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用地申请书补办规划手续申请书(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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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补办用地申请书补办规划手续申请书(四篇)有关补办用地申请书(推举)一 出让人: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电话:_; 传真:_; 开户银行:_; 账号:_。 受让人: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电话:_; 传真:_; 开户银行:_; 账号: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给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公平、自愿、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其次条出让土地的全部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依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2、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立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次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3、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到达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坦到达;四周根底设施到达;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按本合同第六条商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根据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立用地
4、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其次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付款时间:_年_月_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其次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根据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
5、在按本合同商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立与利用 第十二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工程建立,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工程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立工程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工程建立,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6、。 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治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筑总面积_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_; 建筑限高; 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_; 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立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工程建立,依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_%,即不超过_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_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
7、地范围内建筑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款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工程建立,依据规划建立治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立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立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_套,住宅建立套型要求为_。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立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_%。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_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销售治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_; 5._。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
8、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以下工程配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二); (三)。 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立工程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工程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展建立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赐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受
9、让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商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转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转变本合同商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根据本条第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立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转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根据批准转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立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立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存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
10、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需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其次十条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别状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依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赐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其次十一条受让人根据本合同商定支付全部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11、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项规定的条件: (一)根据本合同商定进展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根据本合同商定进展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立用地条件。 其次十二条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商定。 其次十三条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担当。 其次十四条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
12、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治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期限届满 其次十五条本合同商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连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依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立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其次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
13、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项商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依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剩余价值,赐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次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
14、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撤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坦。 第六章不行抗力 其次十八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缘由造成的本合同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实行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削减因不行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拖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行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其次十九条遇有不行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行抗力状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行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
15、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根据本合同商定,按时支付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拖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恳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因自身缘由终止该工程投资建立,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恳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商定,退还除本合同商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局部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立用
16、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去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坦;但出让人情愿连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赐予受让人肯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商定的开工建立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商定的开工建立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商定的定金,并根据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17、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立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受让人未能根据本合同商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商定日期开工建立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连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根据本合同商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商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工程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到达本合同商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根据实际差额局部占商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
18、当于同比例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连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商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根据实际差额局部占商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连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商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商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局部,有权根据实际差额局部占商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工业建立工程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效劳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
19、生活效劳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商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自行撤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受让人按本合同商定支付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需根据本合同商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供应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局部,受让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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