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396-2022 安宁疗护服务规范(黑龙江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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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 3.0 8 0.9 9CCS A 1 2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3 3 9 6 2 0 2 2安宁 疗护服 务规范2 0 2 2-1 2-2 9 发 布 2 0 2 3-0 1-2 8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2 3/T 3 3 9 6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15 服 务 对 象 与 服 务 形 式.25.1 服 务 对 象.25.2 服 务 形 式.26 环 境
2、 与 设 施 设 备.26.1 环 境.26.2 设 施 设 备.27 服 务 人 员.47.1 配 置.47.2 职 责.48 服 务 流 程.58.1 流 程.68.2 登 记.68.3 识 别.68.4 收 治.68.5 评 估.68.6 制 定 计 划.68.7 转 介.69 服 务 提 供.79.1 症 状 控 制.79.2 舒 适 照 护.79.3 心 理 支 持 和 人 文 关 怀.79.4 药 物 使 用.79.5 辅 助.71 0 服 务 质 量 控 制.71 0.1 服 务 过 程 管 理.71 0.2 服 务 评 价.71 0.3 服 务 改 进.8附 录 A(规 范 性
3、)医 院 安 宁 疗 护 病 房 服 务 流 程.1附 录 B(规 范 性)医 院 安 宁 疗 护 小 组 服 务 流 程.2附 录 C(规 范 性)社 区 安 宁 疗 护 中 心 病 区 服 务 流 程.3D B 2 3/T 3 3 9 6 2 0 2 2I I附 录 D(规 范 性)首 次 居 家 访 视 患 者 的 流 程.1附 录 E(资 料 性)营 养 风 险 筛 查 量 表.2附 录 F(规 范 性)安 宁 疗 护 服 务 流 程.3附 录 G(资 料 性)身 体 功 能 状 态 评 估 工 具.4附 录 H(资 料 性)姑 息 功 能 评 估 量 表.5附 录 I(规 范 性)安
4、 宁 疗 护 告 患 者(家 属)书.6附 录 J(规 范 性)安 宁 疗 护 协 议 书(知 情 同 意 书).7附 录 K(资 料 性)预 测 生 存 期 评 估 工 具.8附 录 L(规 范 性)麻 醉 药 品、第 一 类 精 神 药 品 使 用 知 情 同 意 书.1 0参 考 文 献.1 1D B 2 3/T 3 3 9 6 2 0 2 2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5、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黑 龙 江 省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黑 龙 江 省 老 年 病 医 院、黑 龙 江 省 医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大 辉、冷 菲 菲、董 一 哲、王 晓 昕、张 晓 璐、朴 严 花、聂 婉 翎、张 艳。D B 2 3/T 3 3 9 6 2 0 2 21安 宁 疗 护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安 宁 疗 护
6、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原 则、服 务 对 象 与 服 务 形 式、环 境 与 设 施 设 备、服务 人 员、服 务 流 程、服 务 提 供、服 务 质 量 控 制。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黑 龙 江 省 开 展 安 宁 疗 护 服 务 的 各 级 医 疗 机 构,医 养 结 合 单 位 机 构 和 养 老 院 机 构 可 参 照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7、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3 0 9 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T 1 7 2 4 2 投 诉 处 理 指 南G B/T 1 8 8 8 3 室 内 空 气 质 量 标 准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T 5 0 3 4 0 老 年 人 居 住 建 筑 设 计 标 准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M Z/T 0 6 4 老 年 社 会 工 作 服 务 指 南3 术 语 和 定 义M Z/T 0 6 4 界 定
