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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 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债权让与债权让与 合同移转合同移转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合同变更合同变更 (主体变动)(主体变动)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广义)(广义)合同变更(狭义)内容变动合同变更(狭义)内容变动 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含义(一)含义 1、广义的合同变更 是指合同主体
2、和内容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主体的变更,即由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的某一主体,实质上是合同的转让,即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2、狭义的变更 是指合同内容内容的某些变化,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它是本质意义上的变更。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二)特征(二)特征1、合同变更是通过协议达成协议达成的。2、合同变更是合同非本质变化。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如标的物数量的增减、交货地点、时间、结算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
3、nt Of SDFI二、合同变更的条件二、合同变更的条件1、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变更的依据:、合同变更的依据:(1)合意变更)合意变更合意变更,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未变更的推定: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2)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并分立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3)基于变更权)基于变更权变更权是指一方依法享有的单方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如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
4、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单方变更不需要对方同意。不需要对方同意。3、必须遵守法律要求的程序和方式。、必须遵守法律要求的程序和方式。例如法律要求对合同变更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法律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三、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三、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1、合同变更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合同变更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 合同变更,是合同部分权利义务
5、的变化,未变更的部分继续有效。如无特约,变更只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已经履行的部分继续保持效力。2、合同变更与违约责任、合同变更与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115条规 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第二节合同权利的转让第二节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转让一、合同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概念 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又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全部地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
6、partment Of SDFI2、特征(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主体的变化(2)合同转让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的转让只是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权利义务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二)合同转让的要件(二)合同转让的要件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2、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要求在转让合同的义务或权利时,应当取得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同意或者及时通知通知另一方。3、必须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合
7、同的让与本身需要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才能完成,此种合同的当事人是转让人和受让人。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三、合同权利的转让三、合同权利的转让(一)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1、含义:即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是指合同债权人债权人通过协协议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中,转让合同的债权人称为让与人,受让合同债权的第三人称为受让人。我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 案例:2004年7月1日,原告烟台公司与被告福州
8、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同年8月20日,被告福州公司就“金达266”轮承运货物向被告温州保险公司投保。同年9月11日,“金达266”轮在成山头水域遭遇大风浪,所承运的2000吨盐酸全部损失。事故发生后,被告福州公司通过原告向被告温州保险公司第五营业部邮寄债权转让通知,在通知中被告福州公司确认按双方运输协议约定应赔偿原告损失90万元,认为被告温州保险公司应赔偿其船舶承运货物保险金75万元,并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债权后于2005年2月18日致函被告温州保险公司要求全部理赔,但至今未得到赔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2、
9、法律特征:(1)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合同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因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合同债权。债权本身是一种权利,以实存利益为基础,因此可作为转让的标的。(3)权利的转让既可以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二)债权让与的条件(二)债权让与的条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1)债权让与合同需要让与人拥有有效的债权,具有处分该债权的权限;(2)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但这并不要
10、求它一定能够得到实现,因此,让与人并不负有保证债务人能够清偿的义务。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 法院认为,被告福州公司向被告温州保险公司投保“金达266”轮承运货物责任险,并支付了全额保险费保险费;被告温州保险公司经审查接受了福州公司的投保,并向其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故两被告之间的船舶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受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的约束。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损失货物的发票价格为每吨380元,再加上相应的海运费和保险费,其保险价值明显超过75万元,因此,被告温州保险公司应承担75万元的赔偿责任。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
11、artment Of SDFI2、应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 债权让与是一种合同行为,应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福州公司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但在涉案海上事故发生后,被告福州公司向原告寄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表示将保险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虽然该通知的相对人是被告温州保险公司,但原告收到通知后对债权转让事宜未提出异议并积极向被告温州保险公司索赔,原告的行为表明其具有受让债权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与被告福州公司之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的事实足以认定。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3、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
12、让与性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债权作为一种资本化的财产权,其流通性日益为交易社会所重视。在近现代,债权一般都应具有让与性。这是由市场经济的投资流动化要求所决定的,并由此打破了债权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的法律观念,确立债权的财产权限性质和财富性质。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福州公司与保险公司项下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4、须通知通知债务人。民法通则规定,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
13、让权利的,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无向受让人履行的义务。问题:受让人通知是否产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 本案中,被告福州公司将对温州保险公司享有的保险金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过原告将该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了被告温州保险公司,该债权转让对温州保险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三)对债权转让的限制(三)对债权转让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下列三类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合同性质
14、不得让与的债权 因债权人变更,其给付内容会完全变更的债权。例如,专门为特定人绘肖像画的合同等场合,除非债务人同意不得让与。(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地约定禁止债权人让与合同债权的内容,并具有法律效力,于是此类债权便不具有让与性。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3)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例如,因继承而发生的对于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给付请求权。公法上的债权。例如,抚恤金请求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15、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2002-3-44.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甲被乙意外开车撞伤,应赔偿甲10万元,因甲曾欠丙10万元,甲便对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丙。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1万5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D、丁对丙享有债权,一天丁的哥哥告诉丙因其为丁出钱购房,现在要求丙还钱,但丁并未告知丙。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答案:ABD。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
