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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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篇: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心、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肇庆市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主要是对有略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化,到达提前打招呼、刚好提示、教化挽救的目的。 二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催促整改,关心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三对党员、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节较轻,未到达
2、追究责任的; 2、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觉察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请今后加以留意的。 四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 2、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实行措施解决的; 3、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对群众反映剧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上访,造成影响较小的; 5、对苗头性、倾向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刚好查处订正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外还要赐予相应的
3、警诫:对情形 1、责令作出检查;情形 2、通报指责;情形 3、当年度不能评先进、评奖;情形 4、通报指责;情形 5、由纪检监察部门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形 6、由考核单位或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的,赐予通报指责,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五具有上述 三、四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赐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 六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常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诫勉谈话应先提出拟办看法,报纪委或支部审批,谈话时应做好记录。 七纪委建立诫勉谈话档案,记载诫勉谈话的对象、内容等状况。副科以上干部的诫勉谈话状况,还应记入其本人的廉政档案
4、。诫勉谈话的状况应视情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 其次篇:党风廉政教化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教化诫勉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化,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化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化、爱惜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其次条谈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驾驭政策,留意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化; 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
5、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确定损失的; 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示或教化关心的; 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略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 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谈话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副局
6、长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托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驾驭的状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供应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看法,可以接受的,应当接受,并刚好将接受状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状况,不记录谈话内容。受领导托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状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七条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
7、要求明确地告知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探讨。 三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值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留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 第八条对股级以下干部的党风廉政教化诫勉谈话,由各乡镇、县直机关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参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说明,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县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制度 一、廉政档案对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象为我县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包括县委、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科级领导干部。 二、廉政档案归档范围 一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基
8、本状况登记表,包括本人的简历、奖惩、培训、考核、民主评议状况; 二领导干部家庭和住房状况登记表; 三领导干部三项报告制度状况登记表,包括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以及相关的状况和材料;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状况登记表,包括出国状况,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状况,配备通讯设备及安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等状况。 五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状况,包括责任制考核的有关材料; 六领导干部执行述廉制度状况登记表; 七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状况登记表; 八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状况登记表; 九领导干部违纪问题及处理状况登记表; 十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及记录; 十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
9、计状况登记表,包括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相关材料等; 十二领导干部离任公共财物交接表; 十三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先进事迹登记表; 第三篇:党风廉政教化诫勉谈话制度 党风廉政教化诫勉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政教化,筑严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实行同领导干部廉政教化诫勉谈话制度,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干部进行教化、爱惜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其次条谈 话本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驾驭政策,留意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话: 一职务晋
10、升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化; 二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定期工作目标,造成确定损失的; 三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闹无原则纠纷,搞不团结,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示或教化关心的; 五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有略微违纪,不够党政处分的; 六对群众反映举报失实,需要澄清或打招呼的; 七有其他需要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或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谈话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副科级干部。 第五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
11、进行。 对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副局长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上述领导同志托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第六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驾驭的状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供应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看法,可以接受的,应当接受,并刚好将接受状况告知谈话对象。 五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状况,不记录谈话内容。受领导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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