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250
6、0(万元)合计应纳税款:9000+2500=1150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10%=250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1500 2500=9000(万元)三、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n 我 国 现 行 的 消 费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分 为 销 售 额 和 销 售 数量两种类型。w 销售额的确定n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n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n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n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w 销售量的确定 w 实际的销售数
7、量从量计征的有:黄酒、啤酒和成品油复合计征的有:卷烟和白酒其他的从价计征。(一)一般销售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1、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 以外汇结算销售额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以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人民币折合汇率既可用结算当天的国家外汇牌价,也可用当月1 日的外汇牌价,这样就可选汇率低的一个作为计税的依据。例:某纳税人10 月15 日销售应税消费品(国内销售,以外币结算),取得收入15 万美元。当日汇率1:7.5,10 月1 日的汇率为1:7.3.假设该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率为30%则以当日汇率折算,销售额及税额情况:150000 7.5=1125000(元)112
8、5000 30%=337500(元)如果采用当月1 日的汇率折算,销售额及税额情况:150000 7.3=1095000(元)1095000 30%=328500(元)2、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 n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金银首饰除外),如果将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降低,可直接取得节税的利益。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n 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降低,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某
9、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 箱(每箱12 瓶,每瓶500 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 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 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白酒的税率为20%。直 接 销 售 给 零 售 户、酒 店、消 费 者 的 白 酒 应 纳消费税额:1400100020%+1210000.5=286 000(元)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20
10、0100020%+1210000.5=246 000(元)节约消费税额:286000 246 000=40 000(元)3、卷烟新产品定价的税务筹划单条调拨价为70 及以上(不含税价)的定价税率为56%,在70 元以下的定价税率为36%,从量每大箱征150 元。且在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5%的消费税。筹划的要点:在税率变动的临界点,尽量能适用低税率。例:某卷烟厂生产出一种新产品,对该卷烟的出厂价,可定两个价格,每条81 元(不含增值税价69.23元),或85 元(不含税价72.65 元),则相应的单箱金额分别为17307.5 元或18162.5 元.应如何定价?如果每条定为81 元,一大箱的消费税
11、为:150+17307.5 36%=6380.7(元)收益:17307.5-6380.7=10926.8(元)如果每条定为85 元,一大箱的消费税为:150+18162.5 56%=10321(元)收益:18162.5-10321=7841.5(元)(二)兼营业务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P109-111(三)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筹划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消费税。2、不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在移送时就发生了应税行为,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消费税。从价计征的价格按同类当月平均;同类近期平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从量计征为移送使用的数量。例:某酒厂将自产的薯类白酒
12、15 吨发给职工,当月以2188 元/吨的价格外销750 吨,以2230 元/吨的价格外销150 吨。则发给职工的15 吨应纳消费税是多少?税率为20%(1)首先计算出平均价格2195 元(2)应纳税额=15 2000 0.5+15 219520%=19938.75(元)如果没有外销的价格,成本为1982 元,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5%则消费税为多少?(四)以物易物的税务筹划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所以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的方式,会减轻税负。(要点:尽量减少以物易物的交易)例:某摩托车生产企
13、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4000 元的单价售80 辆,以4500 元售16 辆,以4800 元售8 辆.当月以32 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税率为10%如果以物换物,应纳消费税为:4800 329%=13824(元)如果按当月平均价卖出后,再买原材料,应纳消费税为:(4000 80+4500 16+4800 8)/(80+16+8)32 9%=11918.77(元)可减轻1905.23 元(五)利用优惠政策降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1、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2、对照税法条款,尽可能享受税收优惠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14、税务筹划筹划的机会:材料成本的确定;加工费的确定对于委托加工的税务筹划:1、确定委托的行为(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2、确定可以抵扣的情况(为加工方式的选择奠定基础)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为原料生产的酒。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以委托加丁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一)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1、对于纳税人委
15、托他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可以抵扣已交的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再缴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1、从量定额计征的,按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确定 2、从价定率计征的,(1)按受托方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平均数计算(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除外)(3)如果当月无销售按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4)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
