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模拟考试题库行政执法考试答案(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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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执法证模拟考试题库行政执法考试答案(5篇)行政执法证模拟考试题库 行政执法考试答案篇一 一、第255条。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打算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次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供应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猎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抗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
2、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统计法第一条、其次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和准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效劳经济社会进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事业进展,制定本法。 其次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统计的根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进展状况进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供应统计资料和统计询问意见,实行统计监视。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
3、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治理体制。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视的职权,不受侵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抗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需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精确、完整、准时地供应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供应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
4、计资料。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 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顿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其次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治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
5、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其次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供应、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其次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照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供应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遵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全都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治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视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
6、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实行以下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供应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展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
7、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状况和资料进展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展监视检查时,监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供应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8、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予处分: (一)拒绝供应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供应统计资料的; (二)供应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照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供应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
9、计机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赐予处分的,应当提出赐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准时作出打算,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供应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判教育。 三、统计法实施条例其次条、第四条、第五条、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其次条 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
10、记录用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意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展,不得侵害统计机 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视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供应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精确、完整、准时地供应统计资料,拒绝、抵抗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
11、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规划地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置效劳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其次十九条 统计法其次十五条规定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 (一)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三)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治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
12、、行政惩罚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学问和统计业务学问,参与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视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一)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视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三)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忙
13、其躲避查处; (四)未依法受理、核实、处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泄露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状况。 第五十条 以下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的情节严峻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逼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视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视检查,严峻影响 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供应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峻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顿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
14、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缺乏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工程批准打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条。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开除处分。 五、统计执法证治理方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其次十五条。 第三条 统计执法证是统计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统计执法活动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的凭证。第四条 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统计执法
15、证。未取得统计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向统计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治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治理工作。 其次十五条 统计执法证限于持证人员从事统计执法工作使用。 持证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使用统计执法证,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或者有意毁损,不得使用统计执法证进展非统计执法活动。 六、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方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
16、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视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六条 统计执法监视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标准、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 统计执法监视检查中,与执法监视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参与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统计执法监视检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监视检查前应当
17、拟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第十九条 统计执法监视检查机构进展执法监视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告知检查对象和有关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法律责任。未出示统计执法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承受检查。 其次十六条 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罚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展: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其次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查处情节严峻或影响恶劣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对国家重大统计部署贯彻不力的案件,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发生的严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其他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省级统计局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
18、 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案件。但是国家调查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案件,由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国家调查总队进展查处。 市级、县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市级、县级调查队,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违法案件。 第三十条 对以下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立案: (一)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违反国家统计规章
19、、政令的; (五)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六)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对在统计执法监视检查中发觉并已调查清晰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第三十九条 统计违法行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依法作出惩罚打算,制作统计行政惩罚打算书。统计行政处 罚打算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惩罚对象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统计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统计行政惩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统计行政惩罚打算,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统计行政惩罚打算的统计机构名称和作出打算
20、的日期。 统计行政惩罚打算书必需盖有作出统计行政惩罚打算的统计机构的印章。 第四十三条 统计违法事实清晰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惩罚的,可以适用简易惩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惩罚打算。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视检查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赐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未按规定受理、核查、处理统计违法举报; (四)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开展统计执法监视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
21、报人或者案情;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七、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二条 检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仔细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领导关于统计执法检查的批示要求,担当详细统计执法检查任务。听从执法监视局的直接领导,仔细制定并严格执行执法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顺当开展; (二)组织领导和协调既定的执法检查业务工作,坚持以问题线索为导向,以执法检查方案为依据,查明事实缘由,明晰问题性质,确保检查结论有理有据; (三)严格根据检查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调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 (四)建立检查工作日志(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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