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合同纠纷特许加盟合同纠纷特征(十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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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许加盟合同纠纷特许加盟合同纠纷特征(十五篇)特许加盟合同纠纷 特许加盟合同纠纷特征篇一 乙方:_ 第一条总则 1、鉴于乙方申请,甲方依据加盟规划,授予乙方单点单柜(加盟店或专卖柜)特许经营权。特许乙方自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在_省_市/县_ 开设加盟店,授权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加盟店、柜使用由甲方独立拥有的“和.宝 秀”注册商标。乙方自开店一_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5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乙方预付_元首期进货预付款,连同_元加盟费和_元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共 _元一并汇入甲方账户,此后首批进货货款以首期进货预付款抵扣。 3、加盟授权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并且乙
2、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款项(包括特许加盟费、品牌授权使用保 证金和首期进货款等,实际须支付的款项种类和金额按签约合同规定为准)之_日起生效。 其次条承诺 1、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后,须按甲方要求经营治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 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乙方承诺在加盟期间,完全遵守本特许加盟条列,合法经营。 2、甲方承诺不在乙方开设的加盟店同一区域范围内(按所在城市的行政区片或以肯定直径范围划分) 自己或允许第三者经营其它加盟店,并承诺不向同一区域范围内的其它经营者供给得意多产品。 第三条细则说明 1、首期进货超过首期预付货款的局部和此后进货,乙方按实际订货金额将货款汇入甲
3、方账户,甲方确认 汇款后予以发货。甲方供应给乙方的商品按统一加盟供货价结算,特供商品或促销活动商品折扣另行制订。 2、甲方每次发货须供应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多发或少 发),应在收货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和承受发货清单上新到的商品。 3、甲方通过一般货运、特快专递等方式向乙方发送货物,乙方可依据自己需要选择发货方式,发送货物 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担当。乙方收到货物有商品质量问题的,应在收到货物三天内(以收货签收或通知取件 时间为准)向甲方提出退货申请,并在收到货物五天内将货物发还甲方,由甲方负责全额退货,但属乙方 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
4、残次商品,甲方不予退换。 4、乙方因销售缘由造成商品积压的,乙方应在货到30_日内(以货运公司通知乙方收货或送货上门时间为 到货_日)提出换货申请并将积压商品发回。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回的商品后,将按乙方退回商品的实际进货 额的折算金额为乙方调换新货。换货以退回商品不影响其次次销售为前提。乙方累计退换货金额(以 退回货物的进货价款计算)不得超过以现款支付的实际进货金额。 5、甲方在甲方网站上为乙方供应加盟店存货调剂平台效劳,乙方可在调剂平台上自由选择调剂对象,相 互调剂存货。甲方可在甲方网站上为乙方供应积压商品代卖效劳,乙方可将积压商品托付甲方在甲方网站 上代为销售,甲方按代卖商品销售额的提取代卖
5、手续费。 6、乙方全年进货额(按实际支付的进货货款计算)到达50000_元,可按累计进货额享受2_%的业绩嘉奖。 律师365 全年进货金额到达100000_元,可按累计进货额享受4_%的业绩嘉奖,并以业绩嘉奖以货款形式返回。 第四条合同的续约、解除和终止 1、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到达合同规定的最低进货额且无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发生,则乙方可将交纳的品 牌使用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前一个_月内转为货款;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进货额到达100000_元,则甲方将乙 方交纳的加盟费全额退还给乙方。 2、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达成全都协议连续连续本合同,则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续约一_年,乙方不 用再支付加盟费、品
6、牌使用保证金和首期货款。如双方未达成全都协议,则本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3、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保存连续追讨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_ 连续三个_月_月平均进货额低于5000_元;乙方仿冒,滥用得意多商标;乙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 整顿或撤消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明时;乙方违反或未实现本合同的商定,破坏加盟体系或对甲方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乙方未与甲方协商,不再履行商定的合作义务,单方面退出加盟。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得意多商标。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一个_月内,乙方必 须自行担当费用,撤除乙方原全部带有“得意多”的商号、标识、商
7、标、效劳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 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和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索赔.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乙方:_ 法人代表:_身份证号:_ 时间:_联系电话:_ 时间:_ 特许加盟合同纠纷 特许加盟合同纠纷特征篇二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商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详细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其次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商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
8、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商定。如使用特许人的治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治理系统中改进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供应某些支持(如培训、询问、帮助与指导等)的商定。 5、第五条商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商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纳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状况下,假如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
9、患病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假如采纳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假如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患病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商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全部必要的手续并担当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良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掌握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商定受许人自行担当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工程。 第4款商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
10、何一样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商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商定受许人应当按商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状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状况。 第7款商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状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商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处性措施。 第9款商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洁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情愿担当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假如让特许人单独担当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供应效劳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
11、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非常巨大,让特许人单独担当势必存在困难;而假如让受许人来担当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铺张,因此假如让受许人担当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纳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商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账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商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账户上,至于详细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依据广告基金账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预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实行了一种不需要本
12、钱也不担当风险的方式。假如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实行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假如特许人将广告基金账户上的局部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商定对于广告基金账户的财务监视治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账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第10款商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商定看上去好像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假如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由于经营状况不佳
13、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定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商定受许人的全部付款都必需准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开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处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根据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展经营治理的商定。 第13款商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牌。 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商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商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隐秘的商定。共6款
14、,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详细商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商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连续保存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连续使用特许人全部的经营治理系统。 第4款商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肯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商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隐秘,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隐秘的详细信息进展保密。 第6款商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
15、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全部。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商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时情愿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由于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治理不善而给广阔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患病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商定,如商定受许人必需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马上代替自己经营治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
16、需参与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 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留意:那就是假如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发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情愿将上述情形商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由于连锁店数量的削减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从理论上说,假如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假如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爱护受许人本人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忧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先在合同中商定只要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特许人就
17、应当对其供应指导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解决争议的具体商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比拟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商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由于很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简单被人们宣传。假如发生诉讼,特殊是多个受许人联合起诉特许人,不管详细的案情如何,必定引起人们关注。假如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有可能会给一局部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拟强调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由于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全都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
18、假如是个别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与该受许人解决即可,但假如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简单陷入逆境。不过,特许人假如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简单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情愿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是必不行少的条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解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行一概而论。例如,某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是外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假如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的裁决,就目前
19、的现实状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而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展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便利多了。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独立效力、通知、拖延付款等方面的商定。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商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商定。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假如双方均为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比拟适宜。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
20、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涉外特许经营的特地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固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商定选择了。 14、第十四条是关于受许人不得与他人另行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商定。 15、第十五条是关于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特许人所使用的语言进展沟通的商定。特许经营中的很多详细经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记录、培训工程、经营状况报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许人的参加,也有特许人的参加。例如,特许人的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可能不情愿为众多的受许人担当高额的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人不能用英语进展沟通时,应当自行担当翻译费用。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受许人确认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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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加盟 合同纠纷 特征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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