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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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页码:1http:/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编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
2、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当前页码:2http:/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二)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通知书,受让人认可并签收。交付土地通知书回执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第七条本合
3、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按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第九条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条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当前页码:3ht
4、tp:/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
5、土地使用条件:(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三)建筑容积率(建筑规模)_:(四)建筑密度:_;(五)建筑限高:_;(六)绿地比例:_;(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当前页码:4http:/(一)_;(二)_;(三)_。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六条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
6、由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第十七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八条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九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
7、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当前页码:5http:/第二十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二十一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8、第二十二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项规定之条件:(一)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经出让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方可转让。(二)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划管理部门的建设投资计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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