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与雇主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法律关系.docx
《保姆与雇主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法律关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姆与雇主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法律关系.docx(7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保姆与雇主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法律关系 第一篇:保姆与雇主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法律关系 保姆与雇主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法律关系 最近,上海徐汇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案件中,A请了个保姆B来照看她脑瘫的儿子,一天,A夫妇上班去了,家里只有保姆和她的儿子,有人敲门,保姆打开了房门,进来的是一个入室抢劫的歹徒,歹徒把上前阻拦的保姆杀害。因歹徒已被执行了死刑,保姆的家人状告A请求其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A赔偿16万余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服务合同关系?因为雇佣合同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服务合同关系适用公允原则。 根据王泽鉴先生观点,雇佣
2、合同,“即受雇人于确定或不愿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酬劳的契约。事实上,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方法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干脆为雇主创建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酬劳。正是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特定关系,确定了雇佣关系具有区分于其它关系的显著特点:、雇员的义务不能转移,必需亲自履行;、雇员对雇主有着确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变更雇员的工作内容,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背雇主的工作纪律
3、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得利益;、雇员享有受劳动爱惜的权利。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雇佣关系区分于其它关系的基础,这也是雇主对雇员担当无过错责任的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担当赔偿责任,也可选择请求雇主担当赔偿责任,本案法院就是以此做出上述判决的。 然而,虽然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保姆向雇主供应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分:
4、雇佣关系中雇员供应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确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同等的,不受雇主的限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实现都是商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为转移,其在按约完成确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而且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而言比较平安、简洁,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损伤而要求雇主担当属于严格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则对雇主显失公允。难怪本案原告说“我没听说谁家请保姆还
5、得给保姆配个保安。 因此,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而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 其次篇:保姆与雇主服务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 保姆与雇主服务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 煤气中毒,保姆与主子双双死亡 摘要: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方法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干脆为雇主创建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酬劳。正是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特定关系,确定了雇佣关系具有区分于其它关系的显著特点:、雇员的义务不能转移,必需亲自履行;、雇员对雇主有着确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6、,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变更雇员的工作内容,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作失误或违背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得利益;、雇员享有受劳动爱惜的权利。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雇佣关系区分于其它关系的基础,这也是雇主对雇员担当无过错责任的基础。 刘法官说,本案中王珍所从事的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保姆向雇主供应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分:雇佣关系中雇员供应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确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
7、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同等的。保姆在按约完成确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 年月日夜,南京市民朱虹放心不下患有哮喘病的多岁的老母亲,就打电话给母亲李英问安。然而电话响了很久,就是无人接听,朱虹心中顿生一股不祥之兆,急忙赶往母亲的居住处南京市玄武区同仁新寓小区,打开母亲的家门,只见屋内煤气充满,母亲伏在封闭阳台的书桌上,手按着报纸,很安详,像是睡着了一般。天前刚聘请回来的岁的保姆王珍,倒在厨房门口,脸部朝上。 警方解除了他杀和自杀的可能,认定两人系煤
8、气泄漏造成的意外死亡。 李英死前是一位退休老师,几年前,她患上了哮喘病,生活起居由朱虹和朱庆轮番照看,但朱虹已经岁了,患有严峻的高血压,朱庆也有岁,患有糖尿病,姐弟俩连自己都照看不了,只能从母亲的退休工资中拿出些钱,聘请一个保姆。 年月日,朱虹以每月元的工资,从职介所聘请了来南京打工的安徽省来安县的王珍,为李英供应保姆服务。王珍主要是照应李英的日常生活,关心烧饭、洗衣、清扫卫生等日常工作。 鞠肭敫霰罚好让母亲安度晚年,没料到保姆进门不到天,母亲却死于非命。朱虹和弟弟倍感难受,认为保姆王珍负有不行推卸的责任。因为,王珍长期生活在农村,又不识字,没有运用过煤气灶具,一进家门,朱虹就一再向她交代,要
9、留意电、煤气的平安运用,没料到最终还是出了重大祸端。 然而,王珍的丈夫、儿女得知王珍来南京打工走上不归路后,马上从老家来了多人讨“说法,对朱氏姐弟兴师问罪。他们认为,朱氏姐弟没有为王珍供应平安保障,负有很大责任。这些人心情特殊激烈,见东西就要砸,见到朱氏姐弟就要打。为了防止事态扩大,地方派出所刚好介入。在派出所的主持调解下,双方签定了协议:朱虹、朱庆补偿王珍家人元,王珍家人不再追究,并商定本次事故一次性了断。 自认雇佣关系,保姆的亲属索赔万元 今年月中旬的一天,正在家里休息的朱虹,突然接到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发来的传票。原来,王珍的丈夫和个子女将朱虹、朱庆姐弟俩告上了法院,要求两名被告再赔偿原告因
10、王珍死亡造成的损失万元。 “不是谈好一次性了断了吗?怎么又冒出官司来了?姐弟俩从没有打过官司,对法律了解不多,于是就托付杨继军律师代理此案。 今年月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告、被告围绕焦点问题激辩,双方各不相让,并都拒绝法院调解。 第一个焦点是,朱虹、朱庆与王珍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原告认为,王珍是由两名被告从就业市场干脆雇佣的,并以自己的劳动完成两被告支配的工作,其工作环境、条件均由两被告供应,其酬劳支付为按月支付,是典型的用工。两被告与王珍之间是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
11、偿责任。 桓娴穆墒衔,王珍作为家政服务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此种关系与原告所主见的雇佣关系有严格的区分,不能适用雇主责任。假如接受服务者供应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其对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双方辩论的其次个焦点是,假如本案中雇佣关系成立,雇主是谁? 原告认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是本案的两被告。主要理由是,王珍是朱虹到劳务市场所请,朱庆知道并认可朱虹对王珍的雇用,李英是被照料对象,且两被告是义务人,王珍被雇用完成两被告的义务,所以两被告是雇主。此外,事故发生后,两被告支付并分担元的行为,是他们对王珍雇佣关系的再次确认。 朱虹、朱庆均提出,本案中真
