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5∕T 100.1-202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第1部分:防火设计规范(宜宾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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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 3.2 2 0.9 9CCS P 1 6四 川 省(宜 宾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1 5/T 1 0 0.1 2 0 2 3电动 自行车 集中充 电场所第 1 部分:防火 设计规 范C e n t r a l i z e d c h a r g i n g f a c i l i t y f o r e l e c t r i c b i c y c l eP a r t 1: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f i r e p r o t e c t i o n d e s i g n2 0 2 3-0 1-1 0 发 布 2 0 2 3-0
2、 2-1 0 实 施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5115D B 5 1 1 5/T 1 0 0.1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 I引 言.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场 所 要 求.25 确 定 点 位.36 平 面 布 置.37 建 筑 防 火.38 安 全 疏 散.49 设 施 器 材.51 0 电 气 设 计.51 1 通 风.61 2 其 他.6D B 5 1 1 5/T 1 0 0.1 2 0 2 3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3、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5 1 1 5/T 1 0 0 的 第 1 部 分。D B 5 1 1 5/T 1 0 0 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防 火 设 计 规 范;第 2 部 分: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第 3 部 分:模 块 化 智 能 充 电 系 统 建 设 指 南。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宜 宾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提 出 并
4、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四 川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宜 宾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宜 宾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宜 宾市 应 急 管 理 局、宜 宾 市 经 济 合 作 和 新 兴 产 业 局、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四 川 智 锂 智 慧 能 源 科 技 有 限公 司、四 川 新 能 源 汽 车 创 新 中 心 有 限 公 司、四 川 翼 空 智 控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四 川 赛 科 检 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宜 宾 宜 行 汽 车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四 川 万 豪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5、主 要 起 草 人:陈 硕、李 卓、路 欣 欣、何 富 伟、张 界 宇、王 文 斌、刘 卓 尔、李 江 华、刘 家 丽、李 立 国、任 壮、汪 伟、沈 贲、王 珂、刘 敏 瑗、沈 强、张 正 义、李 华 锋、王 鹏、易 梅、黄 骅、彭 孝 瑚、刘 涛、耿 跃 磊、郑 鑫 源、靳 西 彪、罗 磊、张 银。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5 1 1 5/T X X 2 0 2 2I VD B 5 1 1 5/T 1 0 1.3-2 0 2 3D B 5 1 1 5/T 1 0 0.1 2 0 2 3V引 言近 年 来,电 动 自 行 车 以 其 经 济、便 捷、环 保 等 特 点,逐 步
6、成 为 大 众 出 行 代 步 的 重 要 工 具。随 着 电动 自 行 车 使 用 量 不 断 增 加,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场 所 日 趋 紧 张,各 地 普 遍 存 在 着 在 住 宅 楼 里 分 散 停 放和 违 规 充 电 的 情 况,特 别 是 电 动 自 行 车 停 放 充 电 环 节 中 的“进 楼 入 户”“人 车 同 屋”“飞 线 充 电”等现 象 非 常 普 遍。一 些 电 动 自 行 车 产 品 质 量 差,防 火 性 能 低,加 之 日 常 使 用 充 电 频 繁,极 易 发 生 火 灾 事故,给 公 共 安 全 带 来 了 严 重 威 胁。为 规 范
7、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场 所 的 规 划、建 设、使 用、管 理 等 要 求,有 效 遏 制 和 减 少 电 动 自 行 车 火 灾 事 故 的 发 生,保 障 社 会 经 济 建 设 和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的 安 全,制 定 电 动 自行 车 集 中 充 电 场 所 系 列 标 准,标 准 拟 由 三 个 部 分 构 成。第 1 部 分:防 火 设 计 规 范。目 的 在 于 指 导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场 所 做 好 防 火 设 计 要 求,内 容包 括 一 般 要 求、总 平 面 布 局、平 面 布 置、建 筑 防 火、安 全 疏 散、设 施 器 材、
