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处理模式,读懂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税收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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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我们都有这样的情况:一时冲动买了不需要或者不适合的物品,完全派不上用场,送朋友不好意思,直接扔了又实在可惜,只能在二手交易平台处理这些物品。但在实际交易中仍会涉及很多税负的问题,到底有哪些内容,今天就带大家深入了解二手交易平台涉及的税收问题。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大力推动了二手物品交易平台迅猛发展,有代表性的交易平台如闲鱼、转转、旧爱、空空狐等;除此以外,还包括二手物品的租赁平台,如有喵租包等。从商业模式角度来看:二手物品的交易可以分为以下两类:C2C,C2B2C;从税务处理模式的角度区分:每一类又可以细分为买卖和租赁两种形式,这样
2、可以分为:C2C 的买卖、C2C 的租赁、C2B 的买卖、B2C 的买卖、B2C 的租赁几种形式。从 C 端(消费者)开始的交易与从 B 端(商家)开始的交易,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根本区别是流转过程中发票的区别,因为个人不能作为纳税人独立开具发票(个体工商户可以),需要个人到税务代开发票。但互联网平台面对的是海量消费者,在实务操作中很难实现这一环节,在”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下,很难实现发票的完整流转,这是所有的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1C2C 买卖我们先来看 C2C 的买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
3、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三)规定: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从上述条款分析,个人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是可以免除征增值税的。但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享受“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优惠”需要备案,申报材料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在备案表中,如果税务机关认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证据为购买时的发票或者付款凭证,这将变得无法操作,即使不需要原始凭证,假设要求二手交易平台的交易客户需要到当地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后续会给交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4、我们参照线下实务操作的标准,个人与个人之间交易使用过的物品,到税务局办理增值税优惠的比例极低,即使不办理备案,在交易中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是“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由于是免税范围,其税务风险也是较低的。2C2C 租赁第二类,C2C 的租赁业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有形动产范围包括使用过的物品,也就意味着 C2C 式租赁服务,需要缴纳 17%的增值税。因为个人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使用 3%的增值税率。3C2B 买卖第三类,C2B 的买卖业务。C2B 之间的交易,由于交易成本需要在企
5、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 B 端(商家)需取得发票。在交易中,如果C 端备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B 端理论上可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款,但正如前面所述,互联网平台面对的是全国海量的消费者,C 端(消费者)到税务备案,将使交易可行性变的很低。但如果不能取得发票,那么这种交易要做到税收的合规,需要付出其他的代价,后面再分析。4B2C 买卖第四类,B2C 的买卖业务,也就是纳税人销售旧货的业务,税务相关规定包括在四个文件中,具体如下:旧货范围,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环节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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