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金刚石.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豫金刚石.docx(6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豫金刚石公告豫金刚石: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编号:CIIT20171194ZJXT-【02】目录释义.1一、信托当事人.5二、信托目的.5三、信托规模、信托期限.5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6五、信托单位的认购.7六、信托受益权的
2、继承、赠与、转让及赎回.11七、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12八、信托费用和税费.23九、信托财产的估值.27十、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8十一、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27十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28十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29十四、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31十五、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34十六、风险揭示与承担.35十七、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41十八、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42十九、违约责任.43二十、保密义务.44二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44二十二、通知.45二十三、其他条款.48二十四、合同生效及合同份数.49附件一.50释义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
3、如下含义:1、本合同:指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的编号为CIIT20171194ZJXT-【02】的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2、信托合同:指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信托单位:包括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5、信托文件: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认购风险申明书。6、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编号为CIIT20171194XTJH的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
4、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7、认购风险申明书:指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8、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编号为CIIT20171194BGXY保管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9、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编号为CIIT20171194TZGW的投资顾问合同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投资顾问合同里的内容若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10、咨询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务外环路证券营业部签署的编号为CIIT20171194ZXFW的咨询服务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11、操作协议:指受托人
5、、保管人与证券经纪商签署的编号为CIIT20171194CZXY的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操作协议及其不时之修订及补充。12、委托人:指信托合同项下将信托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的主体。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别不同,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优先委托人资金来源如涉及银行理财资金,则资金来源为高资产净值客户、同业或机构理财资金(非个人理财资金)。13、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14、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15、受托人:指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及继任的受托人。16、受益人:指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按照享有的信托
6、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17、优先(级)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18、一般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19、资金补偿方:指郭留希(身份证号:412728*0312)20、保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投资顾问:指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2、咨询服务方:指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务外环路证券营业部23、证券经纪商: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4、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获取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
7、份额的信托单位。25、优先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优先信托受益权,为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于一般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26、一般受益权:指受益人基于信托合同享有的一般信托受益权,为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人获得剩余信托利益的权利,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2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其中签订信托合同的优先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优先信托资金,签订信托合同的一般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一般信托资金。28、信托财产: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及对其管理、运用后形成财产的总和。29、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计
8、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的统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设的交易账户。30、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于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31、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其计算精确到个位,小数点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本信托计划初始信托单位值为人民币1元,1
9、份信托单位对应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32、信托财产总值: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估算的全部信托财产的总价值(包括信用增强资金)。33、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其他负债以及优先级收益后的余额。34、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与信托单位总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35、标的股票:指信托计划实际认购的豫金刚石(300064.SZ)股票。36、限售期:标的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最后一笔买入过户至“兴业信托-豫金
10、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37、T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一交易日。38、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39、核算日:信托存续期间,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0】日为核算日;信托计划终止的,信托终止日为核算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应提前至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40、核算期间:上一个核算日(含)到下一个核算日(不含)的期间为一个核算期间;第一个核算期间为信托计划设立日至第一个核算日(不含)。41、估值基准日: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为估值基准日
11、。42、估值日: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的日期。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进行信托财产的估值。43、信托月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下月同一日期的前一自然日为一个完整的信托月度。44、信托季度: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三个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托季度。45、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4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7、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48、信用增强资金:指在本信托单位净值下跌至预警线或止损线情况下,资金补偿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追加的相应数额
12、的资金。信用增强资金不改变优先级和一般级份额数量及比例,也不改变信托计划总份额。46、差额补足资金:指如在约定的优先级最高目标收益支付日或本金分配日,本信托计划无足够变现资金支付信托计划各项运作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投资顾问费等)、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和最高目标收益,则由资金补偿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本计划追加资金。追加资金金额以本合同相关约定为准。47、开放日:本信托计划封闭运作,不设开放日。一、信托当事人1、委托人本合同的委托人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委托人。2、受托人受托人名称: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辉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联系地址:福州市
13、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26层3、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二、信托目的委托人为有效运用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双方的信托关系。按本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对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以实现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三、信托规模、信托期限1、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叁亿】元整(小写:【300,000,000.00】元)。其中,优先信托资
14、金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小写:【200,000,000.00】元)(以下简称“优先级最低募集金额”),一般信托资金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00】元)(以下简称“一般级最低募集金额”)。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优先级最低募集金额和/或一般最低募集金额,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但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2:1】。2、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2】个信托年度,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算。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
15、立(一)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为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推介期拟定为10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变更推介期时间,并在受托人网站(【】)上进行公告。(二)信托计划的成立1.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成立:(1)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达到优先级最低募集金额,募集的一般信托资金达到一般最低募集金额,且优先级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2:1】,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2)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达到优先级最低募集金额,募集的一般信托资金达到一般最低募集金额,且优先信托资金与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2:1】,受托人宣布信托