8、电 气 设 计、通 风 和 其 他。第 2 部 分: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规 范。目 的 在 于 提 升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场 所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水 平。内 容 包 括 一 般 规 定、日 常 管 理、充 电 停 放 管 理、巡 检 检 查、宣 传 培 训、应 急 演 练、火 灾 扑 救 和 档 案 管理。第 3 部 分:模 块 化 智 能 充 电 系 统 建 设 指 南。目 的 在 于 提 供 切 实 可 行 的 智 能 化 的 充 电 系 统 建 设指 导。内 容 包 括 基 本 原 则、模 块 化 系 统 建 设 和 系 统 运 行 管 理。本 文 件
9、的 制 定 对 于 我 市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场 所 的 规 范 化 建 设 具 有 重 要 指 导 意 义。D B 5 1 1 5/T 1 0 0.1 2 0 2 31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场 所 第 1 部 分:防 火 设 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场 所 防 火 设 计 的 场 所 要 求、总 平 面 布 局、平 面 布 置、建 筑 防 火、安 全 疏 散、设 施 器 材、电 气 设 计、通 风 和 其 他。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宜 宾 市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10、电 场 所 的 设 计。电 动 摩 托 车、电 动 轻 便 摩托 车 和 其 他 电 动 非 机 动 车 的 集 中 充 电 场 所 的 设 计 可 参 照 本 文 件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用 于 本 文 件。G B/T 5 3 5 9.1 摩 托 车 和 轻 便 摩
11、托 车 术 语 第 1 部 分G B 5 7 6 8.2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志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1 7 7 6 1 电 动 自 行 车 安 全 技 术 规 范G B 1 7 9 4 5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G B 2 0 5 1 7 独 立 式 感 烟 火 灾 探 测 报 警 器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5 7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6 7 汽 车 库、修 车
12、库、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8 4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1 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9 7 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G B/T 5 1 1 4 9 城 市 停 车 规 划 规 范G B 5 1 2 5 1 建 筑 防 排 烟 系 统 技 术 标 准G B/T 5 1 3 1 3 电 动 汽 车 分 散 充 电 设 施 工 程 技 术 标 准J G J 1 6 民 用 建 筑
13、电 气 设 计 规 范J G J 1 0 0 车 库 建 筑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5 3 5 9.1、G B 1 7 7 6 1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电 动 自 行 车 e l e c t r i c b i c y c l e以 车 载 蓄 电 池 作 为 辅 助 能 源,具 有 脚 踏 骑 行 能 力,能 实 现 电 助 动 或/和 电 驱 动 功 能 的 两 轮 自 行 车。D B 5 1 1 5/T 1 0 0.1 2 0 2 32 来 源:G B 1 7 7 6 1-2 0 1 8,3.1 3.2电
14、 动 摩 托 车 e l e c t r i c m o t o r c y c l e由 电 力 驱 动 的 摩 托 车,包 括 电 动 两 轮 摩 托 车 和 电 动 三 轮 摩 托 车。注:对于电动三轮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不包含动力蓄电池的质量。来 源:G B/T 5 3 5 9.1-2 0 1 9,2.1.1 3.3电 动 轻 便 摩 托 车 e l e c t r i c m o p e d由 电 力 驱 动 的 轻 便 摩 托 车,包 括 电 动 两 轮 轻 便 摩 托 车 和 电 动 三 轮 轻 便 摩 托 车。注:对于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整车整备质量不包含动力蓄电池的质量。来
15、源:G B/T 5 3 5 9.1-2 0 1 9,2.2.1 3.4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场 所 e l e c t r i c b i c y c l e c e n t r a l i z e d c h a r g i n g p l a c e设 置 有 固 定 充 电 设 施,具 备 为 电 动 自 行 车、电 动 摩 托 车、电 动 轻 便 摩 托 车 和 其 他 电 动 非 机 动 车 充电 功 能 的 场 所,包 括:充 电 场、充 电 棚 和 充 电 库。3.5充 电 场 e l e c t r i c b i c y c l e c h a r g i n
