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培训讲义bzcy.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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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除了由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构成;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3、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生产的过程;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产品得给付;5、劳动合同履行中具有从属性和非强制性;6、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延续性;7、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定性;8、劳动合同可以有试用的期限 9、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比如子女就学
2、,医疗费用等。本案是服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案情:2001 年6 月10 日,北京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和郑小姐签订了艺人唱片演艺合约,合约中明确规定了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支付郑小姐工资每月500 元,公司为包括郑小姐在内的歌手制作歌曲,提供演出服装,安排演出事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平面宣传和电视台MTV的宣传,并承接广告片的拍摄等。双方共同分担有关费用和分享相应收入。同时,郑小姐要缴纳签约费1.5 万元,如公司违约,将双倍返还此签约费。合约签订后,郑小姐如约缴纳了签约费。她于2002 年3月15 日至17 日,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夜不归宿。公司的公司艺人规章制度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司
3、艺人必须严格遵守的工作制度、休息制度、奖惩制度等,其中,还有对公司艺人人身进行约束、行为进行要求的劳动纪律性质的条款。据此,公司解除了与郑小姐的合约,并向其送达了解约通知书,但拒绝退还签约费1.5 万元。双方产生纠纷,郑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退还签约费1.5 万元。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则认为:针对艺人唱片演艺合约中规定的郑小姐可以拿到每月500 元的工资中的“工资”一词,公司解释为生活费,而郑小姐认为工资就是工资,不是生活费。三、劳动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分类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4、的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人员的流动,但对劳动者不利,可能会使企业只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国外都对此有好多限定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5、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张、李三人原均是某米厂的工人,后来米厂改制,将其资产以140 万元出售给了该厂原法定代表人蒋某。后蒋某以受让的资产另行成立了米面厂,并根据改制协议的约定接受了原企业的部分工人,所接受工人工龄连续计算,王、张、李亦转入米面厂工作,双方另行签订
6、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米面厂决定与王、张、李均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王、张、李则以自己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要求与米面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协调无果,王、张、李经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与米面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根据劳动合同的目的不同分类 1、录用合同:以录用职工为目的,由用人单位和新被录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间权利义
7、务的协议。(1)用人单位依照预先拟定的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录用劳动者(2)求职者自愿报名(3)用人单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4)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聘用合同:聘任有特定专长的劳动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业务人员为目的,有用人单位与被聘用者依法签订的,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1)用人单位提出的聘用条件较高(2)受聘人员的工作岗位相对问题(3)受聘者的待遇比较优厚 3、借调合同:为了将一个用人单位的职工借调到另一用人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而由三方当时人依法签订的约定三方权利义务的合同。(1)合同有三方当事人(2)被借调职工在借调期间属于借调单位的职工,但仍保留与被借调单位的劳动关
8、系。4、停薪留职合同: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的离岗停薪并保留劳动关系,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和在此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四、劳动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1980 年,国务院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要求合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加以确定 1984 年国务院发布和批转了关于矿山、建筑和搬运装卸作业从农村招用合同制工的几个规定 1986 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对新招职工实施合同制 1992 年7 月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实施合同化管理和全员劳动合同制 1994 年劳动法颁布(1995 年1 月1 日
9、实施)2007 年6 越29 日劳动合同法颁布,2008 年1 月1 日实施。与劳动法配套的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实施 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1995)违反 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方法(199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09)五、劳动合同法的适应范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10、,依照本法执行。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胡某签定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3日后,该公司收到了区人民检查院对胡某的免于起诉判决书。经查,胡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的警告处分,同年,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胡某认错态度好,故免于起诉。出租汽车公司遂以胡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这些情况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胡某的劳动合同
11、。胡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分 析 胡某故意隐瞒自己受过处分的事实以达到签订合同目的属欺诈行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因而公司终止与胡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胡某应自动撤诉。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陈某于某年某月与一家制鞋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厂方即通知陈某,因销售人员富余,准备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陈某当即坚决要求续定合同,并说,如果厂方执意终止合同,他将通知购货单位取消其经手的即将签订的10万元的购销合同。该厂无奈,只好与之续定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
1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3、合法原则 主体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形式合法 赵某,男35岁,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该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赵某每年向单位上缴承包利润后,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赵某开的是“面的”车。一次发生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出租汽车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费用,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