16、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及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结息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认购资金自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如有)。所需资金划付费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直接从前述款项中
17、扣收。受托人返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五、信托单位的认购(一)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1、认购资格(1)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时间相同时按照“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保留拒绝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权利。推介期结束或提前届满后,受托人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申请。(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
18、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i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ii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iii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2、委托人的承诺和保证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与保证:(1)委托人为本款第1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2)优先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管理的财产,优先委托人承诺理财资金为高资产净值客户或同业理财、企业理财。委托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已
19、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3)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4)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5)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6)已就认购信托单位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7)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的,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信托资金已取得其配偶的同意。(8)委托人保证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为来源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不是银行信
20、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如银行理财计划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告或报备。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作出本款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承诺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对前述承诺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
21、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二)信托资金币种及信托单位认购价格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在推介期内,每份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三)最低认购金额每一优先委托人单笔认购的信托单位不得低于壹佰万份,单笔交付的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提高优先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四)认购资金的交付1、受托人开立如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收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账户名:开户行:账号:2、委托人应于信托合同签署后十日内(以不晚于信托计划推介期
22、结束日为前提)将其在信托合同项下委托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前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3、本信托计划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在前项规定的期限内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承诺交付的信托资金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注明:“XX(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认购【兴业信托-豫金刚石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XX万份”。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付款账户须与其在本合同项下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未按本款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认购。(五)认购文件1、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须持如下签约必备证件:(1)委托人为自然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
23、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存折/卡。(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机构公章。2、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应在推介期内签署以下文件:(1)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捌份。(2)信托合同一式捌份。自然人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机构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加盖公章,且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或盖章。(六)认购成功的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的认购成功:经委托人签署的有效认购文件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前送达受托人;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日前到达信托计
24、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接受并确认委托人的认购;信托计划成立。(七)信托文件和签约必备文件的管理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正本一份、认购风险申明书一份及其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第1项约定提供的签约必备证件、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八)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数额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资金数额,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及份额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单位类型及份额。六、信托受益权的继承、赠与、转让及赎回(一)继承受益人为自然人的,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被继承。继承人应向受托人办理信托受益权继承登记确认手续。办理该等手续时应提交如下文件:继承法律文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
25、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继承法律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受益人为机构的,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依法承继。承继人持承继文件、信托合同、承继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前款所述承继文件包括:证明被承继人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合同、协议以及承继人为被承继人合法承继人的其他证
26、明材料。(二)赠与优先受益人可以将其持有的优先受益权赠与。受赠人应为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赠与;机构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赠与或拆分赠与。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信托合同、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等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登记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登记的不能对抗受托人。办理优先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时,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具体赠与确认手续费支付标
27、准和方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赠与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三)转让优先受益人可以通过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方式向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拆分转让,机构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和拆分转让。优先受益人转让优先受益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持信托合同原件、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及受让方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至受托人处办理优先受益权转让手续。未办理该等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办理优先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具体转让确认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由受托人与优先受益人协商
28、一致的结果办理。转让确认手续费归受托人所有,不计入信托财产。(四)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一般受益权不得对外赠与和对外转让(五)赎回受益人不得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七、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一)信托财产的保管受托人选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财产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并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信托资金。受托人按照有关规定开立上海、深圳股东账户,选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指定的证券经纪商,签订操作协议并在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受托人聘任上海天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签订投资顾问合同。(二)信托
29、财产的管理方式委托人在此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信托财产按照如下约定进行管理,对如下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没有任何异议:(1)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2)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受托人可依法将部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处理。(3)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经理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4)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
30、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5)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三)投资范围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如下:主要投资于投资豫金刚石(300064.SZ)股票,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经受托人和全体委托人同意,可以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信托计划投资其他品种,受托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2、投资限制全体委托人一致认可,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如下:(1)投资于
31、豫金刚石(300064.SZ)二级市场流通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4.99%;(2)投资于豫金刚石(300064.SZ)的投资比例不超过本信托计划净资产的100%;(3)不得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受让大股东持有的豫金刚石(300064.SZ)股票;不得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受让标的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统称特定股份)豫金刚石股票。(4)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品种:1)不得主动投资于权证、S、ST、*ST、S*ST及SST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2)不得投资于融资融券、证券回购融资交易(债券逆回购除外)、ETF套利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3
