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讲合同的履行bokl.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第五讲合同的履行bokl.pptx(5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五讲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1、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为,即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2、合同效力方面: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的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二、合同履行基本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情势变更原则三、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一)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未能确定的:1、质量约定不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2、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有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3、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4、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约定不明: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6、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
3、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三)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四)第三人代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思考:上述(三)、(四)两项合同履行规则体现了合同什么特点?向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有什么区别?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
4、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2、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力求公平,但并不意味价值完全相等。当事人取得的财产与其履行的财产义务在价值上大体相等即为等价。(2)互负的义务均以到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二)先履行债务抗辩权1、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言未履行之
5、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3、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三)不安抗辩权1、概念 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
6、人有不能给付履行的风险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应当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否则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营状况严生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2、成立条件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通知的义务+举证的义务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 先给付义务人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 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
7、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 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A 公司与B 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由A 公司出售1000 吨大米给B 公司,先付款后发货;B 公司与C 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B 公司出售1000 吨大米给C公司,货到后付款。为节约交易成本,B 公司与A 公司协商后达成对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即A 公司直接将大米发往C 公司所在地。在B 公司已经将货款给了A 公司,A 公司即将履行合同前夕,B 公司得知C 公司乃一专门从事诈骗活动的皮包公司,因此立即派员前往A公司请求该公司暂时不要将大米发往C 公司。A 公司不予理会,依旧将大米发往C 公司,C 公司得到大米
8、后便逃之夭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A 公司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保护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B、A 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C、A 公司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B 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五、合同履行中的保全制度(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理权以保护其债权。主要特点: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因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来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2、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有两种,即确认
9、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在保全债权的功能上有所不同。3、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合同保全措施(二)合同保全和相应概念的区分1.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区别?2.合同保全与合同履行抗辩权:联系与区别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区别:1、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2、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3、担保较之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
10、因债权人不象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保全与合同履行抗辩权共同: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区别:功能、目的、程序不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暂时继续履行义务,直接向对方行使合同保全:使对方的财产不减少,撤销权应向法院提起申请由法院撤销(三)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代位权也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1)代位权是债权人为自己目的居于他人之位代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
1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代位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无论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债权一旦产生就当然包含代位权,它随着债权的移转和消灭而发生移转和消灭。(3)代位权具有保全功能。在内容上,代位权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它是债权中包含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即保全权能。(4)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2、代位权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2)债务人的债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A、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B、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
12、,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产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怠于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责任履行有害于债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不不能行使代位 权。3、代位权的行使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直接受偿,产生的费用,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负担。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再对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2)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但并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而行使,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故其判
13、决的法律效力并不一定拘束债务人。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四)撤销权1、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按合同法第74 条规定,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在撤销的权利。债务人债权人人民法院受让人撤销权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A、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B、撤销权的行使又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2、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
14、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因为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作为共同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从而造成债务人资力欠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获得足额补偿。(2)主观要件A、如果其行为为无偿行为,那么只需要满足有害于债之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得请求法院撤销,而不必有主观要件之存在。B、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只有在行为时明知有损于债 权人的权利和受益人在受益时也知道此种情况时,债权人才可请求法院撤销。3、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诉讼的主体:撤销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2)撤销权的范围 根据合同法,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及于债权保全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保
15、全的必要的部分,不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势必不正当地干涉债务人正当行为的自由。(3)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逾此期限,撤销权消灭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不论债人何时知道撤销权事由,只要债务人发生可被列为撤销事由的行为,那么从发生该行为之日起,经过五年撤销权就自动消灭。(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返还、折价赔偿义务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平等受偿权利a、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
16、自始失效。b、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则应决定是否应撤销并返还财产。c、如果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的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a.财产已经为相对人和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b.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c.相对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价,不应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也不发生返还问题。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其有义务将收取的财产或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作
17、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无权就该财产或利益优先受偿,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 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A 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B 是无效的民事行为C 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 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甲公司欠乙公司30 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司20 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 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 万元B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C 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D 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 年内行使权利债权人以对自己造成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下列哪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B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C 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D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案例讨论阅读材料四:房屋买卖协议保全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