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治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对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 面和内部设施进展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及其有关活动,必需遵守本规 定。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 修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措施,促进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发 展,支持并保障建筑装饰装修中介效劳
2、组织依法从事技术指导、信息询问和履约担 保等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投诉在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其他违法行为。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准时依法处理。 其次章 装饰装修许可 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需依照国家 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的制度,标准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个体从业者的行为。 省外的单位在我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向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取得建筑装饰
3、装修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需根据证书的规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资质和证书由国务院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者出借、转让。 第十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必需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 取施工许可证。建筑装饰装修投资总额缺乏二十万元以及个人投资进展装饰装修的 供自己使用的工程除外。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打算颁发或 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必需具备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 部门和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发包
4、与承包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 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承受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中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依照国 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设计费的详细数额。 发包人和承包人使用或者局部使用未中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的, 应当向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对到达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发包人是否给 予经济补偿,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明示。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垫付建筑装饰装修资金。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要
5、求承包人缴纳保证金或者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制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 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第十六条 发包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合同应当使用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统一制发 的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商定承包人向其职工支付工 资的事项。承包人没有根据合同的商定支付职工工资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向其职工 支付工资,所需费用从承包费中扣除。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应当依照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依法直接发包的建
6、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协商定;依法 通过招标的形式发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造价,通过投标竞价确定,但不得低于 本钱价格。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 第十八条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展建筑装饰装修: (一)新建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构造阅历收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构造安全隐患且未进展修缮加固的; (三)已经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第十九条 进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发包人必需在施工前托付原 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报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一)增加阳台或者扩大阳台面
7、积的; (二)扩大门窗尺寸的; (三)增加墙体或者拆改墙体的; (四)在屋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五)刨凿楼房地面的; (六)在墙体上安装大型灯具的; (七)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涉及建筑主体构造和承重构造变动或者超出 承重设计允许值范围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设计标准和合同商定的质 量要求进展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需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消防部门进展建筑装饰装修消防设计审查的,应当依法 办理有关手续。 其次十一条
8、承包人必需根据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 的商定进展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或者偷工减料。 其次十二条 在进展建筑装饰装修时,不得擅自撤除、改造供电、供排水、供 热、煤气和消防等涉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或者安全的设施;不得损坏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水层和保温层。 其次十三条 在进展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时,承包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爱护的法 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实行相应措施,削减废气、废水、粉尘和固体废弃物的排 放量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危害。 在城市市区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在夜间进展产生噪声污染的建 筑装饰装修活动。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9、应当依法进展监测。 其次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应当堆放在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机构指定的位置。严禁从楼上抛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对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约 定清运责任。未商定清运责任的,由发包人负责清运。 根据合同的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清运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发包人应当催促其履 行清运义务。承包人未履行清运义务的,发包人应当代其清运,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担当。根据合同的商定由发包人负责清运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但发包人未清运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托付的机构可以指定他人清运,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其次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建筑装饰装
10、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单位及个 人,应当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建筑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 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产品标识,并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安康 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制止选购、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环境爱护指标超标、放射性超 标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其次十六条 居民住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 的方式进展验收。其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 规章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竣工验收报告和
11、有关资料报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来自:) 其次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执行。 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消失质量问题的,原承包人必需自接到原发包人的 修理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进展修理。属于紧急状况的必需马上修理。逾期未修理的, 原发包人可以自行修理,所需费用由原承包人担当。 其次十八条 发生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纠纷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申请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机 构进展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
12、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其次十条和其次十一条规定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立工 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第一款和其次 十五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环境爱护部门等有关 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惩罚。 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13、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到达肯定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展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建筑装饰装修根据使用用途分为公共空间装饰装修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建筑幕墙等特别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的监视和治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省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筑装饰装修的监视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监视治理工作。各级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治理机构详细负责日常治理工作。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林工业总局、治理局负责治理建筑装饰装修的机构分别负责垦区、国有森工林区内建筑装饰装修的监视治理工作,业务上承受省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 第五条进展和改革、劳动、工商、环保、卫生、消防、质量技术监视、安全生产监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相关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为企业效劳。 其次章从业资质治理 点击查看下一页共享更多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治理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