13、门,要求解决其工伤保险问题。分 析 凡是违反法律强制性条款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劳动合同。赵某与公司签订的“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的条款属于违反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伤保障法律的条款,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应当废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用人单位发布招工简章或求职者向社会发布求职广告(要约邀请)2、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联系,双向选择 3、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书 4、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草案,介绍内部劳动规则 5、签名,并办理备案手续三、
14、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四、劳动合同的成立 1、订约主体应当是有权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2、订约双方充分协商,对包括劳动合同法必定条款在内的各项条款达成一
15、致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五、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
16、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1、法定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息(2)劳动合同期限(起止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岗位、工作任务与要求以及工作的地点(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劳动报酬。工资标准、计算方法、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奖金紧贴取得的条件及标准等(6)社会保险(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004 年10 月,李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建筑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
17、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 元。李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第五条规定每月工资2000 元(含社会保险费300 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且说明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2005年1月,李某在公司的一商品房建设中,从五楼摔到地上致重伤。经过一个月的住院治疗,李的伤基本好,但造成了五级残废,自己提出退出工作岗位,公司同意。但公司只同意负责支付工资和生活补助,对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待遇不支付。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同年4月1日,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
18、司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等共计18万元。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且职工从中个人得到了较多工资,这笔保险金我们已实际给了职工,这是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公司没有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现在要由企业支付本应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款项由企业支付,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公司不应再负责社会保险的一切待遇。2、法定可备条款(1)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
19、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学徒期、见习期和试用期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原劳动部曾发文指出,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见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三种形式的区别在于:*期限不同
20、。确定方式不同。学徒期、见习期是按照现有政策法规必须执行的;而试用期则是约定达成的,并且在6个月的时间内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执行对象不同。学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岗位的新招工人中执行;见习期主要在新录取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中执行;而试用期则对包括上述人员在内的劳动者均可以适用。因此,无论是执行了学徒期制度还是见习期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可以同时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也就是说,在见习期内、学徒期内都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案例:徐某与公司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徐在试用期表现尚可,但期满后的考试表现成绩不佳。公司决定延长其试用期至半年,延长期间不按原劳
21、动合同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徐某认为试用期满后,公司应履行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享受有关待遇。双方各持己见,于是,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谁的观点更有理?公司的做法是否合适?分析: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不得以理由再延长试用期,否则,构成违法。如果员工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根据企业情况不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附加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该案例中公司不想解除合同,但因其考试不理想要求延长试用期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2)保密性条款: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合同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22、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
23、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1996年,陆强华应邀加盟创维集团,出任创维集团中国区营销总部总经理。当时创维的年销售收入为78亿元。陆强华按照自己的营销策略,到2000年离任,创维年销售额已达到434亿元,提前两年进入行业五强,坏账总额奇迹般控制在销售总额千分之一的范围之内。陆强华创造了一套自己独特的,被称为“集中受控式”的营销模式,其核心是财务和物流
24、必须由总部进行集权管理。但是对于一心希望进一步扩展业务的创维集团董事长黄宏生来说,陆强华的这一营销模式明显稳重有余而灵动不足。这种营销观念的冲突终于激起了黄陆矛盾。无奈之下,黄宏生决定:不换思路就换人。2000年8月1日,黄宏生通知陆强华,要对其工作进行调整,次日,陆强华被免职。在此前两天,创维已委任杨文东替代陆强华的职务。陆强华认为,从职业规矩来说,如果董事长要调动他的工作应提前协商,他感到“措手不及”。他说,在8月2日免职之后,曾与黄宏生有过两次沟通。黄宏生给他一个新位置:中国区总经理。陆强华认为,当时自己加盟创维,双方是就“中国区域销售总部总经理”这一职位签约的,现在的新位子只是有名无实
25、的虚衔,陆强华说:“这一招表面上是把我养起来,实际上养到一年半载,我的武功就废了,到那时,还会有同样的待遇给我吗?”陆强华没有接受新的安排,于是双方变脸。2000年11月4日,陆强华带领原创维150多名营销精英加盟高路华,出任新组建的东菱电器集团总裁兼中国销售总部总经理;同时,陆强华就创维集团拖欠工资、私自解除聘用合同,将黄宏生告上法庭。2001年1月16日,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首次审理。5月21日,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结果,陆强华1000万元赔偿要求被驳回。随后,陆强华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在2001年12月24日终审判决陆强华败诉。深圳中院终审判决书称,陆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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