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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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三篇 第一条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觉的涉嫌黑恶犯罪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取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爱护。 第三条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照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有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状况和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涉及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根底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
2、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对举报人、自首人供应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承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当保管。 第六条对采纳信函形式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特地场所进展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对采纳电话形式举报黑恶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根底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精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供应姓名等个人信息的
3、,应当敬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八条反映涉及黑恶犯罪被举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需实行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马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 第九条在涉黑犯罪线索治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赐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举报线索进展敲诈讹诈、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供应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爱护规定,有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
4、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爱护预案、实行爱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实行,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有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期限,造成严峻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峻后果。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二篇 一、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全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标准程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取得全面成功。依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电【2023】3号)、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鹰发【2023】4号)、中
5、共贵溪市委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溪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方法。 二、责任划分。 (一)各分场、科室、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首要责任。 1.定期主持召开部门会议,听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状况汇报。 2.对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问题,务必讨论解决,仔细部署,并催促落实。 3.支持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支持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分管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详细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详细领导责任。 1.当好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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