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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内容:1.工程监理的概念;2.工程监理的作用;3.工程监理的工作程序及内容。重点: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的法律地位;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7.1 概述 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 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是力求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在预定的目标内实现建设项目是参与项目建设各方的共同任务,但是工程建设监理要达到的目的是“力求”,而不是“保证”实现项
2、目目标。这是因为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是承建商承包的工程的承保人或保证人。监理单位虽然不能保证项目一定在预定目标内实现,但在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理行业组织的规范下,出于职业道德的约束,基于它的社会信誉和经营方面考虑,它们会竭尽全力为在预定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实现项目而努力。二、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原则(1)资质许可原则;(2)依法监理的原则;(3)客观公正的原则;(4)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原则;(5)监理单位独立完成监理任务。三、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 万平方米以下者,
3、可以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7.2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内容 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2.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3.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4.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监理程序划分的阶段:监理合同阶段、招投标阶段、工程实施阶段、工程保修阶段、结束监理合同阶段。签订监理合同的程序 招投标阶段的监理咨询程序 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内容 1.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 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收
4、集设计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料。2 编写设计要求文件。3 组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竞赛或设计招标,协助项目业主选择好勘察设计单位。4 拟定和商谈设计委托合同内容。5 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6 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搞好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设计。7 配合设计进度,组织与有关部门,如消防,环保,土地,人防,防汛,园林,以及供水、电、气、热,电信部门的协调工作。8 组织各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9 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10 审核工程估算、概算。11 审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12 审核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样。13 检查和控制设计进度。14 组织设计文件的报批。2.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
5、内容 1 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方案,并征得项目业主同意。2 准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3 办理施工招标申请。4 编写施工招标文件。5 标底经项目业主认可后,报送所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审核。6 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7 组织现场勘察与答疑会,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8 组织开标、评标、决标工作。9 协助项目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3.材料等物资供应的监理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的工作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1 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内容2 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3 材料等物资供应的监理工作内容4 施工阶段监理的工作
6、内容5 合同监理6 其它委托服务 4.施工阶段监理的工作内容 1 监理工作准备:了解项目背景、发展过程及项目建设的软硬环境了解项目的设计承包商及本项目的设计过程熟悉设计文件,并进行内部会审了解施工招标过程及施工承包情况分析施工承包合同收集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及其他必要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提请业主将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正式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商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听取施工承包商对施工准备工作的汇报,商定工作计划,通报监理规划。2 检查督促施工准备: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检查、督促现场临时设施准备检查核实施工队伍进场情况检查核实施工机械进场情况认可材料供应商(仅当施工承包商负责材料
7、订购的情况下)核实材料进场计划。3 施工进度控制:审查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进度计划,并制订相应的检查计划 检查实际进度,帮助分析与计划进度不符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包括提出终止施工承包合同在内的改进方案的详细报告,供业主决策。当有多个承包商同时施工时,要进行进度协调做好工程进度记录,包括照相、录相等方法及时向业主报告进度和保证进度的措施 4 投资控制:按合同规定,根据工程进度签发支付工程款通知对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修改、材料代用的工程,要严格审核变化的量控制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对于部分合同价外的零星工程,要核实工程量,慎重签发付款通知分段、分项承包工程,要事先分析,确定各个分合同价格
8、,确保总造价控制在总投资限额之内当情况变化较大将造成费用超支时,要及时报告业主,并建议或准备追加投资、或降低标准等级、或停建、少建某些子项。5 施工质量控制:检查或督促施工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施工预检。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等在施工单位测验量放线后,对其 轴线、标局、位置进行测量复核、签证中间验收:基槽验收、关键部位或承重结构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对主要材料、构件、预测品以及机电设备与配件等的质量和出厂合格证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做试验,并监督现场混凝土试块的成型、养护及试验作。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及时向业主报告质量状态、质量趋势 及质量成本 6 审查会签设计变更:设计更改应向设
9、计单位提出:由设计单位发出修收通知书,经监理工程师会签后交施工单位执行审查设计变更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必要时向业主书面报告协调好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垢关系,使之配合默契。7 技术与安全监督:检查施工技术措施是否落实检查施工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必要时提出改进建议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和设施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要求 8 合同与信息管理:督促各方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平时注意收集信息,特别是有关工程建设记录、信函、图片等及进处理索赔问题。5.合同管理 1 拟定本醒目合同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草案的拟定、会签、协商、修改、审批、签署、保管等工作制度及流程;2 协助业主拟定项目
10、的各类合同条款,并参与各类合同的商谈。3 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跟踪管理;4 协助业主处理与项目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纠纷事宜。6.其他委托服务 1 协助业主办理项目报建手续;2 协助业主办理项目申请手续、供电、供气、电信线路等协议或批文;3 协助业主制定商品房营销方案等。7.3 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有业主、监理单位及承包商三方。一、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实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即承发包关系。他们是合同条件中的两个主体。我们国内习惯将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称之为承、发包的合同关系。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业主和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委托和
11、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工程项目建设上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和授予的权利,是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并以监理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确立。不同的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不同,同样,不同的业主对社会建设监理授予的权力也不一样。监理单位必须在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任务和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三、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都是属于企业的性质,都是属于平等的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上,他们之间没有合同。监理单位之所以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行为具有监理的身份,一是因为业主的授权,二是因为承建单位在承包合同中也事先予以承认。同时,
12、国家建设监理法规也赋予监理单位具有监督建设法规、技术法规实施的职责。建设单位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也应及时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技术及经济资料。监理单位处理同承建单位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一方面要严格监督承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要积极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合同中发生争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协调解决;如果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同意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意见,可直接请
