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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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15篇职业安康治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安康检查工作,标准职业安康检查机构治理,爱护劳动者安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职业安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气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展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安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安康检查工作的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安康检查工作的监视治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力量建立,并供应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四条医疗卫生气构
2、开展职业安康检查,应当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准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工程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担当职业安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气构(以下简称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工程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安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安康检查类别和工程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五)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
3、安康检查类别和工程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安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安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六)建立职业安康检查质量治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气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安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安康检查类别和工程。 第六条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职业安康检查类别和工程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安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安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安康检查工作状况,包括外出职业安康检查工作状况; (四)开展职业病防治学问宣传教育; (五)担当卫生计生
4、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四)从事职业安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识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安康检查工程和周期,对职业安康检查过程进展质量掌握,审核职业安康检查报告。 第八条职业安康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关怀、爱惜劳动者,敬重和爱护劳动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 职业安康治理制度2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治理工作,避开和削减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掌握或者消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
5、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兴文县利群招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全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 三、职责 1、职卫办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治理工作监视治理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各自单位现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治理。 四、规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掌握或者消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纳通风、洒水净化系统或者采纳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挡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安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公司
6、选购部门必需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留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留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职卫办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展检查、维护和保养。 安全员在班中巡查时留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展查验,发觉特别应马上检修。 安监科应每月进展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展验证。 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治理责任人。 建立防护设施治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修理保养记录。 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
7、种技术参数等)。 5、组织对劳动者进展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学问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撤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撤除的,应当实行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准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安康治理制度3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预防和掌握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安康,结合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1.2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续延分支机构。 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
8、业安康监视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本方法中的名词定义 2.1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国家职业病名目中公布的疾病。 2.2职业危害因素:指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 2.3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患病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安康构成危急的疾病的个人特别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4职业安康检查: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所进
9、展的医学检查。职业安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安康检查。 3职责分工 3.1职业卫生(安康)治理部门 3.1.1是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公司有关要求。 3.1.2制订集团公司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治理制度。 3.1.3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1.4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监视、推动和考核等工作。 3.1.5帮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 3.2人力资源部门 负责监视、协调子公司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信息和员工信息的维护。 3.3工会 对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
10、民主监视,并对集团公司与职工之间就职业病防治等有关问题进展协调。 3.4各单位 3.4.1是职业病防治责任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治理制度及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对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检查和考核。 3.4.2负责本单位建立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相关职业病防治工作费用预算,确保建立工程符合国家建立工程职业病危害分类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并上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进展审核、评价和验收。 3.4.3负责向供货商索取职业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产品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3.4.4根据
11、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负责接害岗位认定工作,定期对工作场所进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治理,采纳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并建立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3.4.5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简称接害员工,含协力员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及应急安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安康监护档案。 3.4.6负责接害员工的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学问培训,并催促其做好相应防护,为其供应足量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3.4.7组织并开展对本单位的负责人和接害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学问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4.8负责安排
12、职业病诊断、治疗和报告。根据安康检查结果,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进展复查、随访和诊疗;对职业禁忌的员工应调离原岗位。 3.4.9对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安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应在生产本钱中据实列出。 3.4.10制订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帮助集团公司和安监部门进展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 3.5接害员工 3.5.1学习和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卫生治理制度、本岗位操作规程;自觉承受培训,把握与岗位相关的职业卫生学问。 3.5.2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3.5.3自觉参与职业安康检查和复查;在职业病诊断
13、、鉴定需要时,应向有关部门照实供应相关的资料。 4职业卫生治理业务流程(流程图略)。 5职业卫生治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治理机构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部门,并至少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治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1.2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应制订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规划,报集团公司安全保卫监视部备案,并按年度规划开展职业卫生治理工作。 5.2职业病前期预防 5.2.1对本单位可能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建立工程,负责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竣工验收阶段的职
14、业危害掌握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工程申报资料。 5.2.2作业场所的生产布局、卫生设施及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防护设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卫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工程单位,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当设置警示标识与报警设施、现场急救用品、冲淋设备,配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避险区。 5.2.3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不得承接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3作业过程的职业病预防 5.3.1对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作业环境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进展辨识、汇总,并进展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位认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
15、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3.2编制本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安康监护档案。 5.3.3定期开展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对其进展检测、评价。 5.3.4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等特点,为接害人员供应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建立使用、维护、治理制度。 5.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 5.4.1各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做好日常维护治理,建立台帐,记录其运行、使用和维护状况;已投入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同步修理,并落实专人负责治理。 5.4.
16、2各单位在生产设备检修完毕后,必需准时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复位;原有职业病防护设施需改良或调换时,在新的防护设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撤除。 5.4.3各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技术掌握效果进展检测,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5.5安康监护 5.5.1按国家卫生部门规定,各单位组织接害人员进展职业安康体检,职业安康检查必需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安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气构担当。 5.5.2对安康检查中发觉患有与职业危害有关疾患的职工,应准时安排复查;对必需进展离岗后医学随访或需应急安康检查的接害岗位员工,应依据卫生气构的要求组织安排。 5.5.3应准时将职业安康检查结果照实告知受检者本人;
17、对被诊断为职业禁忌的员工,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当安置。 5.6职业病治理 5.6.1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除须抢救的患者外,必需到有相应职业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展就诊。 5.6.2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的相关档案,职业病患者调离本单位,其职业病相关病史档案应移交新单位。 5.7职业危害事故处置 5.7.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按集团公司灾难与事故快报治理方法准时上报,对发生急性职业病损害事故的应组织现场急救,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5.7.2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项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xx105号)规定处理。 5.8职业卫生教育 5.8
18、.1职业卫生教育对象系接害单位各级责任者、治理者、接害员工,包括就业(上岗)前、在岗定期和特别职业卫生教育。 5.8.2就业前(上岗)教育:上岗前培训可与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结合,员工经培训后,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内容主要为职业卫生法规的一般常识、单位职业卫生治理细则与本岗位操作规程、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学问等。 5.8.3在岗期教育:在岗期间培训可与班组学习相结合;主要内容为本单位(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种类、理化特性,源点产生缘由、环境污染程度,防护设施原理及运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选用,职业病预防学问等内容。 5.8.4特别教育:特别(高毒、高危急)岗位和职业病人应视不怜悯况承受相应的
19、岗位职业卫生学问;岗位卫生保健与应急救援学问等内容。 6考核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及本治理方法的行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7附则 7.1本方法由公司XX部门负责解释。 7.2本方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职业安康治理制度4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安康检查治理体系,确保职业安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安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安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展职业安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安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
20、综合诊断小组集体争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安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安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安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工程;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治理 (一)职业安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展职业安康检查,职业安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安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需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安康检查要求 1、职业安康检查必需严格依照“职业安康检查工作程序”进展。 2、职业安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
21、安康监护治理方法附件1(职业安康检查工程及周期)的规定进展。 3、职业安康检查记录应标准、详实,安康检查诊断报告标准,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公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状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定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看或住院观看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状况。 7、职业安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完毕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治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
22、测必需采纳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缘由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觉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准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气构明确诊断; 2、发觉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马上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气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治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精确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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