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书精选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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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协议书精选15篇借款协议书1 出借人:_ 借款人:_ 借款人因_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第一条 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万元。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第三条 借款指定用于,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采用以下_方式归还: 5.1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
2、到期利随本清。每月利息_元。如涉及到按日计算利息,日利率=月利率30。付息日为每月的日, 还本日为借款到期日。 5.2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还款日为每月 日。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等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四、借款的发放 第七条 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及担保手续后,出借人在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3、 五、借款人债务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九条 出借人依本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原则上按照先清偿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再清偿违约金、赔偿金,之后清偿利息,最后清偿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六、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十条 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借款人
4、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二条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七、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十五条 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
5、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八、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出现和可能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如有)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
6、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九、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十、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事宜以相应的担保合同为准。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
7、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自逾期之日按照逾期清偿本息的%/日按日计收逾期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三、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六条 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出借人 借款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第二十七条 双
8、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27.1 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7.2 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院可直接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双方预留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 27.3 任何一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 27.4 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若争议已经入司法程序解决)、拒收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
9、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7.5 双方一致同意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方式送达的,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7.6 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任何一方变更其联系方式或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仍有权将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 十四、合同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
10、,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项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执两份、借款人执一份。 (以下为签章处,无正文) 出借人(签字或盖章) 借款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市 区 借款协议书2 借款人(全称) 贷款人(全称) 担保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于购买汽车。所购汽车基本情况如下:
11、汽车品牌: 汽车型号: 发动机号: 车牌照号: 汽车颜色: 购车合同号: 购车价格: 购车用途: 运输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二年 (年/月/日),自 20某某 年 月 日起至 20某某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1)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 %. 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笔借款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调整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执行利率的
12、,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立即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贷放日生效,中长期贷款实行一年一定。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借款发放对应日,按照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一年内有多次利率调整的,以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2)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 %.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2.逾期贷款的罚息依逾期贷款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3.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13、贷款的罚息依违约使用贷款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4.本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方式的,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人有权根据罚息计算方式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罚息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5. 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第四条 提款条件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已按不低于贷款人规定的比例向汽车经销商支付首期购车款,并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担保的,已按贷
14、款人要求办妥有关登记、公证、保险等法律手续且有关手续持续有效。贷款采用抵押担保的,已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保险单和其他相关材料交贷款人保管。贷款采用质押担保的,已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贷款人保管。 4.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五条 划款方式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 . 2.本合同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资金划入本条第一款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划入以下账户(户名
15、公司,账号 ,开户行(社)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资金以借款人购车款的名义直接划入以下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社)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车合同项下的款项。 3.本合同的划款授权是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第六条 还款 1.借款人同意以下列第 4 种方法还款: (1)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6月和12月/年末月)的 日。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结清。 (3)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还款数额相同,其中包含本金
16、和利息。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某月利率某(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 (4)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期归还的贷款本金数额相同,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还款日为每月的 20 日。每期还款额计算方法为:每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某月利率。 2.借款人委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扣款账户户名: ,账号: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上述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款项。如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
17、足等情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如借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3. 贷款人扣划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抵充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退还已计收的利息。 2.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 3.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数倍。 5.借款
18、人要求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借款人、贷款人与担保人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约定剩余本金的还款期数和月还款额。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本合同约定利率。 6.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取得贷款。 2.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各种资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3.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出现重大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或本合同项
19、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保全措施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应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6.维护和保养好本合同项下的车辆,每年按时年审和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 7.当发生事故时,借款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使损失减到最小。 8.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赔款应用于修复汽车至正常状态,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或被盗抢时,保险赔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如保险赔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
20、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直至贷款本息完全清偿。 第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应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4.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书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约定处分抵押物。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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