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合同(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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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6篇)关于民间借贷合同1 甲方(贷方):_ 乙方(借方):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_ (大写) 元人民币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_。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 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_计算。 2、 利息支付方式为_。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 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 乙方应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 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 3、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返还利息及本金。 第七条 保证条款 乙方以_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如乙方到期不能还款,甲方可直接拍卖该抵押物并就拍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的,按未提供部分的日万分之_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已使用期间的利息。 3、 乙方逾期返还本息的,按应返还部分的日万分之_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
3、乙方(签章):_ 代表人:_ 代表人: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合同签订地:_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2 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
4、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的民事借贷合同有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不要签订无
5、效的民事借贷合同。如果您还要了解其他的相关内容,请登录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3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已于 年 月 日全部还清,互不拖欠。双方于 年 月 日所立借款协议(no: )作废。 二、甲方因 事由再次向乙方 借款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鉴于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
6、上述借款金额借给甲方。每日利息为本金的 %。上述欠款及利息双方约定甲方必须于 年 月 日付清给乙方。 三、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还清欠款。逾期未还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额的 %计算罚息;逾期每超一个月,在上一个月罚息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直至还清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之同时,已由乙方给付甲方,不另立据。 五、根据本协议的需要及双方发出的通知、往来联系的便利,双方在本协议确定的联络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方变更联络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六、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
7、决。 七、因解决本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注: 1、说明:本协议内容经甲乙双方达成合意后打印成文,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即行生效。 2、上述协议双方已各执一份。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4 合同编号:_ 贷款方:_ 地址:_ 电话:_ 借款方:_ 地址:_ 电话:_ 应借款方_年_月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8、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金额:_(小写),_(大写)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批准单位)_号文批准的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个月(_年) 第五条 起
9、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帐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 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_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
10、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帐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 费用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_%;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_;承诺费起算日为_,并在_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
11、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 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_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 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
12、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 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_在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号帐户内。借款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贷款方。 借款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_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
13、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则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借款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 借款方须按时向贷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贷款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借款方有
14、义务向贷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 第十二条 还款 1.借款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_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并获得贷款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_%的承担费。 3.借款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款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款方批准同意
15、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三条 保证 1.借款方保证向贷款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款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款方保证按时向贷款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款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款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款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款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款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可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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