12、正雇请王珍的是两被告之母李英,保姆的工资实际是由李英支付。 双方辩论的第三个焦点,王珍家属与被告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王珍的丈夫认为,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其本人未曾参与,并且调解协议中补偿的是后事处理费用,对赔偿没有提及。原告王珍的个子女则提出,当时念及死者入土为安,遂先接受了这元,而且与两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在重大误会状况下签的字,当时认为这元是善后处理费用,不是死亡赔偿金。 朱氏姐弟和他们的代理律师指出,此事已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双方签定了调解协议,王珍的丈夫虽然没有在调解书上签字,但自始至终参与调解。被告出于怜悯,同时为了息事宁人,同意负担王珍后事处理费用,并商定一次
13、性了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法庭上,朱虹、朱庆认为,为母亲请保姆,是为了照看好母亲,没料到保姆失职,导致母亲死亡,不解除向原告反诉。 原告针锋相对地说,当时很有可能是两被告的母亲李英没有将煤气灶关紧,导致王珍煤气中毒。 因为两人同时死亡,死人不能开口讲话,煤气中毒死亡,到底责任在谁?双方把这一难题交给了审判法官,都请求法官要公正裁定。 法院认定服务合同关系,判定雇主无须担责 年月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14、,认为双方雇佣关系不成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此案的刘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阐述了其判定的理由。 法院认为,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方法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干脆为雇主创建经济利益和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酬劳。正是因为雇员与雇主之间的特定关系,确定了雇佣关系具有区分于其它关系的显著特点:、雇员的义务不能转移,必需亲自履行;、雇员对雇主有着确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没有自主工作的权利,雇主随时可以变更雇员的工作内容,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当雇员工
15、作失误或违背雇主的工作纪律时,雇主还可以对雇员进行处分;、雇员的劳动力已商品化,雇主可以从雇员的劳务中获得利益;、雇员享有受劳动爱惜的权利。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雇佣关系区分于其它关系的基础,这也是雇主对雇员担当无过错责任的基础。 刘法官说,本案中王珍所从事的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保姆向雇主供应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分:雇佣关系中雇员供应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确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雇佣
16、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同等的。保姆在按约完成确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 因此,法院裁定认为,作为保姆的王珍,虽受雇于雇主并向雇主供应家政服务,但其家庭雇工的性质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并不相同,其与雇主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亦有别于雇佣关系,而是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就雇用家庭雇工的雇主而言,其性质亦不同于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并不从家庭雇工的劳动中干脆获得收益。而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而言比较平安、简洁,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损伤而要求雇主担当属于严格责任的雇主责任,则对雇主有失公允。因此,雇主责任在本案中并不适用。 关于原告主见本案两被告系王珍的雇
17、主。法院根据原告供应的证据,被告朱虹经中介机构介绍,雇请王珍作为李英的保姆,因此认定,作为家庭雇工的保姆王珍,其相对的雇主应是被告朱虹。即便如此,因朱虹与王珍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而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为王珍所供应的工作环境、条件不当并致使王珍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以致死亡,所以被告对王珍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关于调解协议有失公正的主见与事实不符。 南京高校一位民法专家指出,尽管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
18、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并没有具体规定保姆与主子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的关系作了进一步明确,而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并不冲突,所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的以上判决是正确的。 第三篇:劳动法律关系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分 具体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签订的,也可能是同等的主体之间签订,那就不属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我觉得更多是雇佣关系。 一、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
19、同关系应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得劳动酬劳和劳动爱惜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同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性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同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依据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
20、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供应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运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商定形式形成的,既表达了国家意志,又表达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表达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需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供应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
21、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雇佣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商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供应劳务,雇佣人支付酬劳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具有招工资格的单位如法人内部机构招用临时工,等等。 1: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雇佣关系是以供应活劳动而不是劳动成果为目的,这一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而非流通领域中产生的。 2:受雇人与雇佣人是劳动力运用权的让渡者和受让者之间的关系。也即受雇人是运用雇佣人供应的生产资料来实现劳动的过程,这时的劳动力全
22、部权与运用权是相分别的。 3:雇佣关系双方为一方出卖劳动力商品,一方支付劳动力价格工资的对价关系,故具有财产性;劳动行为的供应与受让为专属行为,故又具有人身性。所谓“专属性,是指雇佣人非经受雇人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受雇人非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他人代为供应劳动力。劳动行为这种必需“亲自履行、不能转让及不适 用托付代理的特点,是由劳动力商品干脆依附于劳动者人体、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能分别的本性所确定的。 4:雇佣关系当事人间为劳动力运用权自由出让与受让之协议关系,故具有同等性;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佣双方之间遂建立起一种指挥与听从的内部管理关系,故又具有隶属性。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
23、与雇佣法律关系的区分 1: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凡同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用工单位。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需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确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剧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 3: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姆 雇主 法律关系 不宜 认定 雇佣
限制150内