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任务2保险合同cvoy.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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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学习任务学习任务2 2 学习任务2保险合同任务目标重点难点 重点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和订立、变更及解除程序,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同的种类与特征,学会运用保险合同相关条款处理有关汽车保险理赔纠纷。任务描述 多数保险理赔纠纷源于保险合同主体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理解的不准确。通过本次学习,能够解释投保单、保单及相关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能运用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汽车保险理赔纠纷。主要内容项目2.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项目2.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项目2.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项目2.4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项目2.1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本节点睛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险合同
2、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项目2.1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情境导入】2010年5月,靳某把自己的私家车借给朋友开,他的朋友代某开着他的车,撞倒了路边的行人禹某。代某脚底抹油开溜了,被丢在路边的禹某则不幸死亡。事发一小时后,代某迫于巨大的心理压力投案自首。经交警认定,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向受害人家属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12万元。然而,事情还没有完结。由于靳某在保险公司还投保了30万元的商业险保险,所以靳某多次到某保险公司,索赔商业险保险,但某保险公司则以有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靳某认为,某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尽告知义务,对赔偿。靳某认为,某保险公司在承保
3、时未尽告知义务,对免责条款未尽特别提示义务,于免责条款未尽特别提示义务,于20112011年年9 9月将保险公司告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3030万元。万元。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代某在事发后有逃逸行为,依据商业险条款第6条第6款规定,他们不负责赔偿。这一免责条款也被附在了保险单原件背面,并已经加黑加粗,且在保单正面备注了重要提示,提示被保险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这说明公司已经对免责条款尽到了说明义务。所以,靳某违反保险条款的行为无法在商业险中获得赔偿。但是,靳某认为,投保单中“投保人签章”落款处“靳某”,并非他本人所签。为了证明这一点,靳某
4、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得出的结论是,两者之间在书写水平、书写风格等笔迹一般特征上不一致,在单字外部形状、连笔动作、运笔趋势、笔画搭配、起收笔动作等细节特征上均存在差异,倾向认为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因此,靳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处理呢?【任务分析任务分析】经分析造成发生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对保险合同中涉及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争议。那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哪些特征呢?对于保险合同中涉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理论引导】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是私法上的合同,它以民事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同时也符合保险制度的特
5、殊要求。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事故或约定的事件出现时,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因此债法、合同法当中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保险合同,如行为能力、要约与承诺的约束力、格式合同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与普通的民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付对待给付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大多数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单
6、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只有借用人负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义务,投保人负有按期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的权利;而保险人享有按期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危险负担的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合同到期后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2.2.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里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人们平时习惯简称的诚信原则。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标的通常为投保人掌
7、握,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状况往往较难详细调查,有赖于投保人的告知而决定其所负担的责任;而保险合同由保险人提供,因此,同样要求保险人以诚信为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承保责任与除外责任等事宜。所以,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对于当事人的诚信度要求更高一些。3.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确定将合同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确定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又被称之为机会性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义务的履行有待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押赌合同、彩票、有奖销售合同均属于射幸合同。从保
8、险合同所保障的保险标的的总体来看,风险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保险人履行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的义务也是必然的,从保险标的的总体来看,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就保险标的个体而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这是由风险的偶然性和大数法则决定的。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附合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是与议商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表示接受与否的合同。而议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充分议商而订立的合同。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议商合同。但是保险合同却是附合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单方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无权修改其某项内容,出现有需要变更保险单内容的必要时,
9、只能准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者加贴批注。现代保险合同更有技术化、定型化、明细化、标准化、格式化的趋向。5.5.保险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合同成立以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合同成立必须采取一定方式或完成一定程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合同成立须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一定程序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区分的意义在于不具备一定形式或经过一定程序,该合同不成立。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
10、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可见保险合同并不是必须采用保险单形式,也可采用其他保险凭证或书面协议的形式。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双方当事人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因此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从保险合同分类的不同出发点,可以将之进行不同的划分,保险合同常用的分类有:1.1.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是否在订立保险合同中预先确定,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
11、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人的生命、健康)无法估价,不存在所谓保险价值,因此,只有在财产保险合同才能划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又称定价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该种保险合同成立后,在有效的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按约定的保险价值赔偿;如果是部分损失,则按照损失比例进行赔偿。某些本身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如字画、古玩、海上保险合同等往往采用定值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
12、险价值,而在合同中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损失额,进行赔偿的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不定值保险合同为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所采用,如机动车辆保险多为不定值保险合同。2.2.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进行分类,可将其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又称为“评价保险合同”,其设立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即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评定,并在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补偿。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2)
