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费税法cyai.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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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消费税法本章主要内容:1、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税率2、应纳税额的计算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第一节消费税法概述一、消费税的概念它是对税法规定的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二、消费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它是在对所有货物(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选择特定的消费品作为征税对象,主要包括了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档消费品、不可再生的资源消费品等。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它是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是每个环
2、节多次征收,即一次课征制。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从价、从量4、税负具有转嫁性 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5、价内税三、作用1、体现消费政策,调整产业结构;2、稳定财政收入,保持原有负担;3、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第二节消费税法的基本内容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二)扣缴义务人税法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
3、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时,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二、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烟火等;2、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珠宝玉石等;3、高能消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4、不可再生资源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木筷等。征税范围具体包括:1、生产应税消费品;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3、进口应税消费品;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适用税率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
4、售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作为计税基础。(二)税目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烟火6、汽车轮胎7、摩托车8、小汽车9、成品油10、高尔夫球及球具11、高档手表12、游艇13、木制一次性筷子14、实木地板三、税率(一)在设计税率时,要考虑的方面:1、要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2、要正确引导消费,有效地抑制超前消费倾向,调节供求关系;3、要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4、要适当考虑消费品原有的负担水平。(二)税率的形式1、比例税率对于价格差异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选之。2、定额税率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之。3、定额和比例
5、税率税目 子目计税单位税率1、高尔夫球及球具 10%2、高档手表 20%3、游艇 10%4、木制一次性筷子 5%5、实木地板 5%6、成品油汽油(无铅、含铅)柴油升升1.4元;1元0.8元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升1元燃料油、航空煤油升0.8元7、烟卷烟批发5%每标准箱150元每条价格70 56%每条价格7036%雪茄烟36%烟丝30%8、酒及酒精白酒每500克或毫升0.5元20%黄酒 吨240元啤酒每吨3000元250元每吨3000220元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250元其他酒10%酒精5%9、化妆品 30%10、贵重首饰及金银珠宝贵重首饰珠宝10%金银首饰5%11、鞭炮、烟火 15%12、汽车轮胎
6、 3%13、摩托车250毫升(含)以下3%250毫升以上10%14、小汽车乘用车(汽缸容量)1升以下1-1.5升(含)1%3%1.5-2升(含)5%2-2.5升(含)9%2.5-3升(含)12%3-4升(含)25%4升以上 40%中轻型商用客车5%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一)销售产品计算方法 分为从价及从量两种计算方式:(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三种计税方法适用范围 计税公式从价定率计税其余应税消费品应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应税额=销售额*比例税
7、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从价计征方法(1)销售额的确定(与增值税的一样)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视为价外费用,不征收消费税: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
8、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注意: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
9、税率缴纳消费税。(2)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例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10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10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则该企业10月应纳多少消费税?解:(1)化妆品适用税率30%(2)化妆品应纳销售额=30+4.68/(1+17%)=34万元(3)应纳消费税额=34*30%=10.2万元 例2:某化妆品商场9月份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万元。根据以上业务计算9月应纳的消费税?解:化妆品税率30%应纳消费税=5*30%=1.
10、5万元 例3:甲为生产粮食白酒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4月1日,白酒包装物随同粮食白酒销售,包装物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价款2000元,另没收2008年4月收取的押金3000元。问:应缴纳多少税?解: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20%包装物价款和押金销售额包装物价款和押金的销项税额=4273.5*17%=726.5元包装物价款和押金的消费税=4273.5*20%=854.7元2、从量定额征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1)销售数量的确定应税消费品情况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自产自用 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 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进口 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
11、口征税数量(2)应注意的是: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汽油、柴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在确定计税数量时要注意与固定税额的单位一致。1吨啤酒=988升 1吨黄酒=962升 1吨汽油=1388升 1吨柴油=1176升(1)石脑油1吨=1385升;(2)溶剂油1吨=1282升;(3)润滑油1吨=1126升;(4)燃料油1吨=1015升;(5)航空煤油1吨=1246升。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例:某啤酒厂8月销售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2800元。则8月应纳多少消费税?解:(1)每吨售价在3000元以下的,适用单 位税额220元。(2)应纳税额=400*220=88
12、000元3、从价和从量混合计算只有卷烟、白酒采用此方法。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某市一白酒厂将自产薯类白酒1吨发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5%。要求:计算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解:消费税从量税=2000*0.5=1000元 从价税组成计税价格应纳消费税=1000+6500*20%=2300元应纳增值税销项=6500*17%=1105元或增值税销项=4000*(1+5%)+2300*17%=1105元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不进入省和省以上烟草交易场所、没有调拨价格的某牌号规格卷烟计税
13、价格实际销售价格计税价格、核定价格,按实际价格征收实际销售价格计税价格、核定价格,按计税价格、核定价格征收(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例:某摩托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将生产的某型号的摩托车30辆,以每辆出厂价12000元(不含增值税)给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门市部又以每辆16380元销售给消费者。则该企业6月应纳消费税是多少?解:应纳消费税额(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如:某汽车制造厂以自产小汽车(1
14、800毫升容量)10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200吨,每吨钢材3000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的小汽车的销售价格分别为:9.5万元/辆、9万元/辆、8.5万元/辆。计算用与换取钢材的小汽车应纳消费税额。(以上价格不含增值税)应纳消费税额=95000105%=47500元(4)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酒类企业与关联企业间购销业务,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间进行处理的,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1、按照独立企业间相同或相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5)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纳税人
15、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不纳消费税;或用于其他方面,即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劳务以及馈赠、职工福利等,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继续加工生产卷烟,对烟丝不征税,如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体现税不重征。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应税
16、消费 在移送使用时先不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用于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如烟厂生产的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则用于连续生产的烟丝在移送使用时先不纳消费税,而只对生产出的卷烟征收消费税。目的:计算简便,不重复征税2、用于其他方面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用于:(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2)在建工程(3)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4)提供劳务(5)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顺序为(1)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2)如果当月
17、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
18、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货物名称 利润率%货物名称 利润率%1、甲类卷烟 10 11贵重首饰 62、乙类卷烟 5 12汽车轮胎 53、雪茄烟 5 13摩托车 64、烟丝 5 14高尔夫球及球具 105、粮食白酒 10 15高档手表 206、薯类白酒 5 16游艇 107、其他酒 5 17木制一次性筷子 58、酒精 5 18实木地板 59、化妆品 5 19乘用车 810、鞭炮、焰火5 20中型商用客车 5 例:某企业将生产的雪茄烟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其生产成本为10000元,成本利润率5%,无同类消
19、费品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和增值税。解:雪茄烟的消费税率36%组成计税价格=10000*(1+5%)/(1-36%)=16406.25元应纳消费税=16406.25*36%=5906.25元应纳增值税=16406.25*17%=2789.06元 例2:某市一白酒厂将一批自产的粮食白酒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其成本为10000元,重量500斤。要求:计算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应纳消费税额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对管理办法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消费税最
20、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方 受托方提供原料、主料
21、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生产方式就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除此之外都不能称做委托加工。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为了避免应缴税款的流失,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采取了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即加工结束委托方提取货物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否则要承担税收法律责任。但为了保证国家财政
22、收入不受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又明确规定: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率+定额税 受托方应纳增值税=加工费*17%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
23、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已纳税款准予扣除,扣除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计算。即“领用扣税法”。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十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一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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