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333-2022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黑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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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1.1 2 0C C S A 0 0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3 3 3 3 2 0 2 2地方 标准制 修订工 作指南2 0 2 2-1 2-2 9 发 布 2 0 2 3-0 1-2 8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2 3/T 3 3 3 3-2 0 2 2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2、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黑 龙 江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杨 福 星、高 捷、陈 要 武、吴 天 人、郝 兆 军、汤 占 悦、赵 岩 海、崔 振 中、张 仁 林、高 传 君、徐 宇 飞、韩 丽、钟 宝 辉、李 帅、杨 大 志、吕 猛、张 敬。D B 2 3/T 3 3 3 3-2 0 2 21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工 作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提 供 了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的 指 导,给 出 了 总 则、立 项、起 草、征 求 意 见、技 术 审 查、批 准 发 布、备 案 等 方 面 的
3、 信 息。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省 级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工 作,市(地)级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4、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G B/T 2 0 0 0 0(所 有 部 分)标 准 化 工 作 指 南G B/T 2 0 0 0 1(所 有 部 分)标 准 编 写 规 则G B/T 2 0 0 0 3.1 标 准 制 定 的 特 殊 程 序 第 1 部 分:涉 及 专 利 的 标 准G B/T 2 3 6 9 1 项 目 管 理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0 0 0 0.1、G B/T 2 3 6 9 1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总 则4.1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原 则4.1.1 遵 循 开 放、透 明、公 平 的 原 则
5、,有 利 于 科 学 合 理 利 用 资 源,推 广 科 学 技 术 成 果,做 到 技 术 上 先进、经 济 上 合 理。4.1.2 利 用 制 定 产 品 质 量 及 其 检 验 方 法 的 地 方 标 准,实 施 妨 碍 商 品、服 务 自 由 流 通 等 排 除、限 制 市 场竞 争 的 行 为 是 禁 止 的。4.1.3 适 应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4.2 制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范 围 及 要 求4.2.1 为 满 足 地 方 自 然 条 件、风 俗 习 惯 等 特 殊 技 术 要 求,或 者 在 社 会 管 理、公 共 服 务 等 领 域
6、需 要 统 一技 术 要 求 的,可 在 农 业、工 业、服 务 业 以 及 社 会 事 业 等 领 域 制 定 地 方 标 准。4.2.2 已 发 布 实 施 的 地 方 标 准,所 依 据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或 者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发 生 变 化,或 者 涉 及 的国 家 标 准、行 业 标 准、地 方 标 准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或 者 关 键 技 术、适 用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复 审 结 论 为 修订 的 地 方 标 准 可 进 行 修 订。D B 2 3/T 3 3 3 3-2 0 2 224.2.3 已 发 布 实 施 的 地 方 标 准,因 个
7、 别 技 术 内 容 影 响 标 准 使 用 需 要 进 行 修 改,或 者 对 原 标 准 内 容 进 行增 减 时,可 使 用 修 改 单 修 改 地 方 标 准。4.3 制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程 序4.3.1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程 序 为:立 项 起 草 征 求 意 见 技 术 审 查 批 准 发 布 备 案。4.3.2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的 程 序 与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程 序 相 同。4.3.3 地 方 标 准 修 改 单 制 定 程 序 与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程 序 相 同。5 立 项5.1 立 项 建 议5.1.1 省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8、 门 每 年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集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通 过 公 开 征 集 地 方 标 准 制修 订 项 目,说 明 立 项 指 导 原 则、立 项 范 围、申 报 程 序、申 报 材 料 等 方 面 要 求。5.1.2 社 会 团 体、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以 及 公 民 可 以 向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有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制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建 议。5.1.3 按 照 所 属 行 业 和 领 域,制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建 议 由 省 级 有 关
9、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归 集。5.2 立 项 申 请5.2.1 省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本 行 业、本 领 域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特 殊 需 要,按 照 系 统 性、协 调 性、科学 性 的 要 求,向 省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制 修 订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5.2.2 立 项 申 请 材 料 包 括:a)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建 议 书,见 附 录 A;b)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汇 总 表,见 附 录 B;c)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草 案。5.3 立 项
