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人员管理规定【十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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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隔离人员管理规定【十五篇】【篇1】隔离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是什么?第一条是规范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培训、审查、发行、延期、审查、就业和监督管理,提高特殊工作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管理,根据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管理规定(建筑质量200875)和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审查工作实施见(建设208)等规定。第二条是我省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特殊工作人员)培训、审查、发行、延期、审查、就业和特殊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的应用细则。第三条是指在住宅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住宅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危害本人、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的作业人员。第四,特殊工作人员包括:(一)
2、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工(普通脚手架)。(3)建筑架工(附上升降脚手架)。(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7)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材料提升机)。(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材料提升机)。(11)高空作业篮子安装拆卸工。第五条,特殊作业人员经省建设厅审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可从事相应作业。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特种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各市建设局(建设委
3、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训练。第七条特殊作业人员的训练类别分为工程项目日常安全训练、企业年度安全训练、初次取证审查前训练和取证后延期审查前的继续教育训练。第八条,特殊作业人员的训练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第九条是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训练由工程项目部组织实施。企业年度安全培训由特殊工作人员招聘单位组织实施。首次科学调查审查前的训练和科学调查后的延期审查前的继续教育训练工作由各市建设局(建设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建设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工程企业(以下简称组织机构)组织实施。第十条,组织机构采用委托形式训练的,应委托省建设厅认定的训练机构
4、承担训练任务。省建设厅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11条,初次取证审查前的训练和取证后延期审查前的继续教育训练采用在线申请的方式。现有录用公司的个人,所属企业应聘山西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员工信息管理系统的未录用公司的个人,设局(建设委员会)申请,市建设局(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统一申请山西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员工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二条,申请特殊作业人员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岁以上,符合相关职业规定的年龄要求。(二)中学及以上学历。(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特殊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符合相应特殊作业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组织机构按要求对已报告的建筑
5、工程特殊工作人员信息审查符合要求后,按200人/班进行班级,向省建设厅报告开始时间、班级、人员、课程安排等情况。第十四条,省建设厅审查班级情况,批准符合要求,组织机构按批准内容开始培训。省建设厅监督每期培训班的负责人。第三章,考核。第十五条,请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四)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五)省建设厅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六)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人
6、员应当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组织单位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测试。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安全操作技能测试,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测试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安全操作技能测试。两门课成绩均合格为考试合格。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或考核。第十八条省建设厅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颁
7、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第十九条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在“山西省建设厅网”上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第二十条考核不合格的,由组织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第二十一条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全省统一编号(见附件2)。第四章延期复核第二十二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
8、明。(四)企业年度教育培训证明和省建设厅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三)2年内违章操作纪录3次(含3次)以上的。(四)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省建设厅在接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对属于本细则第二十四
9、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对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第二十六条超过有效期的资格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未申请资格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予以注销。第二十七条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媒体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声明作废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补证手续。第五章从业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10、,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四)向特
11、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的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个学时。(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第三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留其资格证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
12、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必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视为无证上岗。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暂扣其资格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18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暂扣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特种作业的。(二)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履行整改义务的。(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
13、为的。第三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资格证书:(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延期的。(二)将证书出借他人,允许他人以证书持有人的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三)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四)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五)因违章作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以上暂扣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资格证书被撤销的相关人员,录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注销其
14、资格证书:(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二)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三)证书有效期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四)按规定不予延期的。(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原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第四十二条2008年底前取得资格证书的,需进行统一换证。已有聘用单位的个人,证书持有人先填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换证申请表(见附件4),由用人单位按要求进行
15、网上报名。没有聘用单位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建委)审核合格后,统一由市建设局(建委)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办理换证事宜。【篇2】隔离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特种作业的概念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二、特种作业的范围、电工(运行、维修)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包括
16、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冲压机械操作。、锅炉司炉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年满十八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篇3】隔离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是什么?第一条是加强对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的审查、发行、就业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谓的建筑施工
17、特殊工作人员是指在住宅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对本人、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建筑工程的特殊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空作业篮子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作业。第四条建筑工程特殊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建筑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建筑工程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作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
18、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是审查。第六条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审查发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审查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审查发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审查发行机构应当在办公室公布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审查发行机构应在审查前在机构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审查科目、审查场所、审查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第八条申请建筑工程特殊作业的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满18岁,符合相关职业规定的年龄要求(二)通过医院体检,不妨碍相应特殊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中学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殊作业所需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
19、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审查发行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第十条审查发行机构应当从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不受理。受理的申请,审查发行机构应立即向申请人发行审查证。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的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审查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审查发行机构应在审查结束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查成绩。第十三条审查发行机构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行资格证书的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审查发行机构号码后发行。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资格证书的样式
20、见附件1,编号规则见附件2.第三章是从事工作的。第十五条有资格证书的人,应聘建筑工程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使用者),从事相应的特殊作业。第16条使用者对于第一次取得资格的人,必须在正式上班前安排3个月以上的实习操作。第十七条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工作,正确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按照规定维护工具和设备。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第十八条在施工中出現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员有权立即停工或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汇报。第十九条使用者应履行以下责
21、任(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殊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二)制定和执行本部门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三)书面通知特殊作业人员违规操作的危害(四)为特殊工作人员提供完善、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作条件;(五)按规定组织特殊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训练或继续教育,训练时间在24小时以上(六)制作本部门特殊作业人员管理文件;(七)调查特殊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并记录在文件中(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责任。第2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更改、转卖、出租、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第21条建筑施工特殊工作人员变更岗位,任何岗位和个人不得因任何原因非法扣押其资格证书。第四章延期审
22、查。第22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殊作业人员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查发行机构申请延期审查手续。延期审核通过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第23条建筑施工特殊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审查,应提交以下资料(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体检合格证明书;(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书或继续教育证书;(四)使用者发行的特殊作业人员管理文件记录;(五)审查发行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24条建筑施工特殊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延期审查结果不合格(一)超过相关职业规定年龄要求的;(二)健康状况不适应特殊工作岗位的;(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的;(4)2年内违规操作记
23、录达到3次以上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训练或继续教育的;(六)审查发行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25条审查发行机构收到建筑工程特殊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审查资料后,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本规定第24条的情况之一,从收到延期审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延期决定,说明理由(二)提交资料齐全,无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受理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审查手续,证明延期审查合格,按延期审查专用印鉴。第26条审查发行机构在资格证书到期前,必须根据本规定的第25条作出决定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审查合格。第五章是监督管理。第27条审查发行机构应制定建筑工程特殊工作人员审查发行管理制度,制定本地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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