16、g y a r d配 备 固 定 充 电 设 施,可 为 电 动 自 行 车、电 动 摩 托 车、电 动 轻 便 摩 托 车 和 其 他 电 动 非 机 动 车 提 供 充电 功 能,设 置 于 室 外 无 顶 棚 的 构 筑 物。3.6充 电 棚 e l e c t r i c b i c y c l e c h a r g i n g s h e d配 备 固 定 充 电 设 施,可 为 电 动 自 行 车、电 动 摩 托 车、电 动 轻 便 摩 托 车 和 其 他 电 动 非 机 动 车 提 供 充电 功 能,设 置 于 室 外 有 顶 棚 但 无 封 闭 围 护 结 构 的 构 筑 物
17、。3.7充 电 库 e l e c t r i c b i c y c l e c h a r g i n g l i b r a r y配 备 固 定 充 电 设 施,可 为 电 动 自 行 车、电 动 摩 托 车、电 动 轻 便 摩 托 车 和 其 他 电 动 非 机 动 车 提 供 充电 功 能,独 立 设 置 的 建 筑 或 附 设 于 建 筑 内 的 场 所(含 地 上、地 下 和 半 地 下)。3.8充 电 车 位 c h a r g i n g p a r k i n g s p a c e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场 所 内 设 置 的 具 有 充 电 功 能 的 停
18、 车 位。3.9停 放 车 位 p a r k i n g s p a c e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场 所 内 设 置 的 不 具 有 充 电 功 能 的 停 车 位。4 场 所 要 求4.1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场 所 选 址 和 建 设 应 符 合 G B/T 5 1 1 4 9 的 规 定,遵 循“因 地 制 宜、安 全 适 用”的 原 则,优 先 选 择 设 置 在 室 外 露 天 区 域。4.2 新 建、改 建、扩 建 的 公 共 场 所、公 共 建 筑、住 宅 建 筑 和 劳 动 密 集 型 企 业 宜 建 设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电 场 所
19、。4.3 住 宅 小 区 充 电 车 位 数 量 不 小 于 总 停 车 位 数 量 的 3 0%,公 共 建 筑 充 电 车 位 数 量 不 小 于 总 停 车 位 数 量的 1 0%。D B 5 1 1 5/T 1 0 0.1 2 0 2 335 确 定 点 位5.1 选 址 和 总 平 面 设 计 应 结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合 理 确 定 电 动 自 行 车 集 中 充 电 场 所 的 位 置、防 火 间 距、消 防 车 道、车 辆 疏 散 通 道 和 消 防 水 源 等。5.2 设 计 时,应 充 分 利 用 就 近 的 供 电、消 防 及 防 排 洪 等 公 用 设 施,宜
20、 布 置 在 有 公 用 通 信 网 络 覆 盖 的 区域;应 设 置 在 便 于 开 展 火 灾 扑 救 的 区 域。5.3 不 应 占 用 消 防 车 道、消 防 车 登 高 操 作 场 地 和 建 筑 防 火 间 距,不 应 影 响 室 外 消 防 设 施、疏 散 通 道、救 援 通 道 的 正 常 使 用。5.4 不 应 设 置 在 多 尘、积 水、振 动、高 温、有 腐 蚀 性 气 体 或 液 体 的 场 所,不 应 设 置 在 污 染 源 的 下 风 侧。5.5 不 应 与 G B 5 0 0 1 6 规 定 的 火 灾 危 险 性 为 甲 乙 类 的 厂 房、仓 库 贴 邻 设
21、置 或 设 置 在 其 内 部。5.6 不 应 设 在 甲 乙 类 物 品 运 输 车 的 汽 车 库、停 车 场 内,不 应 设 置 在 修 车 库 内。5.7 不 应 与 托 儿 所、幼 儿 园 及 其 活 动 场 所、老 年 人 照 料 设 施 及 其 活 动 场 所、学 校 教 学 楼 及 其 集 体 宿 舍、医 院 病 房 楼、门 诊 楼 等 贴 邻 设 置。6 平 面 布 置6.1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J G J 1 0 0 相 关 规 定。6.2 设 置 在 建 筑 内 时,宜 在 建 筑 首 层、顶 层、架 空 层、半 地 下 层 或 地 下 一 层,靠 外
22、 墙 布 置;不 宜 设 置在 地 下 二 层 及 以 下。设 置 在 地 下 一 层 时 与 室 外 地 平 高 差 不 应 大 于 7 m。6.3 集 中 充 电 区 域 和 停 放 区 域 应 分 开 设 置,两 轮、三 轮 和 其 他 类 型 车 辆 车 位 宜 分 类 集 中 设 置。6.4 应 分 段 设 置 充 电 车 位,每 段 长 度 不 应 大 于 3 0.0 m,充 电 车 位 不 应 超 过 3 0 个,段 与 段 之 间 应 保 持不 少 于 2.0 m 的 分 隔 间 距。确 需 连 续 设 置 时,段 与 段 之 间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 设 置 高 度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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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15T 100.1-202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第1部分:防火设计规范宜宾市 DB5115 100.1 2023 电动自行车 集中 充电 场所 部分 防火 设计规范 宜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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