8、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安 宁 疗 护以 疾 病 终 末 期 患 者 和 家 属 为 中 心,以 多 学 科 协 作 模 式 进 行 实 践,为 疾 病 终 末 期 或 老 年 患 者 在 临 终 前通 过 控 制 痛 苦 和 不 适 症 状,提 供 身 体、心 理 等 方 面 的 照 料 和 人 文 关 怀 等 服 务,以 提 高 患 者 生 命 质 量,帮助 患 者 舒 适、安 详、有 尊 严 离 世,以 及 减 轻 家 属 心 理 哀 伤 的 一 种 专 业 服 务。3.2安 宁 疗 护 团 队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应 组 建 以 医 生
9、、护 士 为 核 心 的 人 员 团 队 从 事 安 宁 疗 护 服 务。可 根 据 实 际,配 备 专/兼职 人 员,如 社 会 工 作 者、药 剂 师、营 养 师、心 理 治 疗(咨 询)师、志 愿 者、康 复 治 疗 师(音 乐、绘 画 治疗 师 等)、中 医 药 人 员、麻 醉 师、医 疗 护 理 员、行 政 管 理、后 勤 等。4 基 本 原 则4.1 应 遵 循 以 疾 病 终 末 期 患 者 及 其 家 属 为 中 心 进 行 服 务 的 原 则。4.2 应 遵 循 以 患 者 自 愿、尊 重 患 者、平 等 公 正 为 导 向 的 原 则。4.3 应 遵 循 为 患 者 提 供
10、 缓 和、舒 适、安 全、有 效 服 务 的 原 则。D B 2 3/T 3 3 9 6 2 0 2 224.4 应 遵 循 以 多 学 科 协 作 模 式 进 行 服 务 的 原 则。5 服 务 对 象 与 服 务 形 式5.1 服 务 对 象安 宁 疗 护 服 务 对 象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要 求:经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医 师 明 确 诊 断 的 疾 病 终 末 期,经 评 估 患 者 预 期 生 存 期 在 6 个 月 以 内 或 出 现 疾 病终 末 期 症 状,拒 绝 接 受 进 一 步 诊 疗 或 仅 接 受 缓 和 医 疗 对 症 处 理;有 安 宁 疗 护 服
11、务 需 求 和 意 愿,患 者 或 家 属 同 意 接 受 服 务 约 定 或 协 议。5.2 服 务 形 式5.2.1 应 包 括 病 房、门 诊、社 区、居 家 等 形 式,由 安 宁 疗 护 服 务 团 队 分 别 在 医 疗 机 构 病 房、门 诊、社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和 居 家 为 终 末 期 患 者 及 其 家 属 提 供 服 务,服 务 流 程 应 符 合 附 录 A、B、C、D 的 规 定。5.2.2 各 级 医 疗 机 构 可 提 供 居 家 安 宁 疗 护 服 务 项 目。6 环 境 与 设 施 设 备6.1 环 境6.1.1 室 内 空 气 应 符 合 G B/
12、T 1 8 8 8 3 的 规 定。6.1.2 室 内 噪 音 应 符 合 G B 3 0 9 6 中 0 类 的 规 定。6.1.3 老 年 人 居 住 建 筑 设 计 应 符 合 G B/T 5 0 3 4 0 的 规 定。6.2 设 施 设 备6.2.1 安 宁 疗 护 单 元应 满 足 G B 5 0 1 4 0 灭 火 器 安 全 和 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要 求,设 有 室 内、室 外 活 动 等 区 域,患 者 活 动 区域 和 走 廊 两 侧 应 设 扶 手,房 门 应 当 方 便 轮 椅、平 车 进 出,功 能 用 房 应 当 设 无 障 碍 通 道
13、。应 视 实 际 情 况 增设 关 怀 室(告 别 室)、谈 心 室、沐 浴 间 和 活 动 区 域。6.2.2 安 宁 疗 护 房 间每 个 房 间 宜 设 置 卫 生 间,卫 生 间 地 面 应 当 满 足 无 障 碍 和 防 滑 的 要 求;洗 浴 设 备 和 空 间 内 配 备 扶 手、紧 急 呼 叫 装 置、防 滑 倒 等 安 全 防 护 措 施。6.2.3 安 宁 疗 护 床 位每 床 净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5 M2,每 床 间 距 不 少 干 1.5 米,两 人 以 上 房 间,两 床 间 应 当 设 有 帷 幕 或 隔 帘(有特 殊 护 理 要 求 的 除 外),以
