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缺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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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缺陷摘 要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存在缺陷,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的同时应与我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对我国现有的股东退出机制加以完善并寻求创新,从而建立起适合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体情况的股东退出机制。关键词 有限责任 股东 退出机制一、公司章程的指引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运用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私人秩序进行约定,这是公司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由于我国大多数股东缺乏商事经验,往往意识不到在章程中对股东退出进行约定的必要,即便有的股东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也会由于公司法在契约标准范本这一功能上的严重缺位,导致股东并不知道应该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怎样的约定。因
2、而,在公司法赋予股东极大自治空间的基础上,应该为股东提供一些有关于退出公司的规范选择,加强规范的指引作用。二、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存在不足我国公司法在 2005 年修订后,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但该制度在构建上显然还存在许多不足。首先,公司法第 75 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股东可以行使股权收买请求权的三种情形,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并且没有为股东留出充足的自治空间。这一情况使其在面对千变万化的经济现实时,由于缺乏适应性品格而导致无从适用。其次,我国的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是借鉴美国评估权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但美国评估权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是利益衡平理论,因而其适用的情形仅限于公司依据法律做出重大决
3、策或公司发生重大改变。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也是针对当公司做出合法决策或发生重大变化而使部分股东期待利益落空时对其进行救济,但问题在于我国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的情形包括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这一情形,该情形发生的原因基础与其他两种情形发生的原因基础不同,且该项情形往往会被规避适用,大股东可以在三到四年不分配利润之后,在第五年以少许分红或者利用控股优势将当年利润以薪金方式大量派发出去。这样该项规定将被架空,失去了立法初衷所要达到的救济目的。再次,对于公司用来收买异议股东所持股权的资金来源没有予以限定。由于我国严格奉行资本维持原则,所以公司不该用维持公司资本所必需的财产来收买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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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退出 机制 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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