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事会工作总结题目(共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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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监事会工作总结题目(共8篇)篇: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5月11日向各董事发出,表决截止时间是2010年5月13日下午3:00。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的董事15人(包括独立董事5人),实际参加的董事有法兰克纽曼(FrankNewman)、唐开罗(DanielA.Carroll)、单伟建
2、、马雪征、刘伟琪、李敬和、王开国、肖遂宁、刘宝瑞、胡跃飞、米高奥汉仑(MichaelOHanlon)、罗伯特巴内姆(RobertT.Barnum)、谢国忠、陈武朝、汤敏共15人,工作报告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会议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本项议案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上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董事唐开罗(DanielA.Carroll)、单伟建、马雪征、刘伟琪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米高奥汉仑(MichaelOHanlon)、罗伯特巴内姆(RobertT.Barnum)、谢国忠、陈武朝、汤敏一致同
3、意本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事宜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以上议案同意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董事唐开罗(DanielA.Carroll)、单伟建、马雪征、刘伟琪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米高奥汉仑(MichaelOHanlon)、罗伯特巴内姆(RobertT.Barnum)、谢国忠、陈武朝、汤敏一致同意本议案。特此公告。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第四条监
4、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同一
5、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七条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外部监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6、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第九条监事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第十条监事会应当积极指导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实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工作考评。第十一条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第十三条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
7、谈、质询并要求答复。第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第十五条商业银行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前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要合同、重大事件及案件、审计事项、重大人事变动事项以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第十六条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商业银行所有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拥有独立的费用预算。监事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独立支配预算费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商
8、业银行承担。第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定期对监事进行培训,提升监事的履职能力。第十九条当全部外部监事一致同意时,有权书面提议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当全部外部监事书面提议时,监事会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一)对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三)对有
9、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的事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或建议拒绝或拖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事会有权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每年为商业银行从事监督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十五个工作日。职
10、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监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会报告工作;(五)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监督职责第一节履职监督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商业银行章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中的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三)持续
11、改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薪酬管理和信息披露及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等情况;(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建议、提出意见情况;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二)遵循商业银行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三)持续改善经营理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四
12、)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内容、标准和方式等,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监事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其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应当至少应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限期改进要求
13、。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权建议罢免。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记录制度,完善履职监督档案。第二节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一)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二)批准设立附属机构、收购兼并、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对外担保和管理交易等重大事项;(三)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济资本分配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
14、其他有价证券方案、回购股票方案等;(四)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对商业银行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意见。书面审核意见。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应当监督聘用、解聘、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合规性,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第三节内控监督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及履职情况。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内部控制监督重点包括:(一)内部控制环境;(二
15、)风险识别与评估;(三)内部控制措施;(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五)监督评价与纠正;(六)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业务,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管理信息系统等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对商业银行内控合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对内部控制的有关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审阅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检查报告和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检查和自我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规定的时限及时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情况。第四节风险管理监督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应当监督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16、治理架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相关各方的职责划分和履职情况。第三十九条监事会风险管理监督重点包括:(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控机制;(二)风险管理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三)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四)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情况;(五)经济资本分配机制;(六)并表管理战略、制度、程序、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七)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第四十条监事会应当对当期监管机构关注和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重点监督,调查评估风险管理情况,提出风险管理意见或建议。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定期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就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风险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情况进行沟通。第四十二条监事会
17、应当监督商业银行遵守银监会风险监管指标情况。当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指标未能达到监管要求,且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时,监事会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第四章激励约束机制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应当每年对监事会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对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监事会对监事的履职评价可以包括监事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等环节,由监事会形成最终的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对监事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应当至少分为三档: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监事会应当向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对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罢免。被评为不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
18、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罢免。监事会应当在每个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监事会自评和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和评价依据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监事的薪酬(或津贴)安排应当由监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确定。监事除在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不应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或津贴)相关的决定过程。专职股东监事的薪酬执行延期支付制度。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第四十五条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可以建立监事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第四十六条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改监事可
19、以免除责任。第四十七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监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一)故意泄露商业银行商业秘密,损害商业银行合法利益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三)在监督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商业银行重大损失的;(四)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每年对商业银行的下列信息进行全面、及时、客观、详实的披露:(一)需要披露的会议决议事项;(二)对商业银行定期财务报告的审核意见;(三
20、)专职股东监事的薪酬和延期支付情况;(四)其他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制定相关工作细则。第五十条除非另有说明,本指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第五十一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3篇: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一各位股东:本届监事会选举产生以来,在省联社、银监部门以及人行等有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下,严格遵照公司法、*农商银行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职,有效监督,各项工作开展卓有成效。现将三年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为促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监督约束机制的规范性,本届监事会不断加强
21、自身监督机制的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方案、1.坚持组织原则,维护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监事会相互团结。监事会根据政策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经营方针和管理理念,积极主动完成监事会负责的各项工作,做到工作“分工不分家,监督不旁观,参与不干预,互补不拆台”,总体目标一致。监事会按季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每年向股东大会报告一次工作。2.积极参加董事会和有关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并发表意见。在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上,监事会注意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全面、深入地参与、了解全行的各项业务发展过程,为加强监督取得一是监事会通过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托厦门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22、分别对本行20XX、20XX、20XX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实现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二是以稽核审计部为抓手通过组织开展金融会计质量检查、20XX和20XX年度薪酬制度设计与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费用列支及绩效考核款支付等方面专项检查来实现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三是以监事长办公会议为平台,通过听取财务核算部有关我行财务内控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对相关问题进行咨询的方式来实现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四是监事会通过核对*农商银行20XX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农商银行20XX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股金分红方案、*农商银行20XX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财务资料进行监督。三年以来,监事会注重以稽核审计为监事会的主要工作抓
23、手,全面指导总行的稽核审计工作,组织领导稽核部门开展数次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一方面确保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内控管理制度在我行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通过稽核检查,加强对全辖内各项业务的全面监督。1.开展序时检查。三年以来,共开展全面序时检查3次,对96个营业网点的信贷、风险、综合业务系统操作管理及内控制度等进行全面稽核。2.开展专项检查。三年以来,累计开展专项检查48次,项目主要包括: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风险排查、大额贷款专项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已剥离、置换、核销不良贷款专项检查、银行承兑汇票专项检查、代理业务专项检查、资金业务专项检查、债券业务专项检查、食堂管理专项稽核、
24、行务公开情况专项检查、新业务、新品种专项、关联交易专项检查、扫除管理盲区、消除案防隐患”排雷行动、反洗钱、存款滚动等。3.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三年来,累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223人次,其中内退人员71人、自谋职业人员75人、辞职人员9人。4.开展突击突岗检查。三年来,累计开展突击替岗136人次,涉及33名会计、20名出纳、37名柜员、10名事后监督、1名机关干事、35名客户经理。5.开展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三年来,共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人1373次、金额298.6万元。6.提交审计报告。三年来,稽核审计部共提交各类稽核审计报告445份,主动与监事会沟通稽核工作情况,通报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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