13、建设监理主管部门协调。经调解仍有不同意,可请当地经济仲裁机关进行仲裁。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都是受聘于业主,他们之间既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协议。他们之间的关系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条件中可以明确地体现出来。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都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一项工程的实施,是由各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三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共同完成的。正确处理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者的关系,是保证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的关键。7.4 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权利 1.工程合同条件的规定(1)授予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权力
14、;(2)批准合同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力;(3)完善或补充合同实施的权力;(4)提出仲裁的权力 1.我国法规的规定(1)建设单位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即监理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决定权;(2)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3)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景建设单位同意;(4)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内的专项报告;(5)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二、建设单位的义务 1.工程合同条件的规定(1)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2)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
15、样;(3)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单位付款;(4)建设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现场;(5)协助承包单位的义务;2 我国法规的规定(1)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监理酬金;(2)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3)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4)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出的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5)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6)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得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16、7)建设单位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协助。(8)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9)双方约定,由建设单位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10)未经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不得转让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三、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
17、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竟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保送备案的;(4)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
18、下的罚款。(5)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 条规定:“违反本条理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7.5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监理单位的权利 FIDIC 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合同条件,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几方面权力:质量管理方面;进度管理方面;财务管理方面;合同管理方面。监理单
19、位的权利 我国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单位享有如下权利:在业主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监理单位应有以下监理权 在业主授权下,可对合同规定的第三方的义务提出变更;在委托工程范围内的调解与作证权。监理单位的义务 FIDIC 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FIDIC 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监理中应承担的义务有:认真执行合同文件,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协调施工有关事宜、秉公办事的义务 回避义务 我国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单位享有如下义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监理范围内
20、的监理业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监理机构使用的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此类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我国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单位享有如下义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
21、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监理单位不能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和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工程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的责任 我国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监理单位享有如下权利: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7.6 承包单位的权利
22、、义务与责任 承包商的权利 FIDIC 合同条件的规定 根据合同条件,承包商享有的权力有:拒绝接受指定分包商权 提出索赔权 终止受雇和暂停工作权 提出仲裁权 承包商的义务 FIDIC 合同条件的规定 按规定工期完工的义务 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的义务 照管现场、保证安全的义务 清理现场的义务 保护坐标点和水准点的义务 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义务 遵守国家、地区成文的法令、法规的义务 承包商的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承包方应承担的主要责任有: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承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业
23、主造成的损失。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24 小时前通知业主代表验收。对 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承包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业主未能按时到现场验收,事后验收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承包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业主的损失。工程分包后,不能解除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在分包出去的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以保证合同的履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方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该工程承担保修责任并按约定支
24、付保修金。案例分析1 强占基本农田与法不容 近日,为保护基本农田,打击违法行为,河南省平项山市湛河土地分局申请平项山市湛河人民法院强行拆除了北渡镇北渡村村民徐某强占3553.2 平方米基本农田所建的养鸡场。这是平顶山市首起因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被依法强行拆除的案件。1999 年底,湛河土地分局在巡查中发现北渡镇北渡村村民徐某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养鸡场,占地面积达3553 2 平方米,当即向其讲明法律,劝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原状,但徐某不听劝告,不予拆除。2000 年1 月3 日,湛河分局依法下发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
25、处罚款21319 2 元。处罚决定下发后,徐某拒不执行。2000 年4 月3 日,湛河分局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多次劝告徐某主动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耕地原状,但徐某仍柜不执行。2001 年8 月14 日,为保护基本农田,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湛河土地分局协同湛河区人民法院强行将徐某违法建筑予以拆除,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 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
26、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1 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第17 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
27、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33 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2 贪污挪用公款进行盈利 违法事实:沈华,42 岁,原是北京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水电工程处主任。自1998 年2 月,他在担任水电处主任期间,采取订立虚假购销合同,用假发票平账等手段,将公款358 万元据为已有。1996 年8 月,他在北京市新远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向水电
28、工程处借款50 万元过程中,擅自将公款150 万元转入新远电子技术开发公司,并将多支付的人民币100 万元汇人深圳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的股票账户内,进行盈利活动。处理结果:沈华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例分析3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管理 在我国一项总造价数亿美元的房屋建造工程项目中,某国TL 公司以最低价击败众多竞争对手而中标。作为总包,他又将工程分包给中国的一些建筑 公司。中标时,许多专家估计,由于报价低,该工程最多只能保本。而最终工程结束时,该公司得10 的工程报价的利润。它的主要手段有:(1)利用分包商的弱点。承担分包任务的中国公司缺乏国际工程经验。TL 公司利用这些弱点在分包合同
29、上作文章,甚至违反国际惯例,加上许多不合理的、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形条款。在向我分包公司下达任务或提出要求时,常常故意不出具书面文件,而我分包商却容易接受并完成工程任务。但到结帐、追究责任时,我分包商因拿不出书面证据而失去索赔机会,受到损失。(2)竭力扩大索赔收益,并避免受罚。无论工程设计细微修改,物价上涨,或影响工程进度的任何事件,都是TL 公司向我方业主提出费用索赔或工期索赔的理由。只要有机可乘,他们就大幅度加价索赔。仅1989 年一年中,TL 公司就向我国业主提出索赔要 求达6000 万美元。而整个工期比原计划拖延了17 个月,TL公司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手段,居然避免受罚。反过来,TL 公司对分包商处处克扣,分包商如未能在分包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任务,TL 公司对他们实行重罚,毫不手软。这听起来令人生气,但又没办法。这是双方管理水平的较量,不能靠道德来维持,不提高管理水平,这样的事总是难免的。在国际承包工程中这种例子极多,没有不苛求的发包商,只有无能的承包商。对发包商来说,也很少有不刁滑的承包商。这完全靠管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