14、利 于 保 护 患 者 隐 私。每 床 应 配 备 床 旁 柜 并 配 备 床 挡,尽 可 能 设 置 呼 叫 装 置。6.2.4 医 院 安 宁 疗 护 设 施 设 备6.2.4.1 三 级 医 院、二 级 医 院 安 宁 疗 护 设 施 设 备 要 求 见 表 1。D B 2 3/T 3 3 9 6 2 0 2 23表 1 三 级 医 院、二 级 医 院 安 宁 疗 护 设 施 设 备 要 求设置要求机构类型三级医院、二级医院设施设备病区模式 可有病床(房)模式 为主病房设置 以2 人间为主谈话室/活动室 可有告别室 可有天花板装饰彩图 可有内墙面装饰图画 可有绿植 应有监护仪 应有微量注
15、射泵 应有指夹式氧饱和度仪 应有血糖仪 应有简易呼吸器 应有气垫床 应有雾化吸入装置 应有镇痛泵 可有助浴床 可有氧气吸入装置 应有平车或轮椅 应有6.2.4.2 一 级 医 院 安 宁 疗 护 设 施 设 备 要 求 见 表 2。表 2 一 级 医 院 安 宁 疗 护 设 施 设 备 要 求设置要求机构类型一级医院设施设备病区模式 为主病床(房)模式 可有病房设置 以2 人 4 人间为主谈话室/活动室 可有告别室 应有天花板装饰彩图 可有内墙面装饰图画 可有绿植 宜有监护仪 应有微量注射泵 可有指夹式氧饱和度仪 应有血糖仪 应有D B 2 3/T 3 3 9 6 2 0 2 24简易呼吸器
16、可有气垫床 应有表 2 一 级 医 院 安 宁 疗 护 设 施 设 备 要 求(续)设置要求机构类型一级医院设施设备雾化吸入装置 宜有镇痛泵 可有助浴床 可有氧气吸入装置 应有平车或轮椅 应有7 服 务 人 员7.1 配 置7.1.1 各 医 疗 机 构 应 组 建 以 医 生、护 士 为 核 心 的 人 员 团 队 从 事 安 宁 疗 护 服 务。7.1.2 可 根 据 实 际,配 备 专/兼 职 人 员,如 社 会 工 作 者、药 剂 师、营 养 师、心 理 治 疗(咨 询)师、志 愿者、康 复 治 疗 师(音 乐、绘 画 治 疗 师 等)、中 医 药 人 员、麻 醉 师、医 疗 护 理
17、员、行 政 管 理、后 勤 等。7.1.3 从 事 安 宁 疗 护 服 务 的 人 员 应 建 立 分 工 明 确、职 责 清 晰、各 司 其 职、团 队 协 作 的 工 作 机 制。7.2 职 责7.2.1 核 心 团 队 成 员 职 责7.2.1.1 执 业 医 师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负 责 疾 病 终 末 期 或 老 年 临 终 患 者 的 全 程 诊 疗 管 理;负 责 患 者 居 家 患 者 诊 疗 服 务、入 院 和 转 诊;动 态 评 估 患 者,制 定 诊 疗 计 划;控 制 疼 痛 等 不 适 症 状;提 供 咨 询;对 团 队 成 员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18、等。7.2.1.2 执 业 护 士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协 助 执 业 医 师 开 展 疾 病 终 末 期 或 老 年 临 终 患 者 照 护 管 理;提 供 居 家 照 护、入 院、转 诊 的 全 程 照 护、舒 缓 治 疗 咨 询、照 护 者 关 怀 等;开 展 症 状 控 制 护 理、舒 适 护 理、人 文 护 理;动 态 评 估 患 者,制 定 照 护 计 划,利 用 专 科 技 能 开 展照 护;缓 解 并 支 持 患 者 和 家 属 生 理、情 感 问 题;开 展 丧 亲 护 理、哀 伤 辅 导,包 括 尸 体 护 理 和 家 属 情感 支 持,组 织 召 开 家 庭
19、会 议 等。7.2.2 团 队 辅 助 成 员 职 责7.2.2.1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负 责 协 调 患 者 及 家 属 与 医 护 人 员 的 沟 通;参 与 医 护 团 队 的 常 规 查 房 和 病 例 讨 论;为 患 者 及 家 属 提 供 人 文 关 怀,帮 助 患 者 尽 可 能 实 现 临 终 愿 望;D B 2 3/T 3 3 9 6 2 0 2 25 开 展 对 患 者 及 家 属 的 生 命 教 育,协 助 组 织 召 开 家 庭 会 议,协 助 磋 商 与 安 宁 疗 护 相 关 的 家 庭 问题;协 助 患 者 及 家 属 申 请 其
20、 他 公 共 服 务,如 申 请 医 疗 保 险、贫 困 经 济 补 助 等;对 家 属 开 展 哀 伤 辅 导;指 导 和 培 训 志 愿 者 等。7.2.2.2 药 剂 师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负 责 用 药 管 理;提 供 治 疗 和 控 制 症 状 的 用 药 指 导 等。7.2.2.3 营 养 师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负 责 根 据 患 者 病 情、年 龄、身 体(身 体 评 估 工 具 见 附 录 E)等 情 况,制 定 营 养 方 案;对 患 者 及 家 属 提 供 饮 食 营 养 知 识 教 育 和 咨 询 等。7.2.2.4 心 理 治 疗(咨 询)师
