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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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和*省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行为。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准
2、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第四条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第四条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审批权限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审批权限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一)闲置资产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
3、废、淘汰的资产;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六条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第六条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一)根据根据*省教育厅授
4、权,省教育厅授权,以下国有资产实行由学校以下国有资产实行由学校按校内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按校内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按照和*省有关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处置(车辆应当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学校所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照和*省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 20 万元以下(不含)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和*省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 200 万元以下(不含)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和*省有关标准,未
5、达到报废条件、单位账面价值在 200 万元以下(不含)的构筑物处置。(二)(二)需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需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照和*省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的车辆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对外捐赠事项;跨部门、跨级次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转移;按照和*省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 200 万元以上(含)的专用设备类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和*省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 200
6、万元以上(含)的构筑物处置;按照和*省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 20 万元以上(含)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国有资产处置。由于使用年限(标准)表中家具报废年限过长,在实际使用人和资产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资产无法继续使用的前提下,可按校内自有审批程序进行报废处置,但需保留照片等证明材料。(三)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 5000 万元以上(含)的,或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第三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七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第七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
7、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第八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第八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一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一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第九
8、条学校国有资产向外单位无偿调拨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向外单位无偿调拨(划转)(划转),由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由学校按上级有关规定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学校无偿接收外单位资产的,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教育厅备案。第十条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第十条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以下材料:(一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一一)*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9、(加盖学校公章);(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格、单价等清单;(六)其他相关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对外捐赠是指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料:(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二
10、)(二)*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五)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五)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六)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七)其他相关材料(七)其他
11、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受赠方所在地财政部门统印(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款收据”和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受赠方所在地财政部门统印(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款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第十四条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第十四条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十五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第十五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
12、行为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原则上应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当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采取拍卖和公开招标方式有偿转让资产的,应当将资产处置公告刊登在公开媒介,披露有关信息。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教育厅备案或由财政厅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教育厅或财政厅重新确认后交易。第十八条学校申请出售、出让、转
13、让国有资产,第十八条学校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一一)*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处置的原因、方式等;(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
14、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六)(六)不适合拍卖、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向受让方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七)其他相关材料(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九条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第十九条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二十条学校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第二十条学校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料:(一一)置换申请文件;置换申请文件;(二)(二)*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15、申请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三)资产账面价值证明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资产产权证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四)(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六)(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公章);(七)学校近期的财务报告;(七)学校近期的财务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八)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出售
16、、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第二十一条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国有资产,及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报损报废和核销第五章报损报废和核销第二十二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第二十二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三条报废是指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标准),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二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第二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报废:申请报废:已超过使用
17、年限,经过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设备老化、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维修成本过高的;机型已被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符合现行使用要求,又不能降级使用的;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的;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改变又不经济的;长期积压,无使用对象,除报废外无法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能再用的。第二十五条申请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以第二十五条申请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下材料:(一一)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申请单;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申请单;(二)(二)能够证明盘亏、能够证明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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