32、)不得将所管理资产用于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信贷资产;5)不得将所管理资产投资于受托人、受托人的关联公司的股票;6)不得投资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7)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受托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受托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且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顾问的操作涉嫌操纵市场
33、、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如果接到沪深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告,投资顾问不听劝阻的,受托人有权不接受投资顾问的买入投资建议的权利,直至该种证券全部卖出。(四)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委托人确认、授权并同意受托人将信托资金按照如下约定进行运用,对如下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没有任何异议:1、信托资金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投资建议和受托人下达交易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1)投资顾问根据其对证券市场及各单只股票的研究结果,实时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作出投资决策并下达交易指令;(2)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直接按照信托计划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进行相关交易
34、操作:信托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投资顾问出具签名、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或无效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5个交易日内未逐步发出信托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仍发出再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投资顾问未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建议投资于与本信托计划受托人和/或投资顾问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所发行的投资品种的;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涉嫌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如果接到沪深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告后,投资顾问不听劝阻继续向受托人发出该等投资建议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投资顾问的任何投资建议,直至因执行前述涉嫌操纵市场、明
35、显偏离市场均价的投资建议而买入的证券产品全部卖出为止;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将导致违反本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的投资限制的;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本身违反或执行其投资建议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信托合同的规定或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或将导致受托人遭受任何有权机关的处罚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或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或有权直接下达交易指令的其他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投资建议。(3)由于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2项所列条件的无效的投资建议,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违反了投资顾问合同及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限制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顾问
36、承担,受托人不对此等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就信托财产遭受的损失及受托人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投资顾问追偿。(4)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受托人就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采取本款所述运用方式。2、投资建议(1)投资建议应包括信托计划编号、拟交易的证券名称和号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等要素。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方为有效的投资建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并符合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不存在操纵市场、与一般受益人或投资顾问或一般受益人/投资顾问关联方之间存在不公正交易条件的交易,或
37、者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的情形或其他任何损害信托财产的情形。(2)投资建议仅限当日有效。(3)投资建议的发出方式投资顾问主要通过录音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委托人同意上述全部人工电话录音、电子邮件或传真为投资建议的有效证据,不得提出异议。对场内交易的证券品种,投资顾问以通过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系统以电子方式发出投资建议。(4)投资建议的执行受托人根据有效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交易,并以完成有效的投资建议为工作职责之一。由于系统和线路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导致受托人未能全部完成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对投资顾问发
38、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查,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投资顾问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执行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3、受托人指令受托人指令由受托人授权的指定人员发出。(五)信托财产的变现1、原则上,至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第5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信托计划不得再持有证券资产,因股票停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等原因导致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除外。投资顾问未按期发出投资建议以上要求时,受托人有权在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第二个交易日开始发出受托人指令执行强行平仓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若投资顾问未及时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有权发出变现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指
39、令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3、在支付信托计划各种费用和进行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时,如果信托财产中现金资产总量不足,受托人有权直接出售部分证券资产以支付该等现金需求。(六)资金补偿和差额补足措施1、资金补偿主体资金补偿方郭留希身份证号:412728*0312资金补偿比例100%2、资金补偿义务资金补偿方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履行资金补偿义务,包括信用增强资金与差额补足资金。资金补偿方追加的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只增加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不改变信托单位总份数及信托计划总份数,也不改变优先信托单位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不增加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不改变一般受益权项下信托利益的计算方法。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
40、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信托计划每个交易日计算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并将信托计划单位净值等于【0.90】元设置为预警线,将信托计划单位净值等于【0.85】元设置为止损线。受托人以每日收盘后PB系统显示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不考虑相关费用)作为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并以预估值做监控。本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自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标的股票过户至兴业信托-豫金刚石(300064)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3限售期内的预警和止损机制(1)预警线为【0.90】元。在限售期内,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于T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预警线且高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T+1日上午10
41、:30之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提示投资风险,资金补偿方有义务于T+3日11:30之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追加资金日前一交易日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应恢复至【0.90】元以上(不含)。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止损线为【0.85】元。在限售期内,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于T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T+1日上午10:30之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提示投资风险及补仓通知,资金补偿方有义务于T+1日11:30之前追加信用增强
42、资金,使追加资金日前一交易日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至【0.90】元以上(不含)。若资金补偿方没有遵守上述追加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本信托计划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资金补偿方是否能够足额追加资金,自T+1日上午11:30起,本信托计划项下在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剩余的资产及收益全部归优先级委托人享有,优先级份额净值计算方法自T+1上午11:30起调整为“信托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总份额”,一般级净值为零,且资金补偿方已追加的资金均归优先级持有人所有。一般级委托人须无条件放弃任何形式的追索及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托人及
43、或优先级委托人追索或要求承担任何法律或经济责任和费用,同时不得因受托人依据本合同及相关交易合同作出的管理和处置行为而与受托人发生任何纠纷,受托人将不就上述管理和处置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本计划限售期内资金补偿方未遵守上述追加资金的要求,在解除限售后(如因证券停牌则在证券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上午9:30开始,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连续减仓操作,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信托计划提前终止。自T+1日上午9:30起至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0.90】元之上止,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如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由于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退信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解除限售后的预警和止损机制(1)预警线为【0.90】元。解除限售后,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于T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预警线且高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T+1日上午10:30之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资金补偿方或资金补偿方的指定联系人提示投资风险,资金补偿方有义务于T+2日15:00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追加资金日前一交易日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至【0.90】元以上(不含)。自T+1日上午9:30起至信托计划单位净值恢复到【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