16、rtment Of SDFI(四)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四)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 1、债务人的抗辩权 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比如,甲方卖给乙方价值 10 万元的电器,乙方收货后,发现该批货物没有安全认证标志,即以甲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付款,并准备退货,而甲方已将债权转让给丙方。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的抗辩权,可以对丙方主张。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2、债务人的抵销权合同法 第 83 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
17、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案例】甲公司卖给乙公司 1万双鞋,价款为100 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将该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丙公司。后丙公司向乙公司主张100 万元的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发出书面抵销通知,书面通知指出:甲公司尚欠乙公司60 万元煤炭货款,在甲公司转让债权之前就已经到期,因此只能给丙公司40 万元。丙公司表示反对,指出甲乙之间是另一纠纷,是另一法律关系,与己无关,不得抵销。问题:能否抵销抵销?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五)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五)合同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
18、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 债权全部让与全部让与的,让与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部分让与部分让与时,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从权利随之移转。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1)债务人和让与人之间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关于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通知规则仍然比较严格。仅规定让与人(债权人)为债权让与的通知人。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人已经知晓债权让与的事实,仍向让与人履行债务的,则显然有违于诚
19、实信用原则。于此情形,不能免除其对受让人的债务。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2)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当债权移转至受让人时起,受让人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义务的转移一、债务转移的含义一、债务转移的含义 1、债务转移亦称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
20、三人承担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例1:乙已将货款交付于甲。甲于交货之前与丁签订协议,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一级茶叶的义务由丁承担。这就是债务转让,丁成为新债务人,而甲退出新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务必经过债权人乙同意,否则无效;一旦经债权人同意,一切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2、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1)在债务转让,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也将发生消灭。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2)由于在债务转让情况下
21、,如果第三人第三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二、债务转移的方法与种类二、债务转移的方法与种类 1、方法、方法 (1)受让人与债权人受让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来承担债务的,从债务移转的合同成立的时候起,债务即移转于新的承担人来履行。此种方式转移债务的时候,不需要征得原债务人的同意,但需要通知通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与债务人受让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来承担债务的,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法 84】。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
22、artment Of SDFI2、转移的种类、转移的种类(1)全部义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完全解脱出来完全解脱出来,而第三人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2)部分义务的转移,是债务作了分割,即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依然是债务人。当然:债务人就转让出去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免责,新债务人是否履行,其并不承担担保责任。例:甲欠乙10吨茶叶,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这时,甲并未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仍是债务人,丁也成为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无需经过债权人乙同意。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
23、I三、债务转移的效力三、债务转移的效力1、抗辩权的移转【合同法 85】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的抗辩 。【案例】甲、乙双方订立承揽合同,约定甲方4月1日交付工作成果,乙方同年5月5日付款7万元。甲方履行义务后,乙方经甲方同意在4月2日将债务转让给丙方,乙方在4月3日又将检验结果通知丙方,说明接受的工作成果基本不符合要求。丙方可以向甲方行使履行抗辩权,在甲方修理或重作之前,拒绝支付7万元。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2、从债务的移转、从债务的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人专属于原债务人
24、的除外。【合同法 86】案例: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借给乙方100万元人民币,乙方除到期返还100万本金外,还要给甲画一幅肖像充抵利息。乙方是著名画家。当100万本金债务转移时,乙方给甲画一幅画的从债不发生转移。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意定概括移转:合同承受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法定概括移转:合并分立 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一、概括转让的含义一、概括转让的含义 概括转让又称为概括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权利义务一并转
25、移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一并接受其转让的权利义务。例如:你和同学小吴合资开了一个饭店,经营一段时间后,你因为要准备考研就不想干了,想把自己的这部分股权转让给另一个同学小贾。如果小贾同意,那么你就可以进行“概括转让概括转让”,把权利义务都归小贾,以后小贾的权利义务就等同于你,而你和饭店就没有关系了。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二、意定概括转移二、意定概括转移 意定概括转移又称为合同承受,是基于转让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概括转移包含了债务转移,因此必须取得
26、对方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的同意。甲果品公司与乙经销公司在2000年1月10日约定,甲方在2000年10月5日发货,乙方同年10月28日付款。在同年9月1日,乙方经甲方同意将收货的权利和付款的义务一并转让给丙方,丙方成了原买卖合同的买方,乙方退出了合同。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三、法定概括转让三、法定概括转让1、法定概括转让的含义。法定概括转让,又称为法定概括承受。这种转让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法定概括转移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的合并和分立。合并和分立。2、合并、分立的含义。(1)合并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的组织合并为一个组织的行为,不特指
27、企业的合并,也可能是事业法人、团体法人的合并等。分为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2)分立是一个组织分立成两个以上组织的行为。合并、分立引起债权债务、债务的概括移转,并非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它是一种法定移转。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3、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1)当事人合并的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义务。当事人分立的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分立后存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法第 90 条)例如,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买方甲与丙合并为丁,丁有权要求乙方履
28、行买卖合同约定的发货义务。再如,乙方欠甲方货款80万,乙方分立成丙、丁两个企业,丙、丁对甲的债务有连带清偿连带清偿的责任。原则上,分立后的各个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例外:债权人与债务人另行约定非“分家协议”的内部约定;内部约定并非无效内部追偿效力但不得对外。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2000318: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门分立出去再设立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立的B公司承担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
29、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200933: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约定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丙公司继受甲公司全部债权。关于该协议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协议仅对乙丙两公司具有约束力,对甲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当然有效 B该协议无效,应当由乙丙两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协议有效,甲公司债权人只能请求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D该协议效力待定,应当由甲公司的债权人选择分立后的公司清偿债务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 Legal Department Of SDFI【答案】A。根据合同法第90条,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丙公司后,乙、丙应当对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方关于甲公司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如果未经甲公司之债权人同意,仅对乙、丙具有约束力,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相反,如果该约定经过了甲公司债权人的同意,则对债权人有效。因此,本题惟一正确的答案为A选项。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