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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认定的标准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以下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来回于工作地与住宅地、常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来回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认定的标准2 工伤鉴定机构 工伤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
2、鉴定小组”。 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治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汲取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与。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当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当。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展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展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展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
3、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安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预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帮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治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展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
4、)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展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展完全丢失劳动力量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各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外表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根本丢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丢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峻缺损或畸形,有严峻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靠,或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
5、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峻缺损或畸形,有严峻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靠,或生活局部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外表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
6、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峻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丢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丢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转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局部肌瘫肌力4级
7、;单足局部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镇静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局部或一侧耳廓大局部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局部缺损,形态特别,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工伤认定的标准3 工伤赔偿最新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名目、工
8、伤保险药品名目、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需到签有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详细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名目、工伤保险药品名目、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工伤职工到签
9、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进展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工伤保险诊疗工程名目、工伤保险药品名目、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四)帮助器具费 1、标准: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帮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
10、月:伤情严峻或者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连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局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局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
11、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其)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12、,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八)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13、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九)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给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肯定比例发
15、给由工亡职工生前供应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力量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给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给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其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给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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