13、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属于非补偿性保险合同,绝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人身保险合同标的的人的生命或健康等无法用货币价值来加以衡量,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客观上是不能获得真正“补偿”的。【任务实施】相关知识学习相关知识学习 由于保险合同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信息的知晓是不对称的,因此,在保险业务中,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出现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关通常会做出有利于合同非制定方的解释。而且我国保险法中,对于因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做出了一些防范性的规定,主要如下:1.1.立法规制立法规制 立法规制是指通过
14、立法规定保险合同效力条件、条款说明义务、法律后果等。譬如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2.司法规制司法规制 这是指通过司法过程中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合同条款的认定、解释等,限制合同制定方,保护非制定方,用这种形式上的双方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结果。譬如,保
15、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3.3.行政规制行政规制 行政规制是由保险行政主管机关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先行审查,经核准后才允许作为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基础,以限制投保人任意确定、改变保险合同内容的情形。譬如,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16、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析案例分析案例 通过以上知识学习,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靳某投保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一栏处“靳某”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法院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已向靳某明确说明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内容,所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法院还查明,靳某在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赔偿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险,该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判决保险公司向靳某支付30万元保险金。项目2.2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本节点睛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客体项目2.2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情境导入
17、】某公司作为单位福利,向某保险公司为本单位职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每人保额20万元,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保额2万元。保险期间均为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9日止。李某作为被保险人之一,受益人一栏未填写。2011年12月8日,李某在安装某室外设备时不慎跌落,当即血流不止,昏迷不醒,后被送至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011年12月14日死亡。在此期间,某公司总计为李某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7万余元。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某公司多次尝试与李某亲属取得联系,但始终未能如愿。为此,某公司以李某抢救、丧葬费用垫付人及团体险主附险投保人的名义,于2012年3月4日,向保险公司提
18、出理赔。保险公司以某单位并非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为由,予以拒绝。后某公司以保险合同纠纷之诉,于2012年6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220000元。原告某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用人单位的某公司尽到了用人单位应尽的人道义务,即及时送李某去医院抢救,垫付医疗费用,指派专人医院留守看护,尽量与李某亲属联系等。在李某抢救无效死亡及联系其亲属无果后,又负担了李某的丧葬费用。而这些费用本应是由李某亲属从被告处所投保的团体险中支取的费用。在原告垫付上述费用后,有权向保险公司追偿,并对余下的保险金额予以保管,直至李某家人出现为止。”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
19、的观点不予认可。此案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2年8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某公司非保险合同受益人,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任务分析】经分析造成争议的原因主要是某公司是否具备保险金受益人资格。那什么是受益人?保险合同关系具体涉及哪些主体呢?【理论引导】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可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1.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参加保险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依法设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成立保
20、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人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在我国,保险人只能是而且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营业。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这种义务不是因侵权或违约行为而产生,而是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的义务。(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21、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将自己或他人的财产、生命或身体向保险人投保,但是,并非任何公民或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成为投保人。投保人的法律特征在于:投保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对法人和自然人均相同。通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依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这是投保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2.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的人。不同的保险合同
22、中,被保险人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被保险人具有以下共同特点: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即该财产一旦遭受损失,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公民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如以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财产投保),则投保人同时又是被保险人(其在订立合同时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而行使保险金索赔权时为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人就与自己为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如买卖关系中,卖方在将货物交付托运时,为买方被保险人,一旦托运的货物因保险事故而发生毁损灭失,应由买方而非卖方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被保险人是根据保
23、险合同享有权利的人。无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否为同一人,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参加了保险合同的订立,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其均享有一定的权利。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保险金请求权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死亡(例如,作为保险标的房屋被烧毁的同时,被保险人也被烧死),则被保险人享有的请示权应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应由其本人行使;如果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死亡,保险金请求权则由其指定的受益人取得,在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请求权的情况下,该请求权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同意权 在被保
24、险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某些保险金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被保险公司同意;又如,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必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或由被保险人指定。此外,人寿保险合同的出质或转让,一般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无行为能力人、胎儿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均可作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为数人。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而直接取得的,因此,该项保险金不属于死亡的被保险人的遗产的范围,既不能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欠下的债务,也不得征收其遗产税,更不能将之
25、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在其继承人中间进行分配。但是,受益人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死亡时必须活着。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前死亡,被保险人所作出的对受益的指定即因不可能实现而归于无效,被保险人应另行指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未另行指定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假如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遇难,其死亡的先后时间无法确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保险金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依法继承。3.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在当事人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对之提供某些协助或服务的人,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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