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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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们受陈某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陈某某被控猥亵儿童罪一案中担任陈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到贵院进行了阅卷,依法会见了陈某某,进行了适当的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清楚的认识。我们认为:控方指我们认为:控方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作出陈某某无罪的判决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作出陈某某无罪的判决。具体论述如下:第一,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第一,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
2、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庭审中,公诉人宣读的陈某某供述与辩解,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陈某某并没有提到其摸被害人下身和胸部的事实。陈某某强调的是其视力低下,有时不小心碰到学生身体,但不是故意的,更没有特意选择敏感部位,并没有猥亵的主观故意。更关键的是,本案发生在教室内,师生上课之时。在23 名学生众目睽睽之下,陈某某能否实施猥亵学生的行为而不被发现,是值得商榷的。案发前,没有任何学生、家长、教师、学校领导曾发现或投诉陈某某猥亵学生的事情。本案缘起2011 年 10 月 21日,陈某某在学校上下楼梯里“拍”学生曾某英肩膀之事。鉴于曾某英外婆王某某特殊家庭背景的因素,鉴于曾某彬校长和多名学生家
3、长曾“集体商讨”陈某某“猥亵”曾某英一事的客观事实,鉴于某些涉案学生家长与陈某某之间因“对质”一事发生争执,产生个人恩怨,然后才直接导致本案的发生。本案明显是事出有因,不排除某些学生家长无中生有,恶意夸大事实之可能。陈某某自始至终坚持其无罪,从未作出任何有罪供述。第二,本案缺乏辨认笔录,使得全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第二,本案缺乏辨认笔录,使得全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首先,陈某某自始至终不认罪,在庭上也说不出各被害人的姓名,且时过境迁,本案客观上有辨认的必要性;其次,鉴于被害人是未成年,本案可不进行真人辨认,可进行照片辨认,但侦控机关应辨认而未辨认;最后,在司法实务中,案件缺乏辨认程序,缺乏辨认笔录
4、证据,均是不符合常规的做法,而指控被告人有罪属于控方的举证责任。本案缺乏辨认笔录证据,控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第三,本案缺乏控诉机关讯问陈某某的笔录证据,控诉机关在整个案件中不承担第三,本案缺乏控诉机关讯问陈某某的笔录证据,控诉机关在整个案件中不承担任何举证义务,这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举证义务,这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7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
5、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听取意见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第四,公诉机关以陈某某拿不健康照片给被害人看,讲不健康故事给学生听的事第四,公诉机关以陈某某拿不健康照片给被害人看,讲不健康故事给学生听的事实,作为本案的旁证,以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但上述事实仅有相关的言词证据,缺乏实,作为本案的旁证,以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但上述事实仅有相关的言词证据,缺乏含图片信息的手机物证,含图片信息的手机物证,缺乏报纸裁剪照片的物证,缺乏报纸裁剪照片的物证,缺乏被害人曾某萍所提的书本物证,缺乏被害人曾某萍所提的书本物证,且收集陈某某手机内存储的
6、图片信息并非难事,且收集陈某某手机内存储的图片信息并非难事,但侦控机关能收集而未收集,但侦控机关能收集而未收集,导致控方导致控方的指控缺乏旁证,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的指控缺乏旁证,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第五,本案证人曾某彬、廖某某、王某某、曾某彬等人的证言,均是传来证据,第五,本案证人曾某彬、廖某某、王某某、曾某彬等人的证言,均是传来证据,来源于陈某某所教班级中来源于陈某某所教班级中 2323 名学生作出的相关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并不能直接作名学生作出的相关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并不能直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上述为本案定案的依据。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7、,取决于上述 2323 名学生作出的相关被名学生作出的相关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据,能否得出唯一的结论。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据,能否得出唯一的结论。本辩护人认为: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涉案本辩护人认为:严格依据法律和证据,涉案2323 名学生作出的相关被害人陈述和证名学生作出的相关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据,人证言证据,并不能得出陈某某有罪的唯一结论。并不能得出陈某某有罪的唯一结论。本案控方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本案控方指控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法院应依法作出陈某某无罪的判决。具体论述如下:不足,法院应依法作出陈某某无罪的判决。具体论述如下:其一,本案缺乏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法定代理人在场的证
8、据,缺乏告知其法定代其一,本案缺乏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法定代理人在场的证据,缺乏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证据,理人到场的证据,也缺乏相关情况说明的证据,也缺乏相关情况说明的证据,导致本案被害人陈述和其他学生证言违导致本案被害人陈述和其他学生证言违法,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具体说明如下:法,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具体说明如下:本案被害人陈述证据中,询问曾某娟、曾某填、曾某香、曾某萱、曾某萍、曾某汝、庄某茹、曾某红、曾某婷、曾某婷、曾某妍等未成年人的询问笔录证据中,均没有载明法定代理人在场,也没有告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相关证据,也没有相关情况说明的证据。在其他学生证言证据中,询问谢某某、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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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某 被控 猥亵 儿童 罪一案 一审 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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