21、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负 责 评 估 患 者 及 家 属 的 心 理 状 况;缓 解 心 理 问 题,舒 缓 压 力;缓 解 安 宁 疗 护 团 队 人 员 的 心 理 压 力 等。7.2.2.5 志 愿 者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负 责 关 怀、倾 听 及 陪 伴 患 者;为 患 者 读 报 或 代 写 书 信;协 助 患 者 心 愿 完 成;协 助 患 者 身 体 照 顾 等;组 织 患 者 相 互 沟 通、交 流;鼓 励 患 者 参 与 适 当 的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等。7.2.2.6 康 复 治 疗 师(音 乐、绘 画 治 疗 师 等)职 责 包 括 但 不
22、 限 于:针 对 病 人 的 具 体 情 况 做 出 康 复 治 疗计 划(音 乐、绘 画 等)并 进 行 相 应 治 疗 等。7.2.2.7 中 医 药 人 员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负 责 采 用 适 宜 的 外 治 疗 法、内 治 疗 法 及 综 合 疗 法 控 制 患 者 的不 适 症 状 等。7.2.2.8 麻 醉 师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参 与 医 护 团 队 的 常 规 查 房 和 病 例 讨 论;参 与 患 者 疼 痛 及 相 关 状 况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等。7.2.2.9 医 疗 护 理 员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负 责 陪 伴 患 者
23、 实 施 各 项 检 查 及 治 疗;协 助 患 者 身 体 清 洁、进 食、排 泄 等;协 助 护 士 进 行 体 位 护 理、开 展 简 易 肢 体 运 动,并 实 施 适 宜 按 摩 等。7.2.2.1 0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对 规 章 制 度、技 术 规 范、操 作 规 程 的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检 查;对 医 疗 质 量、医 院 感 染 管 理、器 械 和 设 备 管 理、一 次 性 医 疗 器 具 管 理 等 方 面 进 行 检 查;对 重 点 环 节 和 影 响 患 者 安 全 的 高 危 因 素 进 行 监 测、分 析 和 反 馈,提
24、 出 控 制 措 施;监 督、指 导 提 供 安 宁 疗 护 服 务 的 医 疗 机 构 感 染 预 防 与 控 制,包 括 手 卫 生、消 毒、一 次 性 使 用物 品 的 管 理 和 医 疗 废 物 的 管 理 等,并 提 出 质 量 控 制 改 进 意 见 和 措 施;对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进 行 检 查,并 提 出 控 制 措 施 等。7.2.2.1 1 后 勤 人 员 职 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负 责 防 火、防 盗、医 疗 纠 纷 等 保 障 工 作 等。8 服 务 流 程D B 2 3/T 3 3 9 6 2 0 2 268.1 流 程应 包 括 登 记、识 别、收
25、治、评 估、制 定 计 划 和 转 介 等,安 宁 疗 护 服 务 流 程 应 符 合 附 录 F 的 规 定。8.2 登 记疾 病 终 末 期、老 年 患 者 或 其 家 属 提 出 申 请,或 医 护 人 员 结 合 临 床 症 状 提 出 建 议,经 相 关 医 疗 机 构 的执 业 医 师、患 者 及 家 属 协 商 确 定,由 患 者 及 家 属 选 择 安 宁 疗 护 服 务 机 构 和 服 务 方 式,并 预 约 登 记。8.3 识 别执 业 医 师 应 依 据 病 史 和 收 治 条 件 对 患 者 进 行 判 断,运 用 卡 氏 功 能 状 态 评 分 量 表(K P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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