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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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扶贫资金暂行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在企业改革、进展、稳定中的作用,使困难群体得到准时有效救助,确保扶贫资金治理、使用及运作标准化,特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 扶贫资金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待遇之外,对困难群体实施应急救助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集团公司拨付; (二)企业员工捐助; (三)扶贫资金利息增值;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扶贫资金实行公司及直属各单位两级治理。公司直属各单位须依据此方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扶贫资金治理方法,专款专用,账目单立。 其次章 治理职责
2、第五条 公司直属各单位应建立扶贫资金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原则上应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以及财务、纪委监察、审计、工会、人事、维稳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扶贫资金治理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六条 扶贫资金管委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扶贫资金治理方法的制订、修改和完善; (二)负责对扶贫资金治理使用状况进展监视、审查; (三)负责特别事项的讨论和处理。 第七条 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扶贫资金的治理、公示、发放、登记造册工作。协调各部门了解和把握本部门所辖困难群体的根本状况,编制、保管、完善困难群体档案等工作。 (二)负责对救助
3、对象的状况进展审核,提出救助意见,对特别状况提交扶贫资金管委会争论。 (三)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帮扶组织,对困难群体结成帮扶对子,落实帮扶对象,制定帮扶目标,确保困难群体有人帮扶。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 救助对象为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各类生活困难群体;救助原则是对特别困难员工重点救助,临时困难员工准时救助。 第九条 员工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原则上赐予救助5000元。特别状况经本级管委会讨论赐予相应救助。 第十条 员工家庭受到自然灾难、意外损害、突发大事等不行预见状况,导致家庭患病重大经济损失,需开具居住地社区及派出所证明,原则上赐予一次性救助2023元。 第十一条 员工去世的,赐予一
4、次性抚恤救助3000元。 第十二条 重大节日期间,可依据本单位实际,赐予困扶贫资金使用治理制度。 难群体500-1000元/人的救助。 第十三条 按国家政策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员工遗属,原则上每月救助工亡遗属150元、自然死亡遗属100元、六十年月精简人员100元。其中,没有收入或没有劳动力量的员工孤儿,每年救助3000元。 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特别困难群体的救助,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经本级扶贫资金管委会讨论赐予救助。 第四章 治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直属各单位均须按财务治理程序要求,标准做好治理、审批、列支及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 由基层困难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基层车间(部门)确
5、认,提交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特别状况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扶贫资金管委会审核批准。领取扶贫资金时,审批人、经办人、领取人均需签字,表簿要标准、清楚,一式三份,分别由基层车间(部门)、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存查。 第十七条 其他困难群体救助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直属各单位每年须将扶贫资金治理使用状况向公司管委会汇报;公司扶贫资金管委会要定期听取管委会办公室基金使用状况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纪委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要对扶贫资金治理和发放状况不定期进展检查考核,对于违规 行为,一经发觉,严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条 本方法由公司扶
6、贫资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其次十一条 *可参照此方法,结合企业实际,制订相应的治理方法。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扶贫资金暂行治理方法同时废止。 财政扶贫资金治理方法篇二:扶贫资金使用治理制度 财政扶贫资金治理方法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国家进展规划委员会 财农字202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计委(以工代赈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标准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财政扶贫资金治理方法(试行)和财政扶贫工程治理费治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财政扶贫资金治理方法(试行) 二、财政扶
7、贫工程治理费治理方法(试行) 三、制定财政扶贫资金治理方法(试行)的说明 附件一 财政扶贫资金治理方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标准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治理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兴旺的革命老依据地、少数民族地区、遥远地区转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夫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进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适用本方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进展资金。 其次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
8、来源包括中心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 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心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 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的确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需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局部,必需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 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心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安排配套。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进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依据实际状况安排肯定比例用于非
9、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 中心财政从中心预算安排的进展资金中安排局部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根底设施建立,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立根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立)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根底设施建立; (二) 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进展资金,重点用于进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有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立根本农田(含畜牧草场、
10、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进展农村根底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播送、电视事业。 第十一条 中心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 弥补企业亏损; (四) 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 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归还债务; (七) 大中型基建工程; (八)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扶贫资金使用治理制度。 (九) 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 城市根底设施建立和城市扶贫; (十一) 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安排与治理
11、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安排应依据: (一) 国家扶贫方针政策; (二) 贫困人口数; (三) 贫困县数; (四) 自然条件; (五) 根底设施状况; (六) 地方财力; (七) 贫困地区农夫人均纯收入; (八) 资金使用效益; (九) 其他。 第十三条 中心财政扶贫资金的安排程序为: (一) 以工代赈资金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安排方案; (二) 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进展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安排方案; (三) 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安排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12、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扶贫办; (四) 以工代赈规划由国家计委准时下达,财政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中心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准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将资金下到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各级财政在收到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尽快与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连接工程规划,分批下达资金。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五条 中心财政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进展资金中分别提取 1.5%,用于工程治理费,以工代赈工程治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进展资金工程治理费由财政部商国
13、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地。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工程治理费和其他费用。 工程治理费使用治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治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连续使用。 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连续用于扶贫。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建立工程实行省级治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安排,要严格实施工程治理,做到资金到工程、治理到工程,核算到工程,按工程建立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准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扶贫工程在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协作,明确责任,
14、各司其责,严格把关。提前落实工程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工程实施,并对工程实施进展审核、监视、检查。 财政部门依据工程建立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视资金使用。规划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工程进展竣工验收,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进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工程进展竣工验收。依据竣工验收结果,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推行报账制治理,详细治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扶贫开发工程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置性支出实行政府选购,详细额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其次十条 同一工程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其次十一条 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工程建立单位,年度执行终了,要
15、依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依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总决算的编报要求,按时向财政部报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状况表,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视与检查 其次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计委(以工代赈办)、扶贫办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视检查,协作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其次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安排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赐予惩罚。 (一) 挥霍、铺张、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 (二) 配套资金缺乏的; (三) 同一工程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其次
16、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展惩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其次十五条 用于边疆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三北”防护林的财政扶贫资金,执行本方法。 其次十六条 “三西”农业建立专项补助资金执行财政部财农字199510号文件规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治理方法执行财政部财农字20231号文件规定。 其次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方法,结合当地的实际状况,制定详细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家进展规划委员会备案。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财政
17、扶贫工程治理费治理方法 (试行) 为了推动财政扶贫工程治理工作,提高财政扶贫工程治理水平,依据中心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扶贫资金治理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一、资金来源 财政扶贫工程治理费每年由中心分别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进展资金中提取1.5%。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再提取扶贫工程治理费及其他费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扶贫工程治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工程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治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该经费不得用于财政扶贫资金治理方法规定的限支工程。 三、资金治理 以工代赈工程治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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