16、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例:A 卷烟厂生产大华牌卷烟,8 月5 日购买一批烟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 万元,增值税1.7 万元.8 月15 日,将购进的烟叶发往B 烟厂加工烟丝,收到的专用发票注明的支付加工费4 万元,税款6800 元.A卷烟厂收回烟丝后领用一半用于卷烟生产,另一半直接出售,取得价款18 万元,增值税3.06 万元.B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8 月16 日,A卷烟厂销售大华牌卷烟100 箱(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5 万元.8 月23 日,A卷烟厂销售大华牌卷烟200 箱(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1.26 万元.销货款均已存入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
17、大华牌卷烟计税价格为每标准箱1.3 万元)计算A 企业应纳的消费税.(1)A 卷烟厂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为:(100000+40000)(130%)30%=60000(元)(2)直接出售另一半烟丝不纳消费税(3)销售卷烟应交消费税额的确定卷烟类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按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00+200)150+(100 15000+200 13000)36%-600002=1491000(元)1、用于连续生产的是否属于可抵扣的范围2、注意材料成本及加工费的确定(此处少交可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18、)要在一定范围内压低材料成本及加工费,否则税务机关会重新核定。(二)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的税务筹划如果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缴消费税;如果收回后作原料连续生产指定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3 月1 日 3 月6 日 3 月31 日库存委托加工的轮胎4500只收回委托加工轮胎3200只,库存剩余委托加工轮胎2200只每只成本200元其中包括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20元委托加工的原材料成本为6
19、00000元,合同规定加工费为120000元(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成本为550000元,其中包括已纳消费税税款55000元。某轮胎厂3 月份委托加工情况当月销售用委托加工连续生产的特种轮胎共取得销售收入2,000,000 元(不含增值税)。委托方应支付的代扣代缴消费税为:(600000+120000)(13%)3%=22268(元)3 月份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轮胎已纳税款为:20 4500+2226855000=57268(元)本月应纳的消费税为:2000000 3%-57268=2732(元)1、宏图烟草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营乙类卷烟的国有烟厂,长期以来,该公司自己生产乙类卷烟所需烟丝,并将烟
20、丝进一步加工制成宏图牌乙类卷烟。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卷烟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对甲类卷烟的需求明显增多。为了拓展业务,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公司决定生产甲类卷烟。由于自身的技术有限,公司无法生产甲类卷烟所需烟丝,因而只能委托其他烟厂加工。2011 年6 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生产乙类卷烟烟丝15 万元,其中5 万元外销给其他烟厂,其余10 万元直接用于本厂加工乙类卷烟。2.销售乙类卷烟10 箱,每箱250 条,不含税售价12万元,烟已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货款收到。3.委托加工甲级卷烟烟丝价值6 万元,由加工单位代扣代缴消费税1.8 万元。该烟厂期初无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期末库存
21、的委托加工烟丝2 万元。4.销售甲类卷烟5 箱,每箱250 条,不含税价20 万元,烟已发出,货款已收讫。1、5 30%+10 150+120000 30%=37501.5(元)2、5 150+100000 36%-2/3 1.8=24750(元)应纳税额为:37501.5+24750=62251.5(元)2、同创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各类卷烟的烟草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既生产甲、乙类卷烟,又生产雪茄烟。由于生产项目众多,公司无法自行生产各类卷烟所需的所有烟丝,因而与当地一家烟厂签立长期合同,由同创公司提供主要原材料,该烟厂代为加工烟丝。同时,同创公司也承接其他公司的委
22、托加工项目加工烟丝,2011 年1 月,该公司发生如下业务:1.委托烟厂加工一批雪茄烟烟丝,同创公司提供原材料11 万元,烟厂收取加工费3 万元。2.承接一家外贸公司的委托加工烟丝项目,外贸公司提供原材料8.5 万元,同创公司收取加工费2 万元,依同创公司销售同类烟丝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该批烟丝的价值为12 万元。月末,同创公司就上述两项业务计算应纳税额。(11+3)(1-30)30+2/(1+17%)17=6.29(万元)12 30%=3.6 万元需补充说明的是,同创公司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如直接用于销售,则不用再缴纳消费税,如继续用于生产卷烟,则已纳消费税可以抵扣。(三)改变加工方式的税务筹
23、划 n 委 托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与 自 行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的计税依据不同,n 委 托 加 工 时,受 托 方(个 体 工 商 户 除 外)代 收 代 缴税 款,计 税 依 据 为 受 托 方 同 类 产 品 销 售 价 格 或 组 成计税价格;n 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是产品销售价格。n 在 通 常 情 况 下,委 托 方 收 回 委 托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n(直接销售的不再纳税)1、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 n A 卷烟厂委托B 厂将一批价值100 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 万元
24、;加工的烟丝运回A 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 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800 万元,出售数量为0.4 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6%,每标准箱定额税率150 元(其他税种不计)。A 厂支付加工费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100+75)/(1 30%)30%=75(万元)A 厂 销 售 卷 烟 后,应 缴 纳 消 费 税:80056%1500.4 75=433(万元)A 厂税后利润:(800 100 75 75 95 433)(1 25%)=16.5(万元)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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