10、 计 划5.3.1 省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企 业 事 业 组 织、社 会 团 体、消 费 者 和 教 育、科 研机 构 等 方 面 的 实 际 需 求 进 行 调 查,主 要 从 以 下 方 面 对 立 项 申 请 进 行 审 查:a)是 否 符 合 立 项 指 导 原 则;b)是 否 符 合 立 项 范 围;c)必 要 性 论 证 评 估;d)可 行 性 论 证 评 估。5.3.2 省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调 查 结 果、论 证 评 估 以 及 审 查 意 见,做 出 否 决 项 目 建 议 或 批 准 项 目建
11、议 的 决 定,并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计 划。5.3.3 省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计 划,并 在 其 门 户 网 站 公 布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计 划。立 项计 划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项 目 名 称;b)提 出 立 项 申 请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c)起 草 单 位;d)完 成 时 限;e)项 目 负 责 人;f)制 定 或 修 订 信 息 等。D B 2 3/T 3 3 3 3-2 0 2 236 起 草6.1 通 过 专 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立 项 建 议 的 地 方 标 准 项
12、目,由 其 组 织 起 草 单 位 的 代 表,组 成 标 准起 草 工 作 组;通 过 其 他 途 径 提 出 立 项 建 议 的 地 方 标 准 项 目,由 省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起 草 单 位 的 代表,组 成 标 准 起 草 工 作 组。6.2 项 目 负 责 人 牵 头 制 定 标 准 起 草 工 作 组 起 草 工 作 计 划。工 作 计 划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文 件 名 称 和 确 定 的 范 围;b)制 定 标 准 的 主 要 内 容;c)工 作 安 排 和 计 划 进 度,包 括 调 查 分 析、实 验、论 证、征 求 意
13、见、送 审 等 工 作 内 容 和 时 间 节 点;d)工 作 组 人 员 组 成 及 内 部 分 工;e)经 费 预 算。6.3 标 准 起 草 工 作 组 按 照 工 作 计 划 开 展 起 草 工 作,在 完 成 调 查 分 析、实 验 和 论 证 工 作 基 础 上,确 认 标准 草 案 的 内 容 和 结 构,可 按 照 G B/T 1.1 2 0 2 0、G B/T 2 0 0 0 0(所 有 部 分)、G B/T 2 0 0 0 1(所 有 部 分)、G B/T 2 0 0 0 3.1 等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编 写 标 准 草 案,并 编 写 标 准 编 制 说 明,见
14、 附 录 C。6.4 标 准 起 草 工 作 组 在 编 写 标 准 草 案 主 体 框 架 过 程 中,发 现 并 确 认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存 在 不 宜 继 续 制 定 的因 素,先 向 省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建 议 项 目 终 止 的 申 请,取 得 省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再 向省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相 关 申 请,由 省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是 否 终 止。6.5 标 准 起 草 工 作 组 对 标 准 草 案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后,由 省 级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15、 部 门 向 省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报 送 征 求 意 见 稿。7 征 求 意 见7.1 标 准 起 草 工 作 组 通 过 函 件、会 议 等 形 式,征 求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组 织、社 会 团 体、消 费 者 和 教 育、科 研 机 构 等 方 面 意 见,并 在 省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公 开征 求 意 见 期 限 不 少 于 3 0 日。7.2 收 到 征 求 意 见 函 件 的 单 位 或 个 人,按 时 回 复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表,见 附 录
16、D。逾 期 不 复 函,按 无 意 见 处 理。7.3 标 准 起 草 工 作 组 归 纳、整 理 反 馈 意 见,逐 条 提 出 处 理 意 见,并 将 意 见 处 理 情 况 填 入 地 方 标 准 征求 意 见 汇 总 处 理 表,见 附 录 E。对 意 见 的 处 理 分 为 以 下 几 种 情 况:a)采 纳;b)部 分 采 纳(说 明 理 由 和 根 据);c)未 采 纳(说 明 理 由 和 根 据);d)待 审 查 会 确 定。7.4 标 准 起 草 工 作 组 依 据 意 见 反 馈,给 出 返 回 起 草 阶 段、建 议 终 止 项 目 或 进 入 审 查 阶 段 的 处 理
17、 意 见。7.5 处 理 意 见 为 进 入 审 查 阶 段 的 征 求 意 见 稿 经 过 完 善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8 技 术 审 查8.1 审 查 形 式技 术 审 查 的 形 式 包 括 会 审 和 函 审。8.2 审 查 人 员D B 2 3/T 3 3 3 3-2 0 2 248.2.1 技 术 审 查 实 行 专 家 负 责 制。省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组 成 审 查 组,承 担 地方 标 准 技 术 审 查 工 作,未 组 织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的,成 立 专 家 组,开 展 地 方 标 准
18、 技 术 审 查。8.2.2 审 查 组(专 家 组)成 员 具 有 代 表 性 和 权 威 性,并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具 有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或 担 任 与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相 对 应 的 职 务;b)在 本 专 业 领 域 具 有 较 高 的 理 论 造 诣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c)熟 悉 标 准 化 工 作。8.2.3 审 查 组(专 家 组)人 数 为 单 数,不 得 少 于 5 人,设 立 审 查 组 长(专 家 组 长)1 名。8.2.4 承 担 标 准 起 草 工 作 的 人 